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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何貪汙圖利會判比殺人還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為何貪汙圖利會判比殺人還重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4

※ 引述《enlong777 (新手上路)》之銘言:
: 印象中就兩個極端的案子
: 一個就 是清潔員給拾荒婦那個案子 金額超小 但貪污罪五年以上 雖然輕判
: 但十之八九還是會坐牢
: 另外一個 就某阿北 沒找到證據 但求刑20幾年
: 這種貪污 圖利就判超重 但是詐騙幾千萬 上億卻幾乎都輕判 或者交保
: 再來 殺人罪也是 大多數都是過失殺人 然後輕判
: 印象中就某位在版上PO了深情款款長篇文章 懷念她老婆 被轉彎車給GG
: 然後肇事者撞死人 只關不到一年就出來了 類似的案例超級多
: 反正 不知道為什麼 貪汙 圖利的罪 刑期判超重 整體比殺人或者過失殺人還重
: 比例超級奇怪 然後都沒有法界人士想改...

: → ilove640: 因為殺人判太輕 123.240.70.164 10/03 03:39
這樣說有點不對了

因為如果只看定刑結果,當然就會認為貪污比殺人還重;但從「法律人」的角度來說,這往往都是經過複合判定後,才逐一作評價



白話一點來說:

殺人一般僅被視作一、二罪,且多是密集短時間內連續犯;可是,貪污卻是不同一回事,不僅大多持續長達數年的時間,且一定程度上也有「以儆效尤」的意味在(不被談在陽光底下就不會有人知道、發現)

如果這兩者的情節稍微嚴重一點,發生時才另當別論

這兩者的差別看似不太明顯,但如果有深入研究,相信不難理解。



判例方面,可參考最高法院一零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三號刑事判決(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

節錄上訴人對於刑度的評價、法院不認為可信的理由:

被告說辭:

(十)包XX、匡XX是否浮報購買賽夏族男、女用服飾之價款九萬六千元,尚乏證據證明,另其等係為了節省公帑,避免額外增加文化園區管理局之支出,在不追加預算之前提下,始決定自行製作臀鈴,非為貪圖不法利益,雖臀鈴之經費一萬四千元於扣除材料費八千九百零四元、稅款一千元後,尚餘四千零九十六元,然臀鈴既係由樂舞小組之全體成員自行以手工製作,理應獲得合理之工資,應未造成公庫之損害,即縱認包XX、匡XX確浮報賽夏族男、女用服飾及臀鈴之價款共十萬零九十六元,但浮報之數額不多,匡XX亦無前科紀錄,且浮報價額罪之法定刑卻與保護生命法益之殺人罪刑度相當,實已違背刑罰相當原則,如處以法定最低本刑十年有期徒刑,仍顯有情輕法重、罪刑不相當等情形,原審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復未考量包XX、匡XX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情狀,反各量處包XX、匡XX有期徒刑十一年及五年六月之重刑,參酌實務上關於類似浮報價額案件之判決中,有犯罪情節較本件為重者,卻判處較包XX、匡XX前開刑期為輕之刑罰,或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者,原判決顯已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上訴人浦XX、蔡XX上訴意旨則略稱:本件浦XX、蔡XX所犯部分,純為配合年度會計結算作業,並非有不法圖利,此業經原判決審認明確,況浦XX、蔡XX均屬初犯,犯後又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向「邵族文化發展協會」追繳全數之違約金,犯後態度良好,文化園區管理局復僅受有五萬四千八百八十元之利益損害,尚非鉅大,且已獲得全部補償,其等又均係原住民,家境不豐,收入有限,亦無因此部分犯行而獲有利益,原判決就諭知浦XX、蔡XX緩刑條件有關應向國庫繳納之金額部分,自不宜過高,況實務上另有案例,其犯罪情節較浦XX、蔡XX為重,但其緩刑條件關於應向國庫繳納之金額,卻遠較浦XX、蔡XX為低,蒞庭檢察官於第一審中並曾表示同意予浦XX、蔡XX緩刑宣告,其緩刑條件為各向國庫繳納十萬元,足證原審諭知浦XX、蔡XX應各向國庫繳納一百萬元及八十萬元,確屬過高,顯然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不相符合

法院回應:

(四)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則依上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之規定處斷。原審如何依據前揭規定,就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上訴人等之一切情狀,暨匡XX未具有公務員身分,受命於包XX而填載不實之核銷單據,且未取得任何浮報款項,衡情顯可憫恕,如量處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浦XX、蔡XX則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其等歷經偵查、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皆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各諭知緩刑五年,且為使其等落實法治觀念,併依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科以緩刑附條件之負擔,乃撤銷改判,對包XX、匡XX、浦XX、蔡XX所為,依序量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六月、一年十月、一年八月,浦XX、蔡XX並各諭知緩刑四年及應分別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八十萬元,已詳為說明。此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適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而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乃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且各個案件情節不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亦難任意比附援引,憑為指摘依據。包XX、匡XX上訴意旨(十)及浦XX、蔡XX上訴意旨所為指陳,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道理上雷同,只要已經有踐行法定程序,瞭解被告的受刑能力

縱使不符合外界期待,也沒辦法指摘為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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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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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c 10/03 07:44詐騙也是持續性,還是非常輕微

slovea 10/03 07:46怎麼解釋詐騙?

onstar 10/03 07:47就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過重了

bettysyu 10/03 07:57特別權利關係之下對公務員的加重

yayawoliyau 10/03 08:35貪助理費每個月應該都判一罪

smartwife 10/03 10:15那詐騙呢

AISC 10/03 15:45法律人喇叭時間

hdw 10/03 19:33沒辦法解釋詐騙,怎那麼輕阿,文組就是這樣

hdw 10/03 19:33,全靠唬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