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高虹安告陳時奮的法條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當時結果是不起訴,不起訴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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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陳的言論中,論文攸關選民對候選人認識,且高、余2人屬公眾人物,陳的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縱使令高、余2人不快,仍受言論自由保障。
北檢調查後,認為當時陳時奮有先蒐集高虹安和余正煌相關學術論文資料後,自行比對資料進而做出評論,所言具有相當憑據,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且主要用意在於訴諸社會公評,因此將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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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根本沒有提到陳時奮傳播的言論是否為真實,只說是具有相當憑據而已;並且攸關候選人的學歷,是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所以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所以只要洋洋灑灑寫一大篇文章證明自己有努力蒐集資料、比對資料、推理出自己的結論,就是言論具有相當憑據了,就保障言論自由了;完全不用管這些資料是不是官方來源、是不是真實的,就算是唬爛的假資料,也可以用數量堆積來證明自己有憑據。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欸,你要先證明其為真實才可以不罰吧,並不是資料堆積多一點就有所憑據、就能不罰。
陳時奮每篇文章我都看過了,沒有一篇資料來源是去登入辛辛那提圖書館官網查證(畢竟他也沒有辛辛那提大學的教職員生帳號),他都只是拿第三方網站來爆料高虹安論文被下架。
至於李傑教授包庇搞學術不倫、踢出門戶這些言論,他附上的證據就更加不予置評了。
那何必討論陳時奮的發文內容是否為真實? 何必討論內容裡的高虹安論文是否真的被撤銷、何必討論被踢出李傑教授的門戶、搞包庇搞學術不倫是否真有其事?
反正只要提出一大堆非官方的、民間的、雜牌的網站資料,不用證明是真實的,只要證明我有付出精力查證過、我言論有所憑據就好啦,北檢的不起訴理由就是這樣寫的啊。
所以就問你陳時奮有沒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嘛。
陳時奮是親手發文的,內文也確實就是在描述「學術不倫」、「踢出門戶」、「論文被下架」等事情,這些不是任何人造假虛構陷害他的,就是他本人發表的言論。
那他有符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嗎? 事實上也沒有,北檢的不起訴理由也不是這樣寫的,他的所誹謗之事並沒有真正被查證過、被證明為真實,如果他發文都有拿出有效的官方證據、證明為真實的話,早就不會有人告他誹謗了,告他的人本來就是基於認為他言論誹謗、言論非真實,才會去告他的。
而看他這些言論,李傑也是完全可以告他誹謗罪的,假設成立的話,那高虹安被判誣告罪就會顯得更莫名其妙了,發文都是他發的,言論都是他自己主動散布的,而且是一篇尚未證明為真實的言論,卻說有人告誹謗是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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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安拿修改過的論文版本當證據去告,
是要說幾次
沒有人說不能告他誹謗,但是用變造過的
證據去告就活該被判刑啊!笑死XD
艸兒完全無視人間律法,難怪挺貪污挑叛
國,理直氣壯貪污叛國,一本正經貪污叛
國
法律再怎麼嚴密也會有判錯的時候 所以才要有三級三審制度
人間綠法就是殺人重判三年?
殺人最低10年,法盲喔XD
新店男捅死路人!律師曝關鍵:恐只關3年
半或免刑
原來律師是法盲
那個律師的確是法盲沒錯啊,因為他三年
前就二審無期徒刑定讞了
連資料都不會找,說好的科學、理性、務
實呢?
鐵路殺警都能判無罪了 台灣人權No1
他4年前二審判17年加監護5年定讞了
沒有一件事情說對也是一種才能欸
你知道法律運作,但你不認識綠粹。
法綠
唉,有一個法盲
可憐
如果妳連高虹安告陳後來限縮過提告範圍都
不知道 這篇寫那麼多全是垃圾
卡提諾大學法律系上課啦!
