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一個動作 三張罰單,會成立嗎?
※ 引述《L1ON (如果是勇者欣梅爾的話)》之銘言:
: 如題
: 剛在停紅燈的時候
: 一台摩托車在本肥右邊
: 騎著騎著右轉
: 剛好過停止線
: 剛好沒打方向燈轉彎
: 剛好騎上人行道
: https://i.imgur.com/gWIJWd5.jpeg
: 這三種都是可以路人檢舉的
: 我好奇問問
: 一個動作,三種違規,三張罰單,會成立嗎?
: 貓貓?
: https://i.imgur.com/WiKWIlG.jpeg
說這種事,理論上不是沒有前例,只是事實上可能不太相近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二年度交字第八六一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 年度交字第一零五號)
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八時十二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高雄市澄清路往義華路方向處,因有「行駛人行道」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檢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三民二分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高市警交相字第BQD4832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未經陳述,逕於應到案日期前之一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一一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QD48327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原告主張:
原告沒有行駛人行道行為,且本案警察一行為連開BQD483268、BQD483271號罰單,違反比例原則,應逕行舉發而非直接開罰車主本人,且未依法書面通知受處分人,該處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被告所為之裁決違法。
法院判斷:
(四)原告雖主張伊沒有行駛人行道云云,然經檢視本件採證光碟勘驗內容略為:
「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00000_ATT1 (無聲音)
勘驗時間:行車紀錄器時間 2022/07/21 08:11:34至08:13:26
勘驗內容:
08:11:49-原告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行駛於檢舉人前方。
08:12:06-原告機車於路口前,開始向右持續朝路邊偏移。
18:12:09至12-原告機車行駛至路旁人行道上,並持續行駛至人行道盡頭之紅線前停 等。
18:13:21-原告於綠燈亮起前即闖紅燈穿越路口。
勘驗結束。」
顯見原告確有行駛人行道之違規事實,堪無疑問,原告空以前詞否認,無足採信。
(五)原告又主張本案警察一行為連開BQD483268、BQD483271號罰單,違反比例原則,且未依法書面通知受處分人,違反處理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云云;按「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本文均有明文。可知違法行為人倘基於各別之行為決意,所為在自然意義上可視為複數之違規行為,仍應就數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分別予以評價處罰之。被告辯稱:「觀採證影片可知原告另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反作為義務)、『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反不作為義務)等不同之違規行為」乙節,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核閱屬實,故該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與本件「行駛人行道」之違規行為,其違反行政義務之態樣各不相同,客觀上乃各自獨立之複數違規行為,且係原告基於各別之行為決意而分別為之,依前揭法文意旨,警察機關及被告自得就該數個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分別予以舉發並處罰。且按「(第一項)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
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第二項)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
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行為時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本件既係民眾於行為終了之日起七日內依法向警察機關檢舉,嗣經警察機關查證屬實後依法舉發,程序核無何違誤之處,原告猶執前詞主張違反處理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云云,顯有誤會,委難憑採。
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但當然,這一案當事人只是不服其中一張罰單,才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另外兩張,看似是沒有聲明不服
所以總共受到的不利益到底是多少,看不太出來...
不過按照前述的第五段來說,確實是可以分別開罰
只是心證是在負責開罰的機關方面(如交通裁決所、交通局等),所以最好是不要先下預斷,畢竟不能排除「嫌疑不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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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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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行為不就可能
闖紅燈過去在待轉區露鳥
一個動作,洗錢上百,洗錢仔會死嗎?
可以! 我檢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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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https://i.imgur.com/Vd4aae6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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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違停紅黃線 不開放民眾檢舉上面看到有人問是哪些立委,這邊稍微整理了一下 =2021100109&MeetingTime=110/10/07&DepartmentCode=2400 不縮址了,.gov可以安心點開,兩黨都有份,主要是這兩篇,後面 1. 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7
Re: [新聞] 「快篩劑就是不足」黃國昌:還帶風向指責選舉快到了 來幫大家複習一下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56號 委員提案第24811號 原法條: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Re: [新聞] 「快篩劑就是不足」黃國昌:還帶風向指責 Re: [新聞] 「快篩劑就是不足」黃國昌:還帶風向指責](https://i.imgur.com/Bm8H1aq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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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欸 問一下喔 這個法規看起來文謅謅的... 有誰可以說一下 現在到底哪邊可以停車了阿?? 警察不受理檢舉 紅線? 黃線? 騎樓?![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 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https://img.youtube.com/vi/bEYQUGpKGTI/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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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可檢舉項目幾乎全是動態行進中的根本無法檢舉,報警後等警察來時現場早已不知去向, 跟沒改差不多,由於文長就不整理了,可檢舉項目以黃字標示。 尤其是: 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可檢舉,但是固定停在交叉路口的更可惡,卻沒看到有這條可 檢舉,可以看出民代有很出力在喬,喬到新增加可報警的項目形同廢文。![[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 [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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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 : : 以上是藍綠立委限縮交通違規檢舉的名單。 :![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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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 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 目報案檢舉呢?X
Re: [問題] 這則新聞的駕駛檢舉被撤銷?裁判書在此 ========================================================= 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51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Re: [新聞]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這個阿婆才是知法懂法,會玩法的人。 知道限縮檢舉才剛通過,這條根本不受理民眾檢舉,就馬上來這招。 (第31條 只有 1~3 和 6 可以檢舉) 沒鬧上新聞,警察才懶得理你,直接罐頭回覆:依法不受理民眾檢舉,不予舉發。 不管你找署長信箱還是內政部長信箱,都沒用啦。
![[問卦] 一個動作 三張罰單,會成立嗎? [問卦] 一個動作 三張罰單,會成立嗎?](https://i.imgur.com/gWIJWd5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