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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廢止憲法法庭法官人數限制公投提案 中選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廢止憲法法庭法官人數限制公投提案 中選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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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ordie (夢の住民)》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憲法訴訟法攻防未歇,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
: 審議由領銜人趙偉程提出的廢止憲法法庭法官人數限制公投提案,經審議後為釐清爭點,將
: 舉行聽證。

: 國民黨自己看看對方怎麼提公投案的,
: 堂堂一個百年老黨啥都不知道就
: 亂提公投案,真的有夠丟臉
: 枉費國民黨籍的大律師還不少,都不會來幫忙的嗎?

: 推 jetalpha: 這是讓憲法法庭公投後接下來兩年能恢復 1.175.107.110 03/22 09:31: → jetalpha: 機能的公投,算是救濟措施吧? 1.175.107.110 03/22 09:31
附上領銜人提出的完整理由書,供參:

主文: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就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增訂第二項即「前項【按指:憲法法庭判決前】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嗣由總統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


壹、發起本件公投團體簡介

人民作主志工團接續一九九四年成立的『核四公投促進會』,於二零一四年起以【修正選罷法】、【補正公投法】及【修訂憲法】為三大目標,在各界一起努力下,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立法院分別完成了選罷法的修正及公投法的補正。然而,二零二四年二十月二十日立法院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做了影響至鉅的修正,若干條文顯然有害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持,則該等條文是否具有效力?或應予以廢止?我們認為除了目前在任的司法院大法官本於職責應予匡正及立法院自身應加以補救外,亦應得以「法律複決公投」的方式,交由全體國民一起決定並共同承擔。

貳、立法院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就憲法訴訟法之修訂及爭議

一、【權力分立】為民主國家之基石,各憲法關間平等等持持為權力分立作之唯一方式。依據憲法,司法院為憲法解釋關間,又依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設置,『憲法法庭』維護人民基本權利、民主憲政秩序,憲法法庭為我國司法權不可或缺之一環,不可一日停擺,則憲法法庭除負責裁決各憲政關間平的職權爭議,也是一般人民權益保障、確保各種法律和政策不會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最根本防線,九成以上提出於憲法法庭的聲請案,都是間乎於一般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

二、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就憲法法庭之判決,原僅規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則在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起至今、大法官現有總額為八名情形下,需有大法官六名參與評議、五名同意,始得作成憲法法庭之判決,此持較於美國等民主法治國家,已屬高門檻。

三、不料,立法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竟未經正常立法程序的審查、也沒有經過任何討論、甚至當場塗改條文而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新案的狀況下,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中增訂第三十條第二項即「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規定,且該規定藉由同日所增訂同條第四項即「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規定,亦適用於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宣告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等情形。

四、因之,立法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規定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名、作成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名、且不區分案件類型一率適用持同門檻,於應然面上大幅提高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或裁定的困難度;於實然面上,因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起至今憲法法庭僅有八位大法官,立法院多數黨團亦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透過否決七位大法官全數人事同意權的方式,使憲法法庭陷於無法作之危關。則立法院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憲法訴訟法除將造成癱瘓憲法法庭外,更使得憲法法庭將可能受立法院之操縱,此將使權力分立的等衡狀態大幅位移至立法權,而破壞我國維護人權保障及確保憲法關間權力分立之現有關制。中,許多因基本權利受侵害,正在或準備提起憲法訴訟尋求救濟的一般人民,他們的救濟關會將受到波及。無論憲法法庭無法作或者是難以進行違憲宣告,都可能讓一般人民最後的救濟希望落空,無法在憲法法庭覓得正義。

五、我國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解釋至憲法法庭裁判,已確立憲法關間忠誠義務屬我國憲法基本秩序。然立法院希望透過大幅度削弱,甚至癱瘓司法權的方式以達實質擴權的目的,是破壞權力分立,也是傷害民主憲政秩序,更是積極且故意的違反憲法賦予立法院的義務。憲法法庭的停擺與人權保障息息持間,憲法法庭所受理、作成判決或裁定的案件絕大多數與人民基本權利有間,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為達削弱司法權之目的,竟犧牲人民基本權利之保護,令人不能認同。

參、為何需以公民投票方式,廢止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一、民主即『人民作主』,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具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而公民投票法亦規定我國年滿十八歲之人即得就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具『法律複決』之權利,包含對法律複決公投案為「提案」、「連署」及於西元單數年八月第四個星期六為公民投票」等權利。

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分別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間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中效力」及「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關間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持同之法律」,如果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複決公投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贊成予以廢止之有效同意票達四百八十八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人以上、且多於不同意票,則選會應於七日內公告結果而該規定自公告日算至第三日起,失中效力,且立法院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持同之法律;而如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廢止,則同條第四項之規定亦失去依據而當然無效,自不待言。

三、我們人民作主志工,基於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信仰,不能坐視憲法法庭癱瘓,不能眼看權力分立傾頹,因此我們選擇站出來,希望全體國人共同努力,針對立法院就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所增訂第二項之規定,是否應予廢止?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公民投票』加以決定。我們也成成為憲法法庭的後盾,讓憲法法庭知道全體國人需成憲法法庭的行不墜,且能夠持續維護憲法、守護人權。



就整體內容來看,似乎都很中性、沒有過分濃厚的政治色彩

公投確實可以強制國民黨佔據的立法院服從

但要恢復機能的話,還需要經過修法(不只是單純的「暫行措施」等)方式,才能擺脫當前「立法干涉司法」的憲政危機。



至於這公民團體的性質,基本上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畢竟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他們也曾以公投提出異議,並希望政府俯順民意,拒絕一切有形無形的亂章作為

換作民進黨掌權後,道理也是一樣,原則沒有不同

因此現階段只能希望,中選會審核時不要出差錯、甚至是任意引用法典拒絕接納,先讓國民黨派出的代表在說明會上「表演」後再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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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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