你一定沒看過誣告判決 都寫那麼清楚不能
因為後來限縮就代表一開始亂告可以免責
只有民事法官可能刑法沒學好 居然認為限
縮後就以限縮後內容判斷
希望小草們以後遇到司法問題都用這種法盲
理論來替自己辯護
爆
首Po一審10個月,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要進去關了。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3
其實不能這樣說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是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能10
笑死 民眾黨三本柱 蚵P 多慧 草頭黃 一個被關中 一個等定讞抓去關 三本柱現在被搞掉兩個 剩下那一個也被弄臭一半了2
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我只能說,你太小看民進黨了。 高被罷免不成, 但還是會想方設法讓她進去的啦, 不可能讓她服社會勞動的。 她一進去就要被解職,新竹市要重新補選。19
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1
看來 司法是要跟人民作對耶 明明上週的罷免投票 新竹人用選票已經宣判高虹安無罪了 司法還這樣判 就根本是背離民意 這樣的司法根本就已經變成了私法了14
其實這樣高虹安就safe 了 之前政論有律師就說 這個一審判10個月實在有點重 而且10個月就不能改勞動服務 就要入獄服刑7
事實就是人民己經用選票幫國民黨背書了 人民根本不在意政治人物犯了什麼罪,貪了什麼錢,做了什麼破事 或者根本什麼都沒做 反正司法也是綠營在管,綠狗的判決都是黨意,是沒有任何說服力的 所以我說司法院編列1元預算,憲法法庭廢除根本也是剛好而己4
基本上 可以說 新竹是要再回到民進黨的懷抱了 對民眾黨來說 終究是
爆
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高虹安的案子當時一群律師都在討論刷新他們三觀 首先 高虹安被判誣告的案子 是陳時奮去告高虹安誣告 而高虹安告陳時奮的案子![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 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https://i.imgur.com/uUxiUD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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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忘記切帳號了 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叫潔西卡前幾年也有個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不過該網友至今仍逍遙法外就是了.. 甚至數年後第一高票選上八卦板主![Re: [爆卦] 忘記切帳號了 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叫潔西卡 Re: [爆卦] 忘記切帳號了 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叫潔西卡](https://i.imgur.com/QGkfny3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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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 還要告北市聯和醫院胸腔科蘇一峰 簡述: X牌牙醫、a.k.a自稱吳欣岱最強金主, 在fb轉貼了一篇農藝女孩文替超思進口蛋辯護,![[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 [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https://i.imgur.com/6VFkyC4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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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柯宇綸將對罵他塔綠班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看到這個,想到前幾年也有個FB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號稱觸犯斷章取義、妨礙名譽之罪![Re: [爆卦] 柯宇綸將對罵他塔綠班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Re: [爆卦] 柯宇綸將對罵他塔綠班的人採取法律行動](https://i.imgur.com/QGkfny3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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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快訊/高虹安告陳時奮不成反被依誣告判刑重點不是高是用哪個版本的論文。 假設某A知道臭臭男去找紅姐, 於是在網路上散布臭臭男去找紅姐, 臭臭男覺得對方損壞他名譽, 於是提告誹謗罪,8
Re: [討論] 翁達瑞提告高虹安誣告三個要件 1. 「故意」 2. 「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3. 「使被告受刑事、懲戒處分」 我想條件1和3沒什麼爭議2
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提告A先生誹謗又到了法律小常識的時間了 如果要告人 首先原告要負起責任說明清楚 人 事 時 地 也就是5
Re: [討論] 林智堅余政煌官司看法你這個就標準的被翁達瑞給騙了吧 我打賭你肯定看過翁達瑞的文章 ※ 引述《abduraff (aa)》之銘言: : 對於余正煌撤告這件事 : 我覺得很奇怪![Re: [討論] 林智堅余政煌官司看法 Re: [討論] 林智堅余政煌官司看法](https://i.imgur.com/0aCBjIm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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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論文抄襲風暴】不忍被抹黑!林智堅委任告不成啦,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一, 林智堅中華大學的隊論文, 有沒有和竹科報告雷同。4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112年憲判字第8號 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沒啥 問個解釋文 第 3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