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假釋不到1年狂砍律師頭 新北喪屍男13年前
※ 引述《twwo (...)》之銘言:
: 為什麼殺人可以不用償命?
: 還殺兩人耶
: 居然還放出來繼續殺人
: 台灣司法到底在幹嘛
: 不是說 已經有做了 什麼司法改革 還是什麼
: 怎麼 還繼續放壞人出來繼續殺人?
: 把國家治理好 應該是執政黨的責任 我這樣理解 有誤嗎??
: ※ 引述《seiya2000 (風見)》之銘言:
: : 08:15 2025/09/10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 : 新北市新店區某社區8日晚間發生砍人案。一名32歲李姓男子疑吸食喪屍煙彈後,在樓梯
: : 間巧遇鄰居64歲陳姓律師,突持開山刀朝對方頭部砍2刀,並勒索1萬元未得逞遭警方逮捕
: : ,而律師送醫後無生命危險;李男被依殺人未遂、毒品等罪嫌送辦,昨(9)日檢複訊後
: : 聲押獲准。事實上,李男曾在19歲時殺害2人,當時死者一人遭斷頸、另一人則被開膛,
: : 甚至心臟掉地板,手段兇殘。
請先看該前案的刑事判決書,按照台北地院一零一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的說法(該被告沒有上訴第二審、第三審,因此已經先行定讞;但共犯都有),當時判決主文:(甲○○=
王志維;丁○○=李叢安【即本案嫌犯】;壬○○=鍾典宏)
一、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又犯成年人與少年共
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二、丁○○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又犯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 」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三、壬○○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犯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甲○○、壬○○則經多次上訴,最終搞到檢察官頭痛而上訴第三審,最終被駁回確定,
最後結果是:
甲○○、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甲○○處有期徒刑肆年;戊○○處有
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長型西瓜刀貳把、開山刀壹把、鋁製球棒壹支及機車霸王鎖壹 把,均沒收。
論罪科刑:
(三)、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為要件;防衛過當,尤以有防衛權為前提。防衛行為只需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即足以構成;而防衛過當,則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程度。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判斷;意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客觀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起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零四號判例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丁○○屢次供稱因被害人唐柏豪攻擊被告壬○○,為保護被告壬○○,才持刀
攻擊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壬○○證稱:唐柏豪打伊,伊一直要掙脫但跑不掉,丁○
○看伊被困在裡面就衝進來救伊,他衝進來手持西瓜刀一陣揮舞,伊感覺沒有人打伊了,伊就起身要跑,並發現手已經斷掉了等語,復參酌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一零一年六月二日乙種診斷證明書記載:病患(即被告壬○○)因受有
1.左腕切割傷併橈動脈及多處肌腱斷裂
2.遠端橈股開放骨折
3.耳後撕裂傷,於一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急診住院等語,
可認被告丁○○如上供述及證人之證述,可以採信。
而被害人唐柏豪既有攻擊被告壬○○之動作,被告壬○○並因此受傷,足證於被告丁○○
持刀殺害被害人唐柏豪之前或同時,被害人唐柏豪確實已經持武器攻擊被告壬○○,此情
對於被告壬○○而言,當屬現在不法之侵害。任何人處於此種情況下,均有可能以任何持
有的武器加以回擊,則攜有刀械到場的被告丁○○於瞬間持刀反擊,應屬可能的本能反應
。所為持刀揮擊屬於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可以認定。惟查,依當時之客觀情狀,被害人唐柏豪雖手持鋁製球棒,然被告丁○○仍可以大聲恫嚇或作勢揮砍或取下被害
人唐柏豪手中鋁製球棒等方式,惟被告竟持西瓜刀朝被害人唐柏豪之頭部、頸部、胸部大力揮砍,其使用之方法,衡諸當時之情形,並非客觀上必要,顯已逾越正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應屬防衛過當,故被告丁○○對被害人唐柏豪所犯殺人罪部分應依刑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三人均年輕氣盛而思慮不周,被告甲○○因賭債等問題,不思循理性方
式解決,反糾眾攜帶刀械、球棒、機車大鎖等物攻擊被害人己○○等人,被告丁○○、壬
○○不思阻止被告甲○○反參與謀議,且分持西瓜刀、機車大鎖加入行動,以致被害人乙
○○、己○○受傷;被害人唐柏豪、王彥鈞因而死亡之結果,造成家屬莫大之哀慟,惡性
非輕,另為避免查緝而變造車牌,影響公眾辨識車牌之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被告三人均未彌補其等所造成之損害、未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分文,兼衡被告三人均當庭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告訴人即被害人唐柏豪母親辛○○當庭向本院表示原諒被告等人
並特別為被告丁○○求情,及其等年齡、智識程度、行為分擔、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
十條已於一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三人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關於本案被告甲○○三人所犯上開二罪併合處罰與否
,自均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定之。準此,本案被告甲○○、丁○○、壬○○
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但被告甲○○、壬○○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及
被告丁○○所犯殺人既遂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規定,即不併合處罰之,附此敘明。
