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認真問,詐騙案應取消善意第三人吧?
現在詐騙案之所以猖獗
就是詐騙集團濫用「善意第三人」規定
很多洗錢、詐騙交易
都透過善意第三人完成
法律又承認詐騙案的善意第三人交易
所以造成民眾嚴重損失
但比如「脅迫」案
就「不承認」「善意第三人」
換句話說
被脅迫而達成的交易
是可以不算數的
同理
應該修法改成
被詐騙而達成的交易
即使是透過善意第三人
也是可以不算數的
這樣才對吧?
好比說
假設有人被詐騙而賣掉房子
賣給表面上不知情的第三人
那這個買賣交易就應該可以不算數
因為是被詐騙
詐騙也是惡性重大
不應承認「善意第三人」法律地位才對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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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70.57 (臺灣)
※ PTT 網址
噓
法官心証範圍
噓
那你會讓善意第三人也變成受害人
→
台灣司法你要期待什麼?
推
民法九十二條?
→
變一個受害人而已
→
你要怎麼確定前手給你的東西?
推
受害範圍擴大,變成跟詐騙集團有金
→
錢交易的人都說受害者
→
先別管台灣司法,重點是要修法有法條呀,在
→
立院的多數不去修,只修那些擴權自肥違憲
→
買貨要了解上下游 成本太高
推
綠委
→
的法案,然後再怪司法對詐騙太寬鬆?
噓
舉個例子你在網路上買了一隻新錶而且是
→
用時價買的保證書什麼的都有
→
過了三天警察告訴你那隻手錶是賣家偷
→
來的 請問你會認哉把手錶無償還給被偷
→
的人嗎?
→
但脅迫案法律就不承認這交易有效啊
→
還是可以做到啊!不是嗎?
→
比如有人拿槍指著你要你賣房子
→
這個交易就是可以被取消
噓
你是可以請求但是你要花錢
→
你買手錶來源是有人拿槍指著強迫賣
→
也是可以被取消啊
→
你的主體身分要搞清楚 甲乙之間走92 第三人
→
走善意取得
→
注意看法條你可以請求不代表我要答應
→
強買強賣本來就是違法的不需要討論
→
ivory大舉例不當、有人提法條了
→
強買強賣之物被你以善意第三人
推
不算不當 還有其他條XD
→
的身分買下,也還是可以撤銷
噓
你可以撤銷但是錢要還人家
噓
撤銷你錢要還啊 錢被騙走了怎麼還?
→
看不懂現在是誰要給誰
推
who cars? 這很綠蛆!40%?817?
6
Re: [問卦] 我親戚把哥吉拉送給我又要拿回去是在??欸認真問一下 如果按照民法走 親戚臉皮厚一點的話 是不是可以不還哥吉拉啊? 這樣有算善意第三人還是什麼的嗎![Re: [問卦] 我親戚把哥吉拉送給我又要拿回去是在?? Re: [問卦] 我親戚把哥吉拉送給我又要拿回去是在??](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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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物權行為原文恕刪 我的想法是,善意取得(948+801)為原始取得,丙如果善意,因而取得該物之所有權,是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而非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所致,亦即無權處分不會因為第三人善意而補正瑕疵,因此這題不管丙是否知情,答案應該都是B才對,善意與否只影響到善意取得的問題,無權處分然仍效力未定才對吧?畢竟無權處分的效力是取決於權利人是否承認不是嗎? 因為推文底下蠻多人好像糾結在丙是否知情,所以才想問一下我的想法有沒有問題!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5
Re: [新聞] 獨/千萬房險沒了!詐團持假證件、借據好奇一件事 如果最後詐騙集團成功 真的詐騙集團賣給某人 然後拿錢跑人 接下來地主才發現5
Re: [新聞] 八仙塵爆錢還不出來 呂忠吉嗆:司法要這是很常見的被告嘴臉,俗稱外歸因,反正什麼都不是自己的責任,都是別人的錯。在心理 上他們會這樣想,他們才能免除自己的罪惡感,甚至有些人一開始就這樣想,所以不曾有過 罪惡感(社工路過)。 被告如果闖大禍賠不起怎麼辦?我以前上課時問過法律系的老師,分享另一個觀點: 以詐騙為例,現行的制度會有一個現象,詐騙者,把被害人的房子與存款騙走(完成移轉、4
[轉錄] 黃智賢世界FB 想要搞錢的學起來黃智賢世界FB 想要搞錢的學起來 有這種法官,誰不想A錢? 1 B公司對於工程中的土地,被台北地院扣押,提起抗告。3
[請益] 民法 無權代理 vs. 善意受讓我想請問一個民法的問題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皆效力未定,第三人假使善意取得, 也無法取得所有權,原物主仍有返還請求權。 那民法第948條、801條做抗辯關於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對照上面那段無權代 理,應該要怎麼解釋orz --3
Re: [問卦] 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是不是改了利害相關人等 扯一些利於自己的理由 乃人之本性 但比較尋味的是 第三善意人單位 竟然還同意了 這第三善意人 終究是 合流了 就像功夫足球裡 裁判 邊審 都是自己人了 就問你怕不怕~ ※ 引述《klpp26549871 ()》之銘言:2
[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https://i.imgur.com/SSj7zJtb.jpg)
[討論] 修法讓房客為房東負責 護國群山更堅強蔣萬安需要為他爸的緋聞負責 房客當然也需要為房東負責 房客現在在法律上被預設為善意第三人 可是房客明明是實際居住者 很多事情常理上比只有掛名的房東清楚才對![[討論] 修法讓房客為房東負責 護國群山更堅強 [討論] 修法讓房客為房東負責 護國群山更堅強](https://i.imgur.com/WOBHUZY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