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台灣民眾黨:支持柯主席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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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地方法院基於「尊重審級制度」裁定羈押柯文哲前主席,稍早律師團已將抗告送達,台灣民眾黨全力支持辯護律師提起 #抗告,並聲明如下:
一、 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逃亡之虞:
(一)裁定稱「柯文哲有意安排配偶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情」,但陳佩琪早在民國113年6月24日就已經預訂8月30日晚上出發前往美國之行程,後來因8月30日當天遭檢廉搜索約談,因此才沒有啟程,上開行程既然早在6月24日就已經確認,機票也包含返國行程,顯見其根本沒有逃亡之意,更沒有逃亡之虞。
(二)再者,柯文哲為本黨前主席,對台灣民眾黨影響舉足輕重,就維繫黨務運作至為重要,絕無逃亡海外之可能,況前已繳付新台幣7000萬元之保釋金,且為方便探視及陪伴其高齡93歲、臥病在床且陷於昏迷之老父,柯前主席也願意配戴電子腳環及使用手機回報,更可見其絕無逃亡之虞。
二、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串、滅證之可能:
(一)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其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進而認定其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但是,職務上之關係與親友關係這些都是既存的事實,如何能以此直接認定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既然稱顯有事實足認柯文哲與其他被告及證人相互勾串,試問,勾串的事實在哪?證據又在哪?如此認定卻未憑證據,根本形同臆測!
(二)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故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不能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但是,單單持有通訊設備,如何可以直接認定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與共犯或證人進行勾串?所憑之事實與證據究竟何在?如此認定顯然僅是出於懷疑、臆測,顯然率斷!
三、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未充份慮及柯前主席在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雙方武器對等之平衡,及羈押是極端限制人身自由之最後手段,如此不僅有違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在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下所為之裁定將更難昭社會公信,為此,本黨支持柯前主席依法提出抗告,以捍衛權利。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民眾黨再度展現阿北的實質影響力。
https://i.imgur.com/LOUaTl5.jpeg

繼續全黨挺阿北。
阿北不放棄而抗告,小草們就不會放棄的挺阿北。
明天的111釘孤枝又多了一項訴求了。
拜託喔,你們就公開搞證人大見面會了,還有說阿北絕對不會串證。wwww
https://i.imgur.com/nz78xwG.jpeg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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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貪污圖利市長室收錢全部無罪化
然後抗告理由是證據確鑿 厲害啦你的黨
www
明天活動重要口號 該加上柯文哲沒實質影響力
最好數萬人呼喊
一群自爆草讓人從頭笑到尾
不解釋那造假圓餅圖嗎?根本excel 上面
打一打就貼上來。
87 一放出去就閉門會議 這個爛黨都是低
能兒嗎?
支持但不參與
爆
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臺北地方法院給出的理由摘要: (短版) 一、被告四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 被告四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 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四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 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https://i.imgur.com/PZ5x4C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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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22
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高院又指,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柯等4 人保釋在外,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偵查 中的陳述而有區別,不排除仍有相互勾串之虞。” 國家沒有預防網路秘密通訊串供的方法,這是國家的問題。 拿國家制度的不完善來作為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合理嗎?![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 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https://i.imgur.com/bnzW1c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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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今日柯文哲 明日羈押所有人看看高院怎麼寫的報告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 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 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黑特] 今日柯文哲 明日羈押所有人 [黑特] 今日柯文哲 明日羈押所有人](https://img.youtube.com/vi/uT3iorKPaWo/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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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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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依照高院裁定理由柯文哲押定了~高院這次講的很死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 ,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 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5
Re: [新聞] 柯文哲4人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發回更裁高院表示,依照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 - 高院新聞稿這樣說 此例一出 現在是不是一案嫌犯有兩人以上就是羈押了?2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2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Google Gemini 針對這個新聞稿的看法: 從你提供的新聞資料來看,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理由不夠完備,主要原因在於: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原審法院的判斷過於樂觀。 高院列舉了許多柯文哲等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間互動的證據, 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勾串的可能性,而原審法院僅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為由,X
Re: [新聞] 法官上午11時傳柯文哲下午6時開羈押庭高院這樣寫: 「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關係, 有事實足認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高度相互勾串可能。」 --4人根本不可能和證人切割 「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是否妥適並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