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 引述《tonychen1010 (ShinHau)》之銘言:
: 看了輝達總部事情很感慨
: 但是互指圖利也不是最近的事情
: 一直以來都這樣...
: A執政要做事 B就喊圖利 ,B執政要做事 A就喊圖利
: 不是阿...不然要承包商賠錢嗎?做善事?
: 這樣下去不論誰來當家 都不敢施政了阿
: 有必要每每要發展時 都說別人圖利嗎?
就目前的狀況而言,需要深思的是:
一、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四號刑事判決提到: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下稱身分公務員),著重在公務員服務於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祇須有法令之依據即可,其途徑多端,除任用、派用 、聘用、僱用之人員外,依契約進用之約僱人員、約用人員、臨時人員,亦屬之。 亦即,依契約進用之約僱、約用或臨時人員,仍可能屬身分公務員。關於身分公務 員之法定職務權限,除特定、具體之職務權限外,兼括抽象、一般之職務權限,且 不以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為必要,縱係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 。」
這就是廣義上的「公務員」,只要符合法律上的定義就要很小心
二、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七號刑事判決提到: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 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並非屬必要參與犯(或稱必要共犯)性質之『 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故而公務員與無 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該公務員主管之事務,圖 無公務員身分者(即圖利之對象)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三條及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 犯。而共同正犯成立之主觀要件,乃在於兩個以上行為人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 絡;至於屬客觀要件之共同行為分擔部分,則應從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觀察,多數 行為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如均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固已符合該客觀要件,倘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所參 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與其他參與 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人,同具有功能性之犯罪支配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這就說明了犯意上的觀察,不能只憑狹隘的定向來認定;而且還要是公務員(即台北 市政府方面)有意圖才算,除此之外輝達根本沒有責任
: → z3645230: 不修法自己要幹圖利爛事,是要怪誰 49.213.141.198 10/06 01:02: → z3645230: 不修法,自己犯法再來腦補別人陷害,說 49.213.141.198 10/06 01:04: → z3645230: 別人雙標,厲害了 49.213.141.198 10/06 01:04
修法固然是可行,畢竟「圖利」部分可以說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
除了台灣之外,其他國家、地區相信是找不到這一條罪的
不過貪污部分倒還是要保留,只是條件上需嚴格限制,必須是有獲得一定利益(即國際間普遍認同的,不管是否涉及金錢),才可以算數
只是要解決這問題,從來都不容易
如果現在的執政陣營未來淪為在野陣營,勢必會受到對等的追殺,到時恐怕連後悔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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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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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嫩
為什麼市府推有問題的土地給輝達,現在
才自爆有圖利問題
po照片的雞鴨二個月就認罪了
炒房黨圖利建商幾年了,人口炒到生不如死
讓執政黨下野 換一下時空背景 人權就
回來了
有無意圖建立在法官心證,是個爛法
法律原意是一套,法官自我解釋又是一套
,法律可怕之處在此。
輝達不來,民進黨要想辦法解決啊!
爆
首Po看了輝達總部事情很感慨 但是互指圖利也不是最近的事情 一直以來都這樣... A執政要做事 B就喊圖利 ,B執政要做事 A就喊圖利 不是阿...不然要承包商賠錢嗎?做善事?![[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i.imgur.com/vip2ES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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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是人話嗎? 柯文哲執政下台,民進黨的東廠走狗就羈押他, 這是我第一次在現實看到白色恐怖,警察沒有證據抓人, 你他媽扯那麼多幹嘛...帶個雞巴風向。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i.imgur.com/5dCNQU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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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件可以回來檢討台灣的民主 輝達是不是全民都希望他來? 是 新壽有沒有要擋? 沒有 市長有沒有想讓他來? 有 大家都想讓他落腳結果卡在司法![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nextgendemo.weebly.com/uploads/1/5/0/9/150942627/published/ggg.jpg?173409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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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不是這樣的 A執政要做事 B那我要圖利,A:沒關係反正A執政,B也不敢太亂來 B執政要圖利 A那我要做事,B:A這樣是圖利 幹你娘 你問我B執政為什麼不做事,問我幹嘛,問B阿3
不知道是否在公家單位,特別是醫療單位,想要買好的儀器,好的材料,給病人好的醫療 品質,真的要處處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因為再怎麼利益良善,都要小心政府採購法。 也 不是所有事都不做了,而是想做事時,一想到如果被無限上綱搞到,真的是麻煩一堆。 創意,拼勁都被這些綁手綁腳的東東,搞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爆
那是你北部的問題, 大南方什麼時候有圖利問題了? 演唱會照樣開、科技廠照樣進來。 你問台北跟高雄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法律是一樣的啦,![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i.imgur.com/BcdmUC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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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標出土地使用權 (不用開發計畫 且得標者跟該區段的開發宗旨根本不相符) 得標者不開發 放著養地 政府去幫忙招商 招到了世界知名廠商 原始得標者覺得解約退錢給我不夠7
