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矛盾的旗幟:揭穿國民黨「辦藍不辦綠
我真的笑死!不懂法律還可以在這邊胡扯半天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的要件定很清楚,就是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現在被羈押的那幾個就是被抓到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是
如徐尚嫌承認偽造連署卻拒絕供出名單
而黃呂則是刪除手機訊息被還原,被法院認定有滅證行為
你說法院能不押嗎?然後讓他回去繼續串供滅證?
別胡扯了好嘛!
能不能羈押與罪刑輕重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是看有無保全證據證據之必要
如果不予羈押會導致被告滅證的行為
才會裁定羈押
連法律羈押要件都不清楚,就別在那還胡扯妖言惑眾了
※ 引述《piggybill (...)》之銘言:
: 有點懶得一句一句回,簡單來說就是
: 民進黨的司法不公早就被看破手腳,你努力護航也就這樣啊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23/8685526
: 高雄罷捷 領銜人被偵訊6、7個小時後無保請回
: 在司法案例上找不到第二起
: 請問他就算滿打滿算全部都他抄的,造成損害的法益有必要用這種方式訊問嗎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190192.aspx
: 這也是阿 手段跟保護法益不成正比
: 還以為是毒販咧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22002201-260407
: 這個更美,是檢察官羈押五十萬交保後再用媒體放消息兩段攻擊
: 柯文哲也是檢察官配合媒體兩端攻擊
: 基本上連程序正義都沒有,只剩下綠畜還在護航,一般法界人士都不敢亂挺,因為大家都
: 道程序正義是公平的基礎,連程序正義都沒有就別談司法公正了
: 光是看這些就知道這個司法很奇怪,不符合我們平常看到新聞的辦案方式了
: 補充一下對象親民進黨的辦案方式
: https://pse.is/7h2cm8
: https://i.imgur.com/ca8uxev.jpeg
: 根據國昌老師說法就是個綠色朋友
: 他講錯的話余天蔡易餘歡迎告
: 不法獲利超過4億元,判刑三十年,居然可以交保然後馬上跑路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25/2931553.htm
: 這個老柯的綠師朋友 用茶點換聯署,明顯超過選罷法三十元的標準,檢舉了毫無下文: https://pse.is/7h2d25
: 韓國瑜當年的死亡聯署,不要說聲押了,檢察官直接告訴你無罪
: 那為啥當時無罪,現在又有罪了呢,這不是司法不公是什麼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449/8670357
: 同場加映,民進黨助理攝共諜案20萬交保
: https://pse.is/7h2d62
: 挖雙眼12萬交保
: 害高大成連洗地都很難洗
: 這就是我看到的司法不公
: 如果你是有民進黨黨證應該會覺得很幸福吧
: 同場加映
: 吳宗憲委員質詢看法
: https://youtube.com/shorts/rkVaLv-LQ5g?si=SXRRvzGFVU-DmfoF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84.194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3SeUD1yAlwlA
: → Pissaro: 你知道交保金跟罪行程度不是正比例關係嗎 123.0.216.38 04/28 01:37
: https://i.imgur.com/Og5IOXm.jpeg 其實是有點關係的,不要相信綠毛律師洗地了,好?
