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災可判10年重罪
如題
刑法第130條已經規定了
公務員廢弛職務
看了一下構成要件
這次花蓮縣政府的種種作為
真的該好好用放大鏡檢視
已經高達14人因這次事件死亡
縣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都難辭其咎
相關的文書
也該檢視一下有沒有登載不實?
實在是太過分!
早就已經不斷預警的事情
螺絲可以這麼鬆!?
會有報應的!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SE 2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67.21 (臺灣)
※ PTT 網址
推
要究責真的會究責,早就大罷免大成功了
→
,究責要看是什麼地方,現在要在花蓮究
→
責,下台的就是中央+賴清德
→
這種時刻,總統+行政院長一句話都沒有,
→
這就該下台了
推
十年後再選一樣上啊 花蓮有差嗎
推
賴清德你好好想一想 !!!
→
花蓮市長都把握時機出國了!!
→
可以,建議用這條追殺花蓮政府,看誰先
→
死
→
真的 無立即潰堤危險 至少要遷村
噓
我們賤種綠畜的部長八月才說無危險
→
我們賤種綠畜部長要抓去開屁眼惹兒XDD
→
已經更新到17名死者了。
推
很難啦 當年小林村的官司也都是政府贏
推
失蹤的100多人也不樂觀
→
陳駿季要進去蹲了嗎
→
雨刷這麼黑還不是當選,高宏安都貪成這
→
樣還沒被罷免,貪柯跟邪教黨黑成那樣,
→
還是有10%支持著,台灣變成沒是非的樣子
→
老實說也不意外啦
推
必須關!
推
黨這波賺麻了 一次把地方雜質清洗乾淨
99
Re: [討論] 論BNT成功進口的可能性唉~ 中午來嘴砲一下好了,大略講一下: 本來是要等今天(26)下午2點記者會之後再來寫 ,想聽聽記者會陳時中怎麼說。但既然我心中 已經有了答案,那不看記者會,提早寫寫無妨。 原PO這標題下得不好![Re: [討論] 論BNT成功進口的可能性 Re: [討論] 論BNT成功進口的可能性](https://i.imgur.com/62qi76lb.jpg)
3
[討論] 鍾佳濱涉犯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鍾佳濱明知自己在裝甲旅待命 卻自稱野百合學運領袖 並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選舉公報![[討論] 鍾佳濱涉犯偽造文書罪? [討論] 鍾佳濱涉犯偽造文書罪?](https://i.imgur.com/v5BoiHab.jpeg)
6
[黑特] 食藥署署長不清楚中國怎麼分類食藥署署長不清楚中國怎麼分類 食藥署署長不清楚中國怎麼分類 食藥署署長不清楚中國怎麼分類 食藥署署長不清楚中國怎麼分類 食藥署署長有沒有失職?5
[討論] 鄭麗文控告蔡英文等人內亂、殺人國民黨立委立委鄭麗文 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 告發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吳釗燮 刑法第100條內亂 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災5
Re: [討論] 就算卓榮泰不副署,藍白也不敢提倒閣→ z23061542: 卓也不敢啦 要當第一個違憲院長喔 223.136.106.113 12/21 11:15 笑死!就算真的違憲你立法院也無權提釋憲,知道為什麼嗎?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3
[問卦] 有一說一 沒聽過有人犯瀆職罪?有一說一 沒聽過有人犯瀆職罪? 我就不懂了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8 條
Re: [討論] 幹柯文哲1500的證據勒?噓 rafe: 不需要人事時地物就能判有罪 118.232.225.119 12/27 01:05 → rafe: 我還以為我住獨裁國家 118.232.225.119 12/27 01:05 噓 LIONDOGs: “而核付經費至陳俐臻申設於郵局薪資帳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有個金流啊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1500目前沒看到證據的現金,也沒有銀 101.9.67.29 12/27 01:061
Re: [新聞] 史無前例! 7部會預算被超刪只是看圖表的話,真的很不可思議 再加上有推文指: : 推 PePePeace: 不只這些吧 還有要求政院自行刪減的 36.233.100.54 03/12 09:12 超刪的還要行政院自行「調節」,還真不曉得這種監督效果,豈不是要把整個政府體制都 搞砸了?2
[問卦] 有公務員承認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怎處理乳蹄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對於 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 其成立要件,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