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總統二輪決選制根本就是假議題
※ 引述《oftheday (oftheday)》之銘言:
: 總統二輪決選制
: 要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 現在關於總統當選是寫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 第 2 條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但光這一條要修憲需要出席立委的四分之三之決議,也就是至少要64票才能出立院
: 藍白加起來也就62席
: 讓藍白2028超過64席好了
: 還要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最後一次修憲還是靠任務型國代才通過
: 目前的複決門檻,根本沒有辦法通過修憲
: 所以,就是假議題而已
: 羅智強居然還說即便不修憲,也能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來明定選制
: 羅智強你嘛咖拜託耶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開宗明義就寫了
: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 選罷法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來制定的,你如何制定一個違反母法的東西???
這還不簡單
根本不用修憲 只要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若登記的候選人超過三組 就先舉辦一個預選資格賽
前兩名才能參加正式選舉 正式選舉得最多票的當選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說說看哪裏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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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而來,當然違憲
你不能只改選罷法,要改就要改增修條文
把增修條文改為以得票率超過50%當選
我看藍白真的有可能腦殘去搞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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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罷免總統誰說不可能?你連為什麼會說沒辦法的原因都搞不清楚阿 先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條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法律授權表明來自憲法及增修條文20
[討論] 不太懂覺得這樣沒違憲的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款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換言之,第一輪投票時,得票最多的一組已經當選了19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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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是怎麼冒出來的?可以有點腦嗎?你們討論那麼多,最根本的問題是:他提錯修正案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一項: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 票 來源是4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我本來以為總統選舉是寫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但是翻了一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1項4
Re: [新聞] 切割翁曉玲?自家人不挺總統二輪投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2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原來總統的選舉方式只要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好了? 那這樣當初幹麼要修憲廢國大, 只要修法就好啦, 拜託喔,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是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依中華民國(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2
Re: [討論] kmt的不在籍投票是要在中國投票耶在中國投票是違憲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 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Re: [問卦] 我還是不懂為什麼40%可以主導一切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款: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就總統選舉制度而言,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款已經明定是「普選相對多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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