不對喔,不是這樣喔 照北檢看待京案的邏輯 北士科輝達案不是契約轉換的問題 而是如果你北市府為了廠商的需求進行「研議」,那就是「圖利」的行為 所以你們不要誤會北檢了,北檢沒有要打擾商業行為,也沒有要阻撓台北市與國際接軌![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i.imgur.com/6s3KS0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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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我這個年紀 觀念會變 以前我的價值觀也是非黑即白 貪污犯通通給我去死 社會就應該在一個乾乾淨淨的環境下運行![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i.imgur.com/53g5cvZ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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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這事很簡單啊,當初地標出去一定有附帶 什麼使用方式的合約嘛,你突然要轉給輝達用 要嘛就是政府跟新光的約撤掉跟輝達重簽個約 ,不然就是新光照合約建好再賣給輝達 法律對政府規定一定最嚴的,但是呢一定也有![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 Re: [問卦] 什麼都扯圖利所有事都不做了?](https://i.imgur.com/53g5cvZ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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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笑死!小草如果不懂法律,CHATGPT可以教你唷! 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ChatGPT 說: 根據中華民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行為屬於特定貪污犯罪,適用該條 例中的嚴格規範。此類犯罪是針對公務員或受委託處理公務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 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https://i.imgur.com/0SfVH2l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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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京華城撤銷20%容獎 李四川證實9日已申請.圖利罪規定修正後 構成要件有三條 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 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 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員未![Re: [新聞] 京華城撤銷20%容獎 李四川證實9日已申請. Re: [新聞] 京華城撤銷20%容獎 李四川證實9日已申請.](https://i.imgur.com/NTy779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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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貪汙圖利罪有可能成立嗎?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為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汙治 罪條例處罰。 2.明知故意: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 意為之,在主觀犯意上才會成罪。![[討論] 貪汙圖利罪有可能成立嗎? [討論] 貪汙圖利罪有可能成立嗎?](https://i.imgur.com/bVWnzg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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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男大生信義區撿屍正妹草叢性侵 3友法律小學堂來囉 前言:本案涉及共同正犯及共犯認定的問題,外行人常常把共同正犯說成是共犯,這在法律用語上是很大的錯誤 依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首先說說什麼是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在學說及實務上有不同的認定方式 學說主要採犯罪支配理論,在本案中比較有可能的是行為支配![Re: [新聞] 男大生信義區撿屍正妹草叢性侵 3友 Re: [新聞] 男大生信義區撿屍正妹草叢性侵 3友](https://i.imgur.com/lelvVca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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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不太懂為什麼李文宗收押是因為貪污啊,就共犯啊! 首先,依釋字第109號,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KP與李文宗有犯意聯絡,由KP向威京小沈要求期約賄賂,並由李文忠擔任白手套,收受8
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噓 rafe: 也是GPT: 單純支付比承諾多的薪資並不犯法 118.232.225.119 01/12 04:07 → rafe: ,只是要符合勞動法規與稅務 118.232.225.119 01/12 04:07 笑死!才剛說就有小草親自示範怎麼利用CHATGPT來唬人 所謂GIGO是也,你連問題都不會問,怎麼期待CHATGPT給出正確答案? 水母最大的問題就是他明知道高虹安利用助理薪資低薪高報來對立院詐取財物6
Re: [討論] 北市府土地爭議能怪中央也挺屌的真的笑死 !!! 你們這些小草法盲睜眼說瞎話真的不是普通誇張 法盲還敢在這邊班門弄斧 圖利罪只需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仍執意為之,致使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就已經足夠了 ,如果還有金流對價關係,那就是賄賂而不是圖利了,小草不讀書,就不要在這裡丟3
[問卦] 圖利罪『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 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 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員未盡明瞭其行為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 相繩之不當;此外,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3
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噓 rafe: 低薪高報犯了哪一條法可以解釋一下嗎 118.232.225.119 01/12 03:47 → rafe: 我跟助理講46000實際多給有犯什麼法 118.232.225.119 01/12 03:48 笑死!讀書不犯法好嗎? 小草的法律觀念都這麼貧乏嗎? 難怪一直觸法而不知,甚至公然地挺貪污犯。1
Re: [討論] 不太懂為什麼李文宗收押是因為貪污網路上查到的 非公務員也會是公務員貪污的共同正犯? 劉篤忠老師 最近常常被學生問到:檢察官可以將非公務員以共同正犯的名義起訴公務員貪污罪?這個 答案是肯定而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