: ※ 編輯: piggybill (42.70.184.194 臺灣), 04/28/2025 01:40:14
: → kolod546: 其實你直接說有判到藍白就是不公就好了 111.249.251.169 04/28 01:44
: → kolod546: 趙少康和幾名黨工都承認在抄名冊 111.249.251.169 04/28 01:45
: 趙少康有抄喔,他是負責哪邊罷免了,笑死
: → kolod546: 還有臉一直喊我沒罪 司法不公 111.249.251.169 04/28 01:45
: 噓 dreackes: 偵訊後又不一定有罪 哪像藍營一偵訊就 122.117.166.238 04/28 01:46
: → dreackes: 說是上層指示的 笑死 122.117.166.238 04/28 01:46
: 噓 holysong: 喔喔喔 122.118.107.140 04/28 01:51
: 推 chaunen: 蛤 不信律師 難道信你嗎? 118.171.32.29 04/28 01:54
: 你要信綠毛律師我沒意見,上網孤狗交保金,他是有原理的,理論上就是跟我貼的圖一樣
: ※ 編輯: piggybill (42.70.184.194 臺灣), 04/28/2025 01:58:04
: 噓 shadowpower: 趙認定有抄,又不是趙有抄 111.255.193.166 04/28 01:59
: 喔,是喔,他代表誰
: ※ 編輯: piggybill (42.70.184.194 臺灣), 04/28/2025 02:02:04
: 噓 shadowpower: 趙只是上一屆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而已 111.255.193.166 04/28 02:06
: → shadowpower: ,沒代表誰,但肯定比你有代表性 111.255.193.166 04/28 02:06
: 我不知道代表性怎麼量化,當事人我看到的,黃呂,李孝亮,賴以任沒人承認有抄,不知
: 你怎麼判斷的,通靈嗎
: 推 andwwww: 確實 綠色司法太噁心 114.43.0.73 04/28 02:06
: 噓 alancool: 偵訊6個小時,說實話不算什麼法益侵害 101.10.95.240 04/28 02:07
: 是對應他侵害的法益,這種偵訊沒有任何必要性,不符合比例原則
: → shadowpower: 也比你在這裡貼圖解釋還可信 111.255.193.166 04/28 02:07
: 你高興就好,綠媒說的你都信,那你信台美關係史上最好嗎,你信民進黨沒有共諜嗎,嘻
: ※ 編輯: piggybill (42.70.184.194 臺灣), 04/28/2025 02:07:59
: ※ 編輯: piggybill (42.70.184.194 臺灣), 04/28/2025 02:10:08
--
還有白癡扯挖眼 是怕他串供嗎
笑死,你抓了黃呂只是因為他手機刪了
,那你有證據證明他刪的東西就是關鍵
證據嗎,還是跟柯文哲案一樣,最後是
金城武寫真集
那請問黃呂會逃亡嗎,徐尚賢為啥會逃
亡,你都詢問過了要怎麼串供,回答阿
,刑訴寫得很清楚阿
都滅證了還不押,你當刑訴101條的規定是具文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2:57:16證據怎麼那麼久了還沒有蒐集完整,那
可不可以為覺得誰有問題,我先抓住你
慢慢搜,搜到我滿意為止,這樣辦案比
較不會有冤獄還是比較會有冤獄阿
笑死,法盲不要跳針了! 原來問過了就不會串供? 那被告翻供又是怎麼一回事? 你到底有沒有一點實務經驗啊 不知道被告在詢問之後又翻供的案例? 不懂法律還可以在這邊胡扯半天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00:22所以那些落跑的都沒這些疑慮,了解
所以你分不清逃亡和串供是二回事? 這麼喜歡雞同鴨講?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02:38串供都不懂還要說別人法盲,真的是半
夜看到笑出聲,自己孤狗啦,不科普了
笑死,我台大法研,律師高考及格,最高法院法助理(刑事庭),嘲笑你法盲剛好啦,如 果google就可以懂法律,那小學生都可以當太空人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04:56所以鍾文智雖然是逃跑慣犯,但沒有第一條
所述的逃跑之虞,法院判斷還是很精準的,了
解
笑死,人家在談串供羈押理由,你跳針逃亡羈押,你還真會轉移焦點啊
原po可以注意一下,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
支持者有很大的機率是法盲合併文盲,
所以跟這種人講道理很難通,因為是法盲
兼文盲。
所以同樣是法院,覺得黃呂很有可能串供,
但鍾文智沒有逃跑之虞,然後法院的判斷能力
是一致的高
不同案子不同法條也可以類比? 你還真會扯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07:30同一件事啊,一個法院對羈押要件的判斷力這
麼好,然後你一直覺得第二條很重要但第一
條不重要,你真是法律人?
