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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三立跟鏡新聞 現在應該恨死家寧了吧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三立跟鏡新聞 現在應該恨死家寧了吧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X 推:0 噓:1 →:0

※ 引述《enlong777 (新手上路)》之銘言:
: 商業往來 是OK的 但~這些應該要保密呀
: 正常人都知道 要用另外一支手機 或者在戶外私底下互動
: 哪有人會把證據全部留在自己常用的手機的群組上
: ANDY事件是全網路人民的力量 這些網友大多數都沒在管政治的
: 難怪這兩天 某鳥類也不敢洗ANDY的新聞 因為洗不動
: 在D卡也有網軍洗 但底下反而被反洗臉 網友的力量超猛的
: 這殺傷力跟江祖平事件差太多了
: 核彈等級的吧
: 負責接洽家寧的窗口應該心中超幹的 才拿多少錢
: 結果現在搞到名聲毀掉
: 而且還被法院認證..

會覺得有差別的話,就不是三立、鏡檢了...

而且近來才翻查到,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二三零號刑事裁定(聲請扣押案)中,有進一步解釋「眾量級」的爭議

詳文:

【主文】

原裁定關於准予扣押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逾新臺幣玖佰參拾萬壹仟肆佰玖拾元部分,及准予扣押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逾新臺幣壹仟捌佰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壹元部分,均撤銷。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扣押人曾淑惠、張國龍(以下分別稱抗告人曾淑惠、抗告人張國龍,合稱抗告人二人)涉嫌將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海公司)財產轉入其等私人帳戶內,為免贓款遭到提領、移轉,保全日後沒收追徵,聲請對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予以扣押等語。

(二)經原審核閱聲請人即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主任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之帳戶資料,並斟酌聲請人提出關於本案相關犯罪事證,及相關帳戶金流、餘額,堪認抗告人二人涉嫌利用管理權限,將公司法人之財產擅自移轉至私人名下,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金錢來源,確可疑為抗告人二人犯罪所得,如為保全日後對其等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於附表所示限度內,扣押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未逾自群海公司帳戶流出之涉案金額,尚屬必要之範圍內,難認有過度執行之情,復審酌金融帳戶內款項具有易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益有保全之必要,故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被告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於附表所示金額限度內准予扣押,被告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於附表所示金額限度內准予扣押,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得執行。

(三)按司法警察官於偵辦過程中,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藉以執行搜索,並於搜索票附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應扣押部分,已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本得附隨於搜索而進行扣押。是本件既曾另行向原審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本得於搜索票聲請時附載應扣押部分,由法官審酌核票後,附隨於搜索而予扣押,當可避免重複審認之耗費而收程序經濟之效,附此指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前者係為保全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後者則係保全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係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而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而非永久之剝奪,目的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屬對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規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惟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一號、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本即應發還,惟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得繼續扣押,以利訴訟之進行。然所謂上訴期間内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必以該扣押物仍符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之情形,始為合法。如依判決之本旨及上訴理由,該扣押物不具有與事實之認定具有關聯性之證據價值,亦非有再予宣告沒收之可能,或雖有保全追徵之必要,然其額度遠逾可能追徵之價額,其超過部分者,即均非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否則其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合於比例原則,亦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一三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裁定就其核准扣押之理由,僅以「…斟酌聲請人提出關於本案相關犯罪事證,及相關帳戶金額,堪認被告涉嫌利用管理權限,將公司法人之財產轉至私人名下附表所示之帳戶内金錢來源,確可疑為被告犯罪所得…」、及「…如為保全日後對其等犯罪所得之没收
及追徵,於附表所示限度内,扣押如附表所示帳戶内款項,未逾自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帳户流出之涉案金額…」空泛之表述作為其核准之依據,就其所謂「被告涉嫌利用管理權限,將公司法人之財產轉至私人名下附表所示之帳戶内」之具體人員、方式、時間、以及資金或款項之流出及流入銀行帳戶…等等重要之論斷依據,完全隻字未提,試問如何得資其所認定之「確可疑為被告犯罪所得」此一結論之憑據或倚恃?且即便是最重要之「於附表所示限度内,扣押如附表所示帳戶内款項,未逾自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帳户流出之涉案金額」此一論斷中,其所謂「自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帳户流出之涉案金額」之金額,縱不提依嚴格證明程度所要求之具體之計算數字金額、即便是如自由證明程度所期待之約略估計推算金額或數字,亦付之闕如,試問如此僅憑法官之威名即告終斷,豈可得謂全無悖於前述最高法院所揭諸之「惟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之情形?又此一空泛言詞即得逕付決斷之舉,如何得依前述實務見解所揭諸之意旨以檢驗「…該扣押物不具有與事實之認定具有關聯性之證據價值,亦非有再予宣告沒收之可能,或雖有保全追徵之必要,然其額度遠逾可能追徵之價額,其超過部分者,即均非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如何得以衡量「…其裁
量權之行使即…合於比例原則…」?是以原裁定豈亦誠非得辭置司法公信於不顧之議?

