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才是五年以上,第二款根本沒有五年的限制,更別提原裁定文清楚
提到
: :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 :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
各?
: :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這就是木可案還看不懂?一直跳針?
然後人家高等法院撤銷交保裁定明明有三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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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後矛盾,滅證、串證風險判斷不明
高院指出,台北地院在一個多月前(民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才以「部分證人尚未傳喚,無法排除串證之虞」為由,裁定將柯文哲和應曉薇延長羈押。然而,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地院又在「仍有諸多證人未經交互詰問」的情況下,認定兩人的滅證、串證可能性已大幅降低,這種判斷明顯前後矛盾。此外,地院只考量了貪污罪嫌的串證風險,卻忽略了其餘所涉的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判斷顯然不夠周延。
2. 限制接觸範圍模糊,難以遵守
雖然地院裁定兩人交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但高院認為,由於本案的共同被告與證人數量龐大且關係複雜,地院的裁定卻僅以「同案被告」、「證人」泛稱,範圍過於模糊。這不僅容易造成被告誤觸禁令,也讓監控難度提高,因此認為原裁定有必要再予詳細界定。
3. 裁定理由不備,無法令人信服
高院總結,地院的裁定存在「未盡之處」,其理由陳述不足以支持其所做的判斷。綜合以上兩點,高院認為檢方抗告的理由成立,因此撤銷原裁定,要求台北地院重新進行審理。此裁定不得再抗告,意味著全案將回到台北地院,由其重新評估是否准許兩人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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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理由就在打臉你只以京華城案作為有無串證的依據,你是看不懂還是故意裝傻?
至於台北地院114年度2282、2360號裁定書已經被高院撤銷了
你以一個被撤銷的裁定理由來說嘴是在胡扯什麼?
你是看不懂什麼叫撤銷發回?
意思就是台北地院114年度2282、2360號裁定書已經不存在了好嗎!
別在那邊跳針鬼打牆了好嗎?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還再轉移焦點啊!
: :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 =================================
: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 :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 : 第一點
: :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
: : 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
: : 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 : 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
: : 、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 也就是說
: :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 :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 : ====================================================
: : 你自己的引文就說是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那羈押理由不就是我引的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 : 裡面就包含木可案了,直接打臉你說法院只用京華案羈押
: :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 :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
: :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 : 至於你引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
: :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不懂法律還是看不懂中文?
: : 這個裁定就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地院了
: : 也就說這個裁定已經無效了,你還拿來說嘴?
: : 更別提高院發回理由就直接打臉你說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沒有羈押必要的說法
: : 我真的佩服你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一會說羈押理由僅及於京華城案不包括木可案
: : 結果我把原羈押理由找出來,明明就包含木可案,你又跳針這不是最新的裁定
: : 完全不理會高院已經撤銷原地方法院交保裁定的內容
: : 還拿已經被撤銷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說嘴
: : 一直在鬼打牆!真是夠了!
: : =================================================================
: : 新聞資料指出,原審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滅證或勾串
: : 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
: : 未交互詰問的情形下,認為柯文哲與應曉薇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有
: : 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
: :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柯文哲、應曉薇「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
: : 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被告雖僅11人,但
: : 於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或曾經傳喚、列於起訴書中,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
: : 待交互詰問的證人繁多。
: : 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因此有再
: : 詳加界定,以便柯文哲、應曉薇知悉的必要;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
: : 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 : 這個裁定已經被高院撤銷了,還在跳什麼針
: : 法盲還要假裝專業,真是夠了!
: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 那個『且』字你有沒有看到,如果我中文理解能力沒有錯那個且字意味著and
: 意味著 A.有串證湮滅之事實 B.五年以上重罪 這兩者同時成立所以C.裁定羈押
: 在這前提下你再看114年度2282、2360號裁定書
: 內文闡明了『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大幅降低了』
: 很明顯就是在講A的理由消滅了,自然C不成立
: 所以地院裁定可以交保
: 所以單看地方法院的裁定書邏輯很簡單
: 『柯文哲等人是因為京華城案所涉之五年以上重罪被裁定羈押』
: 然後你又提到高院撤銷,那一樣我們來去看高院撤銷原文
: 114年度抗字第2234號
: 高院判決理由中有這麼一段
: 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 占、背信等罪嫌?
: 也就是高院認為只以京華城案來判斷要不要繼續羈押是不妥的
: 這不就是高院認證『地院只以京華城案來作羈押判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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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萊爾五天沒睡了
為了讓他可以安心睡覺兩天
司法很貼心
第一個理由是高院打臉地院首先這點
你應該承認吧
你中文理解能力有問題嗎? 明明高院說的是檢察官起訴了四罪,結果你地院僅以貪污罪作為判斷有無串證可能性 忽略了背信侵占也有串證的可能,裁定理由欠備所以撤銷地院交保裁定,這麼清楚打臉你 只要考量貪汙案就好,不用考量背信侵占罪的說法 你是看不懂?還是故意裝傻?