笑死!你不知道不同的法條就是不同案例嗎? 你連類比的要件是相同事實都不知道還可以在那邊跳針胡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09:42一個法律人對法條的判斷解讀應該都有一定程
度的能力吧
回去重修邏輯啦,別在這丟人現眼了 錯誤類比(false analogy)、牽強比附、牽強類比、不當類比、或弱類比(weak analog y)是一種非形式謬誤,係使用不恰當的類比推論而得出不恰當的結論。
犯了這種謬誤的人藉由比較兩件不同事物在某些方面的共同點,來推論這兩件不同事物在另外一些方面也
必然相同。
其具體的推論形式為:因為X和Y在a、b、c方面相同,所以X和Y在p、q、r方面 也必定相同。 這種謬誤會使人從符合事實的前提,推論出違反事實的結論,是一種十分常見的謬誤。
不同一件事,硬凹是同一件事,這是文盲
啊。
也可能是我們的法院法律程度很高吧,覺得
第二條很重要第一條看看就好
笑死,法條就不一樣了還能類比 你邏輯沒修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12:27是的,所以第一條不重要,第二條比較重要要
上色,了解
還在跳針啊,類比是要相同的事物才能類比你法條規定就不一樣了還可以類比? 你邏輯誰教的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14:24你太浪費自己時間了
跟藍白粉爭
不會啊,要不是原po的說明,我會以為第一
條很重要,至少他幫我解答了疑惑
你這叫詭辯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14:58學過法律還是很重要的,像我就不知道,我
明天去念個台大法研好了
笑你考不上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17:05也是,像我這種以為法條一樣重要的本來就
不太可能考上,我考試筆記可能會一二三條
都上色吧
笑死!憑你這種跳跳輯,第一關就被刷掉了,還想考法研,做夢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20:26原來法院認為第二條格外重要,這題要注意
笑死,法盲別再耍寶了! 至其援引本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71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80 號判決
,因與本件事實不同,不能比附援引,均附此敘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22:41順帶一提,說是文盲的原因,就在於法條
已經寫明「下列情形之一」了啊……
他應該不知道每一款都是獨立的羈押原因,不是三款都要具備,才會在那邊跳針胡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28:24是的,所以審鍾文智的時候,法官覺得第一
條不重要才會那樣判的不是嗎
看不懂中文嗎?
因與本件事實不同,不能比附援引
這串蠻好笑的 遇到高手就該撤了 何必留
著耍賴 槓精也不必這樣幹吧 呵呵
原po這樣很好啊,引經據典舉出不同案例,也
點出了第二條的重要性還上了色
學到了不少,我想以後台灣法界會格外重視
第二條的
笑死,不同的羈押要件還可以在那邊胡扯類比,這已經不是法盲,而是文盲了
因與本件事實不同,不能比附援引※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3:31:32
槓精也就只能跳針了 臉真腫
被槓精浪費到時間了
真白癡,什麼時後辦販毒?什麼時後辦
洩密,這些司法權貴何時才要嚴辦詐欺
而不是縱放
司法最重程序正義,連警察抓酒駕吸毒
都會因程序違法被判無罪,你今天沒證
據還洩密引導輿論,你就檢察官覺得他
有罪就可抓起來關押嗎?
法律人如果不站贏的一邊就沒權力了,
可見法律在台只能依靠政治當附屬而已
,永遠沒法獨立的騙人假社會科學
講一大堆狗屁理論,結果實務完全是照
權力而非依法起訴跟審判
認同樓上,不管原po是什麼法律泰斗,
都沒有辦法表達出法的明確性,當檢察
官覺得有一種串證叫做我覺得你會串證
,這樣司法就沒辦法得到一般人的信任
,你蔡英文司法改革改了八年終究是個
笑話,你分析一下鐘文智案為什麼跑了
阿,分析一下翁茂宗案為什麼那麼剛好
大家都沒問題最後判無罪阿
笑死!法盲居然不知道羈押裁定是法院下的,還在那邊跳針檢察官 更別提刑訴101規定得很清楚了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你是看不懂有事實足認這幾個字的意思嗎? 還在用覺得這種非法律用語胡扯瞎掰???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4:32:27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4:33:23你這樣也太辛苦了吧,一個打多個。
怎麼不回鐘文智為什麼可以交保呢,為
什麼呢,翁茂宗為什麼可以那麼多大官
辯護然後就無罪了呢,為什麼呢,法盲
看不懂阿,你看得懂解釋一下啊
或者你先解釋一下黃呂的事實是什麼事
實啊,
啊,就檢察官回復了黃呂手機內被刪除的資料 提交給高院,被高院認定有滅證事實裁定發回更審 你是沒看新聞就來胡扯的嗎?
