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稱關了1年首見陽光 北所打臉這樣
※ 引述《coon182 (小空)》之銘言:
: 三立
: 柯文哲稱關了1年首見陽光 北所打臉這樣說
: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羈押1年後,台北地院裁定7000萬元交保,柯文哲交保後步出北院發表
: 簡短談話,談及獄中生活,柯文哲說,「羈押禁見整整一年,今天是我第一次看到陽光。」
: 這一年對他來說很大折磨,羈押禁見24小時看不到陽光,在小房間裡面只能聽到聲音,沒辦
: 法看到人,更自嘲「可能我是朝廷要犯,我在監獄裡面要出牢房,所有人都要面壁、不准看
: ,我有這麼特別嗎?」。對此北所表示,依規提供收容人保健所需之舍房空間、光線及通風
: 等,禁見被告在所內活動,均採取與其他人等必要之區隔措施。
我國的看守所環境比監獄還差,用途基本上就是拿來懲罰被告的
你受不了就會認罪,簡稱押人取供
彭振聲羈押115天;我認為合法,但檢察官認為違法,我就認罪
朱亞虎羈押55天;坦言「被羈押才自認有罪」
看守所的真實情形,可見司法院出版的書籍
司法研究年報第33輯(刑事類)第6篇《羈押的真實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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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是什麼?它代表的是你的生活從今日起將有徹頭徹尾的改變。你明天不再躺在家中卧室的床上,看著從窗戶灑進的陽光;你所能看見的,只是一片光突突的牆壁,所能聽見的只會是鐵門、刑具碰撞的金屬響聲。你不再有往日的自由,必須按著監所的作息,一切按表操課。你必須按著規定的時間起床、規定的時間躺下;依照他人供應給你的飲食進餐,無從挑精揀肥。
你失去的不僅僅是出入的身體自由,還包括著選擇上、意念上的自由。你甚至必須在同房室友共同的目光注視下,拎著衛生紙走向一個高僅及膝的牆壁旁馬桶入廁,縱使你百般不願意;你也必須學習適應躺在渾身汗臭的室友身旁,感覺到他的右膝頂著你的後背,卻仍然要在他的腋下枕著入睡一即使你百感交集、輾轉反側而終宵難眠。一切都不同了,且是翻天覆地的變化。你發覺你所喪失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自由,也包括著那殘餘且斑駁不堪的自尊。數十年辛苦堆積雕砌的自我形象,朝夕之間全然覆滅,然後發覺你誰也不是,只是監所中一個由阿拉伯數字組成的代號。在那囚號的稱謂下,你沒有身分丶沒有姓名,沒有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意義,只有在點到你號碼的時候,必須以有氣無力的聲音答「有」,證明你的存在。
此時你或許會憶起昨天還在警局、地檢署一路階伴著你的家人或忙著與你交換意見的律師,當時他們焦灼的臉孔與聒噪的關懷,或許還曾經一度讓你覺得厭煩,但此時一切卻突然變得如此寂靜,不再有任何親切的臉孔或熟悉的身影圍繞在你的身旁…天地茫茫,你已徹頭徹尾的完全孤獨,孑然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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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消失的黑暗角落 一我在看守所的60天夢魘
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1781
看守所一間房間大約2坪半到3坪之間,跟你們在電視上看到阿扁的獨居房,在配備和格局上是一樣的。一間房規定住10人,但往往塞進14人。晚上睡覺時,每個人像沙丁魚似的並排依序躺下,你的肩併著旁邊人的肩,你的頭頂著前排人的腳,腳下頂著後一排人的頭,躺下的空間剛好跟身體一樣大小。房間內住最久、最資深的人,有資格睡最舒服的地方,也就是靠牆睡;至於菜鳥,就躺在馬桶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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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柯文哲庭上發言
「24小時關3坪房+戴口罩睡馬桶旁」
在看守所一年還睡在馬桶旁,這種人說會貪汙我才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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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是所有的政體中最為困難的制度,因為它需要廣泛而普及的知識
而我們一般人擁有權力時,往往忘了我們也應該擁有智慧
我們的教育普及了,但是智慧卻永遠被大多數愚蠢的人所阻礙不前
The Lessons of History(Will D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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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北所開箱柯文哲那間不就知道了
叫記者跟北檢進去住一個月就好了
推
叫賴清德進去住一個月
讓鏡檢的人去住一陣子不就知了
因該說民進黨那群都該進去住一個月
平時最愛喊人權的都該進去享受一下
哈
小草:不騎飛輪收錢 關的到你嗎
小草:怎巷口阿北不被關 收錢花掉怪誰
呢
飛輪跟京華城關係?還是你靠這種推文收錢
不知道他有沒有收錢 但他的確推超多篇的
叫那些智障廢死聯盟進去享受一下
可憐鳥還在踩飛輪,所以這錢是京華城
的賄絡?是的話檢察官還要用丟臉的某
時地幹嘛?
小草:裁判書出來前我們繼續洗 即便出
那這樣當年阿扁被羈押674天你應該更相信
來我們也不信 反正我相信黨的聽庭人出
來說的 但我自己因為在當社畜沒空去
其實也不想去
阿扁不會貪汙.
聽庭的這麼多,你怎會認為民眾黨支持者亂寫
綠媒不會往死裡打
阿扁-獨居房
阿扁有美國提交的洗錢紀錄
有上面那種無腦青鳥難怪詐騙案件層出不窮
,連基本智商都不足
無罪的人能被這樣對待,呵呵民主國家
叫記者跟北檢進去住一個月就好了
嘴上切割中國 骨子裡司法還是古中國最愛
的那套大刑伺候 果然孩子不能亂生
要不是柯P 沈和應夠硬 真的就變大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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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為何律師跟柯文哲說朱認罪李收押就不出庭依照刑事訴訟法 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其他親友 都不能辦理接見 只能接見一個人 那就是律師 所以在前幾天法院裁定羈押朱亞虎、李文宗後,這相關訊息 律師應該也會跟柯文哲講 對話大概匯是這樣 律師:朱亞虎已經認罪行賄了、李文宗跟你一樣被羈押禁見22
[問卦] 不覺得羈押這個規則本身就有罪推定嗎?如題啦 最近看大家在那邊吵無罪推定跟有罪推定 但從 "羈押" 這個規則來看 雖然法律說是說無罪推定啦 不過 "羈押" 整個形式根本就是把你當犯人阿...7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3
Re: [新聞] 柯文哲陳述羈押一年心得:睡馬桶旁很臭4個被告的部份 彭振聲 彭和柯有利益衝突 如果是彭主動做的,那柯沒事。 如果是柯交辦的或暗示,那就是柯有事,彭會減輕,但彭已認罪3
Re: [問卦] 監獄 看守所環境如何 有人有經驗嗎?台北看守所簡稱北所 北所有關受刑人和被告 同樣是受刑人 有的是處自由刑被關有的是來戒毒的 同樣是被告 有的被告就是一般羈押 有的被告是羈押禁見 一般羈押和羈押禁見的監獄處分和待遇還是有差別的1
Re: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如果改成自費升級會不會好一點 就像之前疫情的時候 有集中檢疫所 不想住的可以自費升級防疫旅館 如果被告有錢
Re: [問卦] 請問羈押不能抗告嗎對於羈押的抗告懂得不多 知道的部分是 羈押庭的首次是檢察官不給被告交保 然後交給法官開首次羈押庭裁定 首次羈押庭假設被告沒有請律師 然後被告被押進看守所 首次羈押庭就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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