推綠師
只考量貪污不考量背信侵占是地院的
想法ok~? 我只是順著地院的裁定書
地院說法就被高院打臉了 你還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32:53閱讀理解出來的 然後這個理解被高院
打臉 邏輯不就這麼簡單
高院怎麼可能會打臉我 又不是我裁決
柯文哲可以交保XD 是地院
笑死!你中文理解能力是不有問題? 既然都知道地院的說法被高院打臉,你還堅持地院的主張 那被打臉的人不就是你? 還在跳鬼打牆什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34:58跳針一直都是你 我一直都是以地院的
想法說羈押是因為京華城
所以你現在也承認以京華城案的貪汙做
羈押依據是地院主張了 呵呵
笑死!還在跳針喔! 就跟你說地院的主張被高院打臉了 而且期以貪汙罪以詰問完畢無羈押必要的裁定也被撤銷了 這個裁定根本不存在了 你還拿來當作主張依據? 你是中文不好還是邏輯太差?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37:13是你要反駁我地院主張的包含背信&侵
佔,所以你才去挖去年底的113年51號
侵占 被我打臉之後就改跳高院裁定
笑死!原來地院不必遵守高院發回裁定理由喔! 你邏輯還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38:53好了啦 你在#1en2DPou拿113年51號刑
事裁定說柯文哲是包含背信&侵占被羈
押,然後現在又改拿114年抗2234號出
來說嘴 一下當地院發言人 被打臉就
改當高院發言人 呵呵
當你承認高院打臉地院的時候你就同時
承認自己前面的立論被打臉ok?
??????? 笑死!!主張只要考慮京華城案的人是你ㄟ,又不是我 人家高院就說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還必須考慮背信侵占二案未完詰問的部分 直接就打臉你只要考慮京華城案的說法 你是哪裡不懂?一直鬼打牆 高院歷次發回理由都清楚說明檢察官聲押理由不限於京華城案 你地院就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 如果地院既續堅持己見依然故我,那結局就是一再的被告院撤銷發回啦! 小草法盲別在那邊自我催眠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47:26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48:29自我催眠轉移焦點的是你好嗎
我一直講的是柯文哲因為京華城被羈押
這是地方法院的主張 是你跳進來拿113
51號刑事裁定主張包含了侵占跟背信
ok~? 但地方法院從頭到尾都不是這麼
認為的,被我拿地方法院裁決書跟高院
裁決反證把你臉打爛之後現在就改主張
高院打臉地院 轉移立論模糊焦點從頭
到尾都是你ok?
高院就說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聽不懂? 一直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52:47鬼打牆的是你 現在你不敢承認你當初
主當地院裁決羈押包含了侵占&背信
還在跳針! 這個主張就被高院打臉撤銷了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54:20你發現被打臉之後現在無限跳針高院打
臉地院 呵呵
笑死!鬼打牆喔! 就說高院認為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聽不懂? 還要硬ㄠ?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55:22好了啦 一直跳針高院打臉 那你在
#1en2DPou拿出113年51號刑事裁定不就
事主張地院羈押包含侵占背信
結果高院打臉地院不就是反證打臉你
#1en2DPou這篇文被打臉
高院就說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57:42所以地院就只考慮京華城案 這不就打
臉你#1en2DPou的文章
就說高院認為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聽不懂? 還要硬ㄠ?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1:59:48好了啦 該吃飯了不要再凹了
是你幫地院擴張解釋羈押包含了背信&
公益侵占,這在#1en2DPou這篇文章寫
得一清二楚 結果高院就打臉你說地院
沒有考慮侵佔&背信
高院就說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2:06:38哇地院的法官這這麼扯明顯不適任吧
你現在只會跳針高院說不能只考慮京華
城案這句話了嗎XDDD 怎麼不敢去解釋
你在#1en2DPou這篇文章振振有詞解釋
地院裁定羈押包含侵占&背信了呢 XDD
不要再閃了 好好解釋#1en2DPou這篇
文章你對地院的看法吧 哈哈哈
還在凹? 就說高院認為不能只考慮京華城案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12:11:47跳針機你好~ 吃午餐了再見 哈哈
是是是!請去跟人民解釋而不是32:0
人民就是看不下去!雙標就是吃屎
怎麼有法盲在跳針啊,難道是連高院
比地院大都不知道?
你去認真讀理由也代表你其實根本不
了解高院,你要知道直到現在那個違
反釋字665的例稿仍一直在重複使用
,實際就是想押就押。
53
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4
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8
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3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8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X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8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爆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北檢9/9傍晚抗告 高院9/12下午裁定出爐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https://i.imgur.com/nuyt17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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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再度延押 北院:無法排除滅證或串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5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114年度抗字第 2234號新聞資料 柯文哲等人交保抗告案件 114.9.12 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282、2306 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https://i.imgur.com/EMWwAwcb.jpeg)
Re: [新聞] 快訊/北檢抗告「柯文哲交保」 結果一、本院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 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 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 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 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3
Re: [新聞] 快訊/北檢抗告「柯文哲交保」 結果出爐要打臉高院 還不容易 為什麼當初京華城案問完可以柯文哲聲請交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 [新聞] 快訊/北檢抗告「柯文哲交保」 結果出爐 Re: [新聞] 快訊/北檢抗告「柯文哲交保」 結果出爐](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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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所以看看,北檢執行後, 給人印象是怎樣, 認罪了,就沒有羈押必要了。 什麼叫押人取供,這就是押人取供。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