但看起來,這位李姓嫌犯在出獄後,顯然已經忘記了當年的教訓
當時的「有悔意」,如今成為了笑話
且再觀察假釋裁定書的列表,還附上其犯第三級販毒罪的前案判決書(最後判決:最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
https://images2.imgbox.com/c6/52/4UTtkoVY_o.png

更一審的判決主文: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佰元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所以這次如果能不重判(並依累犯加重),對前案死者的尊重即視同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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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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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比柯文哲輕
台灣都慈悲法官呀不是死自己 判最輕
為啥無業 不意外ㄚ
法官不用負責 雙手一攤囉
笑話 網紅賣毒才判兩年 活該勒
這次又沒殺人,傷害是能重到哪裡
有悔意不過是跟法官合演的一齣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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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遠雄弊案 一審宣判結果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2017年10/31 偵結遠雄弊案 總共起訴趙藤雄、李述德等31名被告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將近5年 今天下午一審宣判 完整宣判結果如下: 判決結論:![[討論] 遠雄弊案 一審宣判結果 [討論] 遠雄弊案 一審宣判結果](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1084/d10842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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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來稍微查一下法官做過哪些判決好了 這邊輸入法官名字就行了 也可以空格 加個侵訴字 或是刑事 之類的 ==============================![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 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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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沒有逼車逼到國道警察的八卦各位還記得此案嗎 剛剛查了一下判決書 發現這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23號 丙○○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Re: [討論] 有沒有逼車逼到國道警察的八卦 Re: [討論] 有沒有逼車逼到國道警察的八卦](https://img.youtube.com/vi/PI1SXmkFBtw/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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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https://i.imgur.com/03uSpYgb.jpeg)
Re: [新聞] 找陣頭打工慘淪性奴!國三妹關廁所25天遭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Re: [新聞] 找陣頭打工慘淪性奴!國三妹關廁所25天遭 Re: [新聞] 找陣頭打工慘淪性奴!國三妹關廁所25天遭](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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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A45強哥逼車逼到警察一審判決出爐前情提要 大家還記得去年有一台A45乳牛車在國道逼車 兩次踢到鐵板逼到員警 新聞連結: 現在南投的案子一審判決出來了![[爆卦] A45強哥逼車逼到警察一審判決出爐 [爆卦] A45強哥逼車逼到警察一審判決出爐](https://img.youtube.com/vi/PI1SXmkFBtw/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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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軍裝甲584旅二兵3天內嗆打4長官 法院判記者表達有問題 他是一個恐嚇長官罪加三個恐嚇上官罪 恐嚇長官罪判1年1個月,要去坐牢不能易科罰金 恐嚇上官罪三個合計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2
Re: [黑特] 郭智輝根本不適合做經濟部長品格有瑕疵的人 會有人看好? 自己看吧! 由於崇越科技因在2005年底違反財報規定,郭智輝時任該公司董事長[3],最終於2014年![Re: [黑特] 郭智輝根本不適合做經濟部長 Re: [黑特] 郭智輝根本不適合做經濟部長](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5/5f/%E9%83%AD%E6%99%BA%E8%BC%9D%E9%83%A8%E9%95%B7.jpg)
Re: [黑特] 民進黨打壓言論自由!→ scott01: 我不是法律高材生 要說法盲也無從反駁 114.137.37.205 03/12 22:24 → cc1plus: 中共不一樣, 第一條就寫禁止破壞這個制度 1.162.93.223 03/12 22:24 → scott01: 但我經歷黨外人士為台灣追求民主的年代 114.137.37.205 03/12 22:24 → scott01: 知道屠惡龍者最終變成惡龍 114.137.37.205 03/12 22:24 → cc1plus: 煽惑他人犯罪者 => 一個人亂喊有這個能力 1.162.93.223 03/12 22:25
Re: [新聞] 高雄男酒駕遭攔查 拿斧頭逼近員警下場出判決書查詢結果 主文 蔡文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斧頭壹把沒收之。 有二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