(三)原裁定於未能作出至少大致之論斷憑據及估算,即逕依聲請人要求而毫無邊際地扣押抗告人二人所有銀行帳戶且分別為新臺幣四百七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及美金十四萬二零一九點七九元(抗告人曾淑惠部分)、新臺幣四百二十七萬八千八百二十三元及美金四十一萬五千五百五十點七五元及港幣十三萬一千三百九十七點零四元(抗告人張國龍部分)、核算總計高達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多萬元之金額,試問其所依相關事證所認定之「被告涉嫌利用管理權限將公司法人之財產轉至私人名下附表所示之帳戶内金錢」是否確已高達二千六百多萬元?又即便有此鉅額,然是否又有相關事證足資認定此「轉至私人名下附表所示之帳戶内金錢」皆全係事涉犯罪或逃漏稅等等之不法犯行?原裁定就此重要依據全然未為任何之論述或說明,非僅與必要性明顯有違,更與比例原則嚴重相悖,實非法治國原則所期之適法裁定,請依法論理衡情以對抗告人二人為有利之認定。

四、經查,抗告人曾淑惠係群海公司負責人,抗告人張國龍係抗告人曾淑惠之配偶,亦係群海公司監察人、鴻億公司負責人,張家寧及張家芸均係抗告人二人之胞女,分別擔任群海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自一零五年起,王崇睿(Andy)與張家寧共同於YouTube 平台創設「眾量級 CROWD」及「眾量級CROWDxFUN生活」頻道,上傳情侣互動類型影片至YouTube平台供不特定民眾觀看、訂閱,俾從中收取平台廣告收益。王崇睿係以個人名義與 YouTube簽訂「商業產品單元條款」、「YouTube 合作夥伴計畫條款」、「Shorts營利單元條款」及「觀賞頁面營利單元條款」等四項合約以立頻道營利功能。一零七年八月間因頻道經營良好、網路聲量大,收益逐漸增多,抗告人曾淑惠遂建議王崇睿、張家寧二人創立群海公司,藉由公司經營型態之營業支出及費用單據做為成本扣抵,減少繳納因「眾量級 CROWD」及「眾量級CROWDxFUN 生活」頻道收益增加而附隨之龐大稅捐,王崇睿、張家寧二人同意由抗告人曾淑惠擔任群海公司負責人並協助管理公司一切事務,持股五十%,王崇睿及張家寧擔任董事,各持股二十五%,抗告人張國龍則擔任監察人。詎料,群海公司自一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設立後,抗告人曾淑惠明知其為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暨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受全體股東之委託經營、綜理公司事務,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應依據原始憑證登載會計帳簿,並據以編製財務報表,竟為牟取私人不法利益,利用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兼管群海公司財務會計之機會,基於侵占、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業務侵占等犯意,將群海公司之營業收入、設定匯款至抗告人二人可控管之之私人帳戶、挪用群海公司帳戶款項至抗告人曾淑惠及家人私人帳戶,且抗告人曾淑惠之犯罪所得為一千一百二十七萬四千元、抗告人張國龍之犯罪所得為二千零七十九萬三千八百四十五元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本院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此裁定中不予揭露具體證據名稱)為證,足認抗告人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五、抗告駁回部分(即關於准予扣押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九百三十萬一千四百九十元部分,及准予扣押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一千八百一十四萬六千三百五十一元部分):

