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委播放檢察官問案音檔法務部長慌了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請教一下各位:
: 偵訊錄音(為何只有錄音?實際上應該有錄影)必須保密嗎?
: 保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 就我所知, 有些東西是保密,
: 但更多東西只是公務員能拒絕提出,
: 能拒絕提出 不等於 必須保密.
: 而現在已在法院審理階段, 不是偵查中,
: 所以不適用所謂的偵查不公開.
: 古時候也有個查緝惡檢的活動,
: (先說明我並未支持那個活動, 聽說只是報私仇)
: 當時的偵訊錄音, 也是在網路上流傳,
: 也沒聽說有什麼"洩密"的問題.
: 所以有必要講成「示範帶」??
其實 媒體 跟官員都在騙老百姓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只有相關的公務員跟辯護的律師
其他人根本不在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1213914/post
高檢署網頁
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人有哪些?
A: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亦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職務之人均包括在內。
而被告、證人、媒體,並不包括在內。
但相關的司法人員跟官員會一直用偵查不公開警告相關人
讓人誤會好像 證人什麼都不能講
也會用偵查不公開讓律師不敢洩漏相關的案情
這也是 檢察官不敢放柯文哲出來的原因
因為 被告不在 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
怕柯文哲出來大講特講
另外 現在案件已經在審理中了
的確也是都可以公開了
說真的
律師都已經拿到偵訊光碟了
法院不給直播勘驗
其實律師可以直接拿出偵訊光碟上網直播
但這樣做下去 就把司法官全部都得罪死了
除非以後律師不想混法律圈了
不然也是會投鼠忌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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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會沒得混???上政論亂講的那些人
換成民進黨的律師早就聲名大造
台灣司法如此墮落
偵查期間放任媒體放話就沒這麼緊張
這些不要臉的髒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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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為民進黨是一個人啊 民進黨就不是一個人 現在法務部長在馬時代就是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了 一路從檢察官一直幹到法務部長 經歷超級完整 從南到北 金門也去過5
部長被電完後呢?? 下班回家吹冷氣啊 難不成真的會去內部開會督導檢犬嗎 搞不好是去找內鬼誰把示範帶流出的 當然柯文哲一樣繼續無證雞鴨![Re: [新聞] 白委播放檢察官問案音檔法務部長慌了 Re: [新聞] 白委播放檢察官問案音檔法務部長慌了](https://i.imgur.com/0L1XOr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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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大清律例 偷看公文要挖去雙眼 不過那封信沒有拆開 公堂之上大膽假設該當何罪? 不過偷公文有罪就是了9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這問案音檔是「法務部的示範帶」 不太明白這個示範帶的意思是什麼? 1.這是真實案例? 2.模擬錯誤示範。 3.其他7
請教一下各位: 偵訊錄音(為何只有錄音?實際上應該有錄影)必須保密嗎? 保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就我所知, 有些東西是保密, 但更多東西只是公務員能拒絕提出,4
其實直接播放偵訊光碟照部長講 就只有個資法的問題 乾脆剔除掉有個資法的部分 通通在質詢時播給部長聽 或是乾脆直播好了27
其實現在做什麼都沒用 因為dpp已經不演了 不掩了 擺明就是 我就硬幹 你拿我怎樣 真的 確實不能怎樣 也不能幹嘛 再看看多少顏色正確的 證據確鑿 一樣交保放人![Re: [新聞] 白委播放檢察官問案音檔法務部長慌了 Re: [新聞] 白委播放檢察官問案音檔法務部長慌了](https://i.imgur.com/cPSzcpv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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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平常看 YouTube 那些歐美的辦案頻道,常常都能看到警察審訊嫌犯 ,警察秘錄器或是法庭攻防影片,連馬賽克都沒有 為什麼他們都可以公開台灣都不行,台灣是比較注重隱私權嗎? ※ 引述《ptt987654321 (大谷躺平)》之銘言: : 白委播放檢察官問案音檔法務部長慌了 真相最後曝光3
鄭銘謙說不能到國會殿堂播放偵訊光碟 但是鏡檢可以拿到偵查證據 也沒有違法 北檢也沒有人被懲處 只因為檢方沒證據要製造輿論5
鄭銘謙在前段就說 公開偵訊錄音頂多就是有洩漏隱私的問題而已 就算黃國昌直接拿偵訊光碟到立法院直播 鄭銘謙也拿黃國昌沒辦法 他這邊說的 不能到國會放這個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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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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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朱蕙蓉:鏡檢跟北檢果然是同一家每次看到草講話都會讓人覺得讀書是否有犯 法嫌疑 偵查不公開適用約束之對象: 1、檢察官![Re: [討論] 朱蕙蓉:鏡檢跟北檢果然是同一家 Re: [討論] 朱蕙蓉:鏡檢跟北檢果然是同一家](https://i.imgur.com/y4Z6oW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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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案屢遭爆料被酸「偵查大公開」 最最高檢察署發佈之「一一三年度第四十三號」通報原文: 近日多位立法委員質詢認司法機關偵辦柯OO案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社會各界頗為 重視最高檢察署辦理情形如下: 一、邢總長:「偵查不公開是辦理刑事案件相關人員的基本倫理與道德,也是法律責任」 ,最高檢察署已於10月25日將立法院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發交臺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7
[討論] 楊文科一直在迴避問題新竹縣長楊文科因為涉及竹北天坑案,與建商互動密切,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所以前陣子 就被檢調抓去偵訊了 昨天有新聞媒體再次採訪他,結果他只用一句「偵查不公開」,說自己不評論,就跑了,有 夠誇張 問題是,「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對象明明就不包含當事人,可以看依刑事訴訟法所授權制定5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偵查不公開的話題現在沸沸揚揚, 大家說記者偵查大公開, 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3
Re: [轉錄] 鏡週刊 臉書:《鏡週刊》聲明偵查不公開就只規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媒體就不是偵查不公開對象啊 鏡週刊想怎麼公開就怎麼公開 到底哪裡難懂?2
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誰說違法 誰就是傻逼 偵查不公開限制的範圍是這些: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還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人。 所以被告、證人、記者都沒被約束
Re: [問卦] 「保留法律追訴權」究竟是從誰開始的?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