[請益] 民事訴訟之既判力對基準時點"前"的判斷..
許士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下冊) p.481
在討論既判力的時間範圍的部分:
"據此,既判力並非就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確定,
因就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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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因為有可能新事實的發生而造成法律關係的變化。
所以既判力不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基準時)以後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這可理解。
但為何上面引述的這段表示基準時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斷範圍呢?
有些困惑...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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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6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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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既判力範圍有主體和客體及時間基準三個考量因素,個人偏
→
見應該是滿足時間基準之前要件,仍有主體和客體變動不及
→
既判力範圍該當。
謝謝,有些道理。
→
良心奉勸,你先花個一天看著鏡子,自問你是要寫論文還是要
→
考試
謝謝建議,懂您意思。這的確不是考點,但突然卡到就想搞懂。
※ 編輯: MrTaxes (1.200.4.69 臺灣), 02/08/2024 16:3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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