我要求不高吧
你如果都沒辦法講,那哼哼
看不懂中文嗎?還在跳針?
因與本件事實不同,不能比附援引※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4:46:58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4:49:08
謝謝你的解釋,跟法務部長檔次很類似
,都是問就是個案不討論
跳針王
因與本件事實不同,不能比附援引※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4:49:41
那我只能無奈的繼續質疑司法摟,小圈
圈自己玩吧,你們法界看不慣翁茂宗的
人可是很多阿,嘻嘻
還在跳針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426/2950054.htm台北地檢署偵辦「罷雙吳」涉偽造文書案,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昨日遭北院裁 定羈押禁見
,檢察官發現黃呂錦茹指示同事研究黨員名冊後,手機收到一個與連署名冊相關的檔案,黃呂錦茹並轉傳給同事。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25日感嘆,黃呂錦茹曾跟熟悉的 朋友說,「我絕對不會笨到去抄名單」,且黃呂錦茹眼睛不好,平常根本不看社群訊息, 「不能因為有人發給她什麼訊息就押人,而應該要看她有沒有回應訊息。」
跟文盲法盲講道理很累的 真有毅力
完全沒有辦法被說服我 ,所以這跟檢方
所謂的偽造文書的關係在哪裡
還在跳針啊
檢察官發現黃呂錦茹指示同事研究黨員名冊後,手機收到一個與連署名冊相關的檔案,黃呂錦茹並轉傳給同事。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5:01:21加油,好好舔黨,好好洗地,好好政治
辦案,你也有機會當檢察總長
跳針王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檢察官發現黃呂錦茹指示同事研究黨員名冊後,手機收到一個與連署名冊相關的檔案,黃呂錦茹並轉傳給同事。
黃呂說她不會抄名冊,卻把名冊傳給黨工,事後還刪除訊息,這不叫滅證,什麼叫滅證? 鐵一般的滅證事實你還可以硬拗,臉皮不是普通的厚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5:02:03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5:05:19如果不是小草,就是426那邊的跳板
網軍,你不用浪費時間講這些
腦袋正常的人哪會去當小草,至於網
軍就更不用說了
你講的就不合理阿,正常就是抓他指示
的那個人阿,去搜查他的手機跟問他的
口供阿,抓不抓黃呂哪有差,還抗告,
超級莫名其妙
還在跳針啊,羈押是保全程序又不是有罪判決 是以保全證據為必要,如果你連這點都不清楚 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至於要不要抓她上面的人,那就要看她願不願意供出首謀啊 她不願意供出首謀又有滅證事實,難道要放她出去跟首謀繼續串供滅證 邏輯不清楚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律師為什麼要花時間去跟連所得稅標
準都達不到的底層一般見識
我只能說你回得太多了,他就是要跟你
槓,槓到你不想回文。
你花太多耐性在他身上了
法研對法盲有理說不清哈哈哈
練練打字而已,對付這種三腳貓功夫,輕而易舉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5:57:16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6:00:10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6:01:15要永遠快樂的秘訣就是不要跟青鳥爭論
檢調本來就是「辦違法不辦無罪」!!,kmt一
直扯「辦藍不辦綠」,
沒罪的是要辦什麼
是誰直接的拿名冊抄,這也能護
推
藍白支持者多數邏輯有問題
何必跟豬仔必魯認真
沒必要花力氣在這種槓精身上,他們只會
一直重覆那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就算今天
在這裡被你打到臉腫起來,改天他在另一
個討論串裡,一樣會繼續重覆
你都知道他在line指示人了,你關他怎
麼找得到指示誰呢,所以你到底是不是
找個理由一直關一直爽還是有在辦案呢
,這樣司法能讓人民信任嗎,嘻嘻
我就問被告有沒有滅證串供的行為 如果被告有滅證串供的行為 被羈押不是剛剛好 還在跳什麼針 難道要放她出去跟其他共犯繼續串供滅證?