(一)抗告人二人均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已釋明抗告人曾淑惠之犯罪所得為1,127萬4,000元、抗告人張國龍之犯罪所得為2,079萬
3,845元,業如前述,原審經綜合判斷,為保全日後對抗告人二人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裁定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於930萬1,490元範圍內,及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於1,814萬6,351元範圍內,均准予扣押,於法並無違誤。

(二)抗告人二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

1.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可知群海公司於107年8月14日設立後,「眾量級
CROWD」及「眾量級CROWDxFUN生活」頻道之YouTube廣告收益本應列屬群海公司營業收入,抗告人曾淑惠竟多次自板信商業銀行群海公司帳戶提領現金,並大額轉帳至抗告人二人之私人帳戶,且「眾量級CROWD」及「眾量級CROWDxFUN生活」頻道之YouTube廣告收益則設定匯款至抗告人張國龍私人之聯邦銀行外幣帳戶或轉匯至抗告人曾淑惠私人之板信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外幣帳戶,更有多筆群海公司帳戶款項直接匯入抗告人二人帳戶而作為私人用途,足認抗告人二人均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至於抗告人二人是否均成立犯罪、犯罪事實及情節為何,均屬本案實體上判斷之問題,而本件係屬扣押有無違法抑或不當之審查,僅在判斷有無實施扣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依前開說明,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兩者自有不同,先予敘明。

2.按扣押之目的暨係在保全將來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目的,若抗告人因實行違法行為取得犯罪所得屬實,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應依法諭知沒收,為避免將來抗告人趁隙脫產或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已釋明抗告人曾淑惠之犯罪所得為1,127萬4,000元、抗告人張國龍之犯罪所得為2,079萬3,845元,業如前述,參酌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內餘額合計分別為930萬1,490元、1,814萬6,351元,分別未逾抗告人二人前開犯罪所得,衡以金融帳戶名義人得輕易動用帳戶內之款項且金錢移轉甚為容易,為避免轉移至他人名下而無從追查,致將來沒收或追徵困難,自有即時保全之必要性。從而,聲請人以抗告人二人因涉嫌上開罪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127萬4,000元、2,079萬3,845元為由,聲請扣押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於930萬1,490元範圍內款項,及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於1,814萬6,351元範圍內款項,於法並無不合,亦難認有何過度扣押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原裁定綜合聲請人所提各項事證,裁定准予就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於930萬1,490元範圍內款項,及准予扣押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於1,814萬6,351元範圍內款項扣押,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抗告人二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撤銷部分(即關於准予扣押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逾九百三十萬一千四百九十元部分,及准予扣押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逾一千八百一十四萬六千三百五十一元部分)

查,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抗告人二人因涉嫌上開罪嫌,各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分別為
1,127萬4,000元、2,079萬3,845元,聲請人因而聲請就抗告人曾淑惠名下財產金額930萬1,490元、抗告人張國龍名下財產金額1,814萬6,351元為扣押等語,原審自應於聲請人聲請之扣押標的範圍為准否之裁定。然原審疏未詳查,逕予裁定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於附表所示金額限度內准予扣押及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於附表所示金額限度內准予扣押,顯已逾聲請人所聲請扣押之抗告人二人各別之犯罪所得範圍,且有過度執行之嫌,是原審裁定關於准予扣押抗告人曾淑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逾930萬1,490元部分,及准予扣押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逾1,814萬6,351元部分,顯有未洽。抗告人二人執前開情詞提起抗告,雖無理由,惟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之處,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



看完這些內容後,如果覺得所點名的媒體會在乎

這顯然就不是他們該有的習性了...

而且這問題吵了這樣久,先不說「法院認證」與否,單單話題性早已經爆錶,聲量拿得夠多就不會有人想理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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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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