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豬隻異常死亡後仍賣出28頭豬 中市府公布
大法官三年前作的釋字,
目前還有一半在位,
相信當初做解釋時宣告藍營執政縣市的萊豬規定全部違憲時一定深思熟慮啦。
111年憲判字第6號 - 憲法法庭網站 https://share.google/Ma730eWPCtcHLg0ht
按任一地方自治團體,不論縣(市)或直轄市,均有其法定轄區,而為該地方自治立法及行政權所應及且所能及之空間範圍。故不論是「有一縣之性質」或「有一直轄市之性質」者,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執行權而言,當然應以其轄區為空間範圍。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各該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原則上並不得跨縣(市)或跨直轄市行使其執行權,自不待言。至如一地方自治立法係以位於各該地方轄區內之人、事、物等為其規範對象,原則上可認屬各該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反之,地方轄區外之人、事、物等,原則上即非地方自治立法權所得及之範圍。【65】
至於地方自治立法究係僅以其轄區內之人、事、物為其規範對象,或已逾此界限而對其轄區外之人、事、物有所規範,就其判斷,除應依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義認定外,亦應考量其規範效果及實際影響。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字在表面上縱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如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對於轄區外居民或事物,會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則應認該地方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已超出一縣(市)或一直轄市之轄區範圍,而應屬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自不應完全交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縱使依憲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執行),然其立法權仍應劃歸中央(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意旨參照),只是在執行上容可考量各地差異,而交由地方執行。【66】
二、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67】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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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6出來後要主張中央八成真的是
於法有據
一刀砍掉地方大半的自治立法權
臺灣面積就這麼大隨便就會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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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5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三 : 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 : 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 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2
Re: [新聞] 關注外送員權益 藍提專法保障薪資拚本會與其擔心這一點,不如先思考一下: 自從去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逐一撤銷因為《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而任意開出的近十件罰單後,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均有提起上訴 撇開某些在年中判決的不談,較早上訴的(大多都是今年四月之前已經判決了的)全都被 判「駁回」,這難道能不覺得荒謬?1
Re: [新聞] 哭哭!中小學生到校將「集中管理手機」這聽起來像是回到十餘年前的時代 當時手機不被允許攜帶進校,造成諸多「偷渡」(不管怎樣都要用)的現象,只是如果做 得精明一點,就不會受訓導教師的注意 而如果違反這般規定,當時可是要罰站的呢... 只是就如今的情況來看,是否還能比照適用,有一定的懷疑
Re: [討論] 花蓮王聰明調高礦物稅,新竹也要晶片稅吧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制度法》可不是在耍兒戲的 就福安礦業被判敗訴確定(且是少有行言詞辯論)的兩案,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的胡方 新審判長)在判決理由中的敘述,如下: (一)地方自治制度之保障與監督 1.我國對於地方實施自治提供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或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