你到底跟網軍裝屍袋認真啥 就一群垃圾
樓上你是網軍裝屍袋嗎嘻嘻,為啥你知
道什麼裝屍袋
支持 這招以後一定要繼續用下去
即使被打臉 他們也不會認錯的。
法盲併文盲 通常都是槓精
原po辛苦了
扛精仔比法研還懂哈哈
藍白圾的卡提諾法學真有趣
永遠記得一個原則:不要跟用問題回答問
題的傻逼講道理
可悲啊...邏輯差到這種程度...
問題是你前提就是錯誤,北檢幾乎等同
於執政黨的鷹爪,ok?
又一個跳針王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檢察官發現黃呂錦茹指示同事研究黨員名冊後,手機收到一個與連署名冊相關的檔案,黃呂錦茹並轉傳給同事。
黃呂說她不會抄名冊,卻把名冊傳給黨工,事後還刪除訊息,這不叫滅證,什麼叫滅證? 鐵一般的滅證事實你還可以硬拗,臉皮不是普通的厚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7:36:58你說的理由鄭文燦也都有啦
但是法官鐵了心要放 還不是都心證
要不要羈押根本沒有什麼 必要條件~
笑死,鄭文燦不是被羈押了 高院還駁回他的抗告 你的資訊沒有更新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7125006.aspx※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7:39:08
鄭文燦也不認罪 事實上也有串證的動作~
怎麼不跟柯文哲一樣一直延長羈押
老天,又在跳針了! 現在才第一次被羈押你就跳針到延押庭還真會轉移話題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8/2025 07:40:58何必跟法盲粉紅豬解釋這麼多
po再多證據,蠢草也是不看,照樣胡扯造
謠,或許很多蠢草可能是有文字閱讀障礙
的問題吧?XD
推
藍白紅就只是來抹黑帶風向的
腦袋罷門夾了才來跟你正經辯論
跳針很可能是用AI生成的文 -.-
就是網軍+AI拼命洗就等於現在爛掉的PTT
正常人根本不可能臉皮這麼厚 這麼跳針
草的邏輯真是嘆為觀止
又開始發病了、
pigbill不意外
笑死,藍白法盲一直在跳針
沒實務經驗就下去好嗎
你以為這樣能救阿北嗎
原po辛苦了,業界人士看到那種白癡法盲
文真的會忍不住想開嗆
這就AI網軍 黑單就完了
哦...原來又是個台大法律阿
而且要法官同意啊
又不是檢察官說要鴨就壓
對無知識雜魚就該無量空處AE直接秒殺
藍白小草很愛槓
畢竟他們都是卡提諾法學院
人家再講黃呂錦茹,小草就要扯別的案
羈押名單不對的,羈押找不到金流的,嚴
辦貪污幾百元的
本黨詐騙犯通通交保,有問題的都塗黑
LINE的訊息都有保存在雲端 用戶刪掉也沒
用 只要檢察官法官發公文要求LINE公司提
供訊息他們就會提供 刪LINE恰好證明有滅
證事實 不押才奇怪
44
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我最近真的覺得對於綠共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來說,讀書真的是犯法! 羈押的要件是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5
[問卦] 我朋友被羈押 沒辦法幫他護航了吧??安安 通常被羈押都是犯罪嫌疑重大、事證明確 或是下面這三點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 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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