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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7條第2項 施以監護處分的對象

看板Examination標題刑法第87條第2項 施以監護處分的對象作者
okitawawa
(糞game課金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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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小弟最近讀到刑法第87條第2項時有點疑問,因此想請教各位

第2項的法條文字是寫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第19條第2項之原因,但不是瘖啞人,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這樣的意思是行為人就算有精神障礙,只要未達到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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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5.23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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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kitawawa (49.216.135.234 臺灣), 02/09/2021 18:36:56

okitawawa02/09 18:37為什麼分類不見了= =

※ 編輯: okitawawa (49.216.135.234 臺灣), 02/09/2021 18:52:51

timetrave1er02/09 20:21沒有 實務上就是19條二跟20條是各別獨立的事由 符合

timetrave1er02/09 20:21任何一個就可以下監護處分

okitawawa02/09 23:29這樣啊 感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