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大罷免「確定無法投票」!
: :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酌,提出兩點理由,裁定抗告駁回:
: : 一、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 保
: : 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 始
: : 得以具體化。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 於
: : 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而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 者
: : 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 法
: : 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條第2項規定參照),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 投
: : 票所投票,至選舉人因個人狀況而事實上得否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則非所問。究其: 立
: : 法目的,應係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其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翻譯蒟蒻:
憲法只大略講選舉與罷免權
但沒有細部實施規則
實際施行要靠法律規定
現行法規沒有規範
所以不知道是不是有違憲
: :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 得
: : 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 ,
: : 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 選
: : 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 訴
: : 訟的方式預為介入。本件抗告人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及
: : 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 暫
: : 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原: 裁
: : 定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選罷法只規定應該要在何時何地投票
沒有規範個人因素無法投票的事項
所以沒有違反選罷法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26/3003387.htm?from=fb_et_news_comment
結論:
幹你娘
--
綠共獨裁政府
違反黨意
結論下的好
就被法律限制自由
黨說得算
就沒有規定怎麼執行 看之後要不要訂出來
法律真的很搞笑 憲法說要保障選舉罷免權 但低階法沒有細部規範 所以沒有違反憲法(?
沒有詳細規範的被針對性從嚴認定
笑死,國家關我快一年,起訴不了,說這個
是個人因素?
想想20世紀 共產黨的崛起 真的是雙標示
其實以法律出發點來看普遍都是從寬
只有特別針對性的才從嚴,講白了就是
要搞人而已
範 打著反私有制 要公平正義 結果卻變新
中華民國憲法沒用?
介於有用與沒用之間 因為憲法只有講原則,沒有細部規範 按法院的理解 沒有細部規範 = 無法實施
階級
明眼人都看的出來,就是政治追殺要弄死你
把法律給廢了也不一定要民主
原來獨裁離我們這麼近
阿扁可以投票 幹
等等等行政法院不能針對違憲性審查ㄟ
嗯 限制投票這種有時效性的打憲法裁決 那憲法可以廢了
能審查的是被關掉的憲法法庭
下級法裁決本來就能參考上級法 現在行政法院的裁判 等於是未來法院裁判都能繞過憲法 有種去打釋憲,跟你耗 因為憲法只規範原則 都是算常識 真的很少有下階法做低能的細部規範
※ 編輯: jamie81416 (114.34.209.162 臺灣), 07/26/2025 12:11:18無恥的北檢法官現在一定栽贓到底了 受到賴
總統壓力 不判有罪這些法官真的會被全家殺
光
現在很明顯就是柯文哲各種釋憲上訴抗告都
失敗 北檢怎嚜弄都可以 雙標偏袒的非常明
從建國開始就要這樣追殺阿北 民進黨誇張
顯 搞霸凌就是想搞死人 台灣真的需要英雄
從前至今可能數萬人沒投到票 就為擋阿北
殺光這些法官北檢
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之權。
應該是蠻明確的啦 最高行政法院不叫司
法院
先來應徵:柯文哲早知道會搞到釋憲
根本故意投票日前才來提出申請搞人
把你拘留一整天讓你剛好不能投票也行囉?
可以
哪你叫藍白仔修法呀
啊不然先立法嘛……
會立到死 法律都只規範政府可以做什麼事 沒有規範不能做什麼事 按目前柯的判例,每個都是漏洞
※ 編輯: jamie81416 (114.34.209.162 臺灣), 07/26/2025 12:24:16沒細則 我就擺爛(黨) 怎樣阿cc
8年擺爛就是這樣
笑死人 党的司法
立院多數不是藍白?
過去一年給你時間立法不夠嗎
原來是隻小鳥 法律系第一堂課 法律無法規範所有事項
立院誰最多數?誰?啊不敢說 笑死
不爽去釋憲啊,忘記憲法法庭停擺是不是XD
DDDD
柯文哲就要破例逆
說好的無罪推論呢
於法無據 那就是得在憲法的框架實行 也就
是你要想辦法讓他投 而不是沒收他投票權
鳥蟾網軍開始在扯立法了 先去搞懂
事情脈絡再來秀下限也不遲
一堆綠吱賤種法盲還一直要跟人辨笑
死
這個判例一開 憲法可以廢掉 憲法保障的很
多沒有細則
綠畜
國會聽證被搞掉 不然這些法官檢方都能被
抓出來彈劾 垃圾綠畜
羈押不讓人行使權力 也沒提前想方案解決
dpp只會想幫犯人爭取投票權 一般人就去死
真的要想辦法提告 這真的太OV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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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https://legal.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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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請問TreasureHill台大律師柯能不能投不會去看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理由喔! 結論就是: 1.你不能回戶籍地投票是因為你個人因素被羈押,行動自由被剝奪,不是法律限制剝奪你 投票權。 2.要不要開放在監所投票是立法者形成自由,今天立法者既然沒有立法開放在監者投票,9
Re: [新聞] iWIN事件落幕?立委召集協調會達3共識→ yellowhow: 要釋憲的前置很多,而且也要有官員幫忙送的樣子? 不用官員,人民也可以申請釋憲 但是: 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Re: [新聞] iWIN事件落幕?立委召集協調會達3共識 Re: [新聞] iWIN事件落幕?立委召集協調會達3共識](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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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https://i.imgur.com/uwNbf8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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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4
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3
[問卦] 計畫比憲法位階高嗎?是這樣啦 昨天有人聲請釋憲說確診應該可以投票 然後今天裁定說「計畫」不是「法規範」或「裁判」,不屬憲法法庭管理 聲請與受理規定不符,裁定不受理 那這樣是不是以後也不用弄什麼特別法、緊急法3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1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https://img.youtube.com/vi/bATSRf0Yf6A/m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