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
連著來談:
※ 引述《linhu8883324 (SirLinhu)》之銘言:
: 娛樂中心/周希雯報導
: 網紅館長(陳之漢)當年以槓上中共闖出名號,近年言論行為卻愈發脫序,不僅一口一句: 「祖國」、「同胞」,近期還激動脫口稱「把賴清德狗頭斬下來」,更換向中國喊話「兄: 弟我等你,我日思夜思啊」,已驚動刑事局展開偵辦。對此,館長昨(7日)晚間直播多: 次喊冤,堅稱是「網軍的圈套」,還嘴硬喊「我稱讚賴清德和狗一樣可愛不行嗎?」
※ 引述《zxcv157 (點兔騎士)》之銘言:
: 欸不是
: 他也太怕了吧
: 之前這樣嗆要威脅總統的人
: 不是不起訴就是易科罰金就沒事了吧
: 他是真的覺得自己會被抓去關喔
: 還是我有漏看了哪個人
: 真的有因為類似的情況進去蹲的
得先說一下士林地院士林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士簡字第一零四三號刑事判決,就是恐嚇政治人物被判刑的例證
不過確實的,基本上是不大可能會判到不得易科罰金的程度...
該案犯罪事實:
郭桂榮因不滿吳思瑤言論,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一一四年四月六日、一一四年四月十日,分別以臉書帳號「紅發」及「郭桂榮」向吳思瑤臉書傳送「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DPP who wants an war. then we give them war. Th-ank you, Sir. Kill DPP. 」、「已經在台灣的海豹部隊,執行個別斬首任務,名單已有,賴清德保不了妳,幾日內斬首」及「很愛國,嗯,很愛國軍,嗯,跟美國關係真好,嗯,賴清德柯建銘吳思瑤真的神預言,嗯,但是,斬首,還是要的,繼續裝唄」等語,以加害身體、生命之事恐嚇吳思瑤,吳思瑤於臺北市北投區住處閱覽後,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判決結果:(該案被告認罪)
郭桂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只是好笑的在於:
一、"war" 的冠詞應該是 "a",不是 "an" ,看來這位郭姓小草(或藍白粉)根本不精通 英文卻硬要恐嚇
二、和館長發言的內容相似,都是恫嚇要對某某人「斬首」,而在有這般前例之下,館長 還要堅持抵抗嗎?
但話說回來,就算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仍有職權,自行認定是否適合
按照台中高分院一零八年度抗字第七一九號刑事裁定:
二、按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概念,屬維繫人性尊嚴之一環,實現此憲法概念之程序法規定,則因人民所處法律位階層面之不同,而分散臚列於行政程序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於踐履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時,應視個案判斷適用之程序法規定。行政程序法與刑事訴訟法雖屬不同法律層面之程序規定,惟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踐履及人權保障之實現,並無二致。刑罰係由法院裁判後,由檢察官執行實現裁判內容,完成國家刑罰權行使,故執行有罪判決是行使刑事訴訟所確定之國家具體刑罰權,係為輔助完成刑事司法權之完整實現,以達刑事訴訟目的,乃屬廣義刑事訴訟程序,應定位為司法行政處分,雖非行政機關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特別攸關受刑人憲法上基本訴訟權利者,仍宜遵循適當程序,慎重從事。易科罰金制度係對於違犯輕罪之行為人,本受徒刑或拘役之判決,若依宣告刑執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故於刑罰執行時變更本所宣告之刑,改以罰金替代徒刑或拘役之易刑處分,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所產生之流弊。又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濫用權限,本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惟因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並未排除受刑人於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時,得請求易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認受刑人不宜易科罰金時,非不得准許其得易服社會勞動。雖刑事訴訟法亦無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指揮時,應當場告知不准易科罰金之規定,但此重大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如能賦予受刑人對於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或許能及時提供一定的答辯或舉出相當證據,得就對其不利之理由進行防禦,或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能使檢察官改變准否易刑處分之決定,無待受刑人日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對檢察官之指揮聲明異議。尤其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指揮執行係以准予易科罰金為原則,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始不准易科罰金,則於不准易科罰金時,因與裁判主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有異,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及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暨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之同一法理,倘能賦予受刑人就己身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由檢察官為准駁易刑處分之定奪,自與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的宗旨無違。
次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等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裁判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是否不准易科罰金,係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因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例外情形,而為決定。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指執行檢察官依具體個案,經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後,綜合評價、權衡之結果。此一評價、權衡結果,固屬檢察官裁量權之範疇,惟仍須以其裁量權行使之程序無明顯瑕疵為前提。是就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之相關命令聲明異議案件,法院應先審查檢察官所踐行之否准程序有無明顯瑕疵,而後始有審查檢察官所審酌之事項有無錯誤,有無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裁量要件欠缺合理關連性之情事,所為之裁量有無超越法律授權範圍等實體事項之問題。其中犯罪特性、情節等事項,固得事先依確定之卷內資料予以審查,惟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則須在給予受刑人有向執行檢察官表示(包括言詞或書面)其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之情況下(包含在檢察官未傳喚受刑人,或已傳喚受刑人但受刑人尚未到案前,受刑人先行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之情形),檢察官始能對受刑人是否有個人之特殊事由及其事由為何,一併予以衡酌;若檢察官未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即遽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其所為否准之程序,自有明顯瑕疵,即屬執行之指揮不當(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一一號、一零七年度台抗字第二零九號及一零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六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按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第一款);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第二款)。另第十四點規定:執行機關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作業流程,應檢附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及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併同傳票寄送(第二款);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或罰金刑案件,曉諭先聲請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第三款);製作訊問筆錄,可先訊明傳票所附文件資料是否閱覽、了解及填載。對於所提疑義,應予解答說明。次可訊問是否聲請易科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應命提出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之切結書、肺結核之檢查文件,並訊明有無體檢表、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學歷證明、技職證照等相關文件資料,若有即命提出。對於在監院所收容之聲請者,由該監院所衛生科出具文件證明該聲請者是否為該監院所列管之結核病患者,用以代替肺結核之檢查文件(第四款);執行科應檢具下述文件資料,簽報檢察官准否易服社會勞動:1.確定判決書、2.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科表)、3.訊問筆錄、4.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5.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及切結書、6.易服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之切結書、7.非在監院所收容之聲請者,應檢具肺結核之檢查文件(胸部X光或痰塗片檢查);在監院所收容之聲請者,應檢具該監院所衛生科出具之文件證明聲請者是否為列管之結核病患者、8.若有體檢表、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學歷證明文件、技職證照證明文件,則檢具之(第五款);得易科罰金或罰金刑案件,檢察官駁回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者,應曉諭另聲請易科罰金或逕繳納罰金。若未聲請易科罰金或未繳納罰金者,應製作指揮書,發監執行(第六款)。換言之,針對受刑人前所違犯並經判決確定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執行機關須先通知受刑人是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曉諭其先聲請易科罰金),繼而製作訊問筆錄暨審核相關資料後,再行簽報執行檢察官准否易服社會勞動,倘執行檢察官駁回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者,亦應曉諭其另可聲請易科罰金,若未聲請易科罰金前,即製作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要非容許執行檢察官剝奪受刑人聲請及事前陳述意見之權利。
所以館長還不如自行保重
就算能聲明異議,未來也會很困擾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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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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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判決的前提是館長要認罪
理論上沒錯 要辯不是不行啦 (?)
現在台灣只有綠營會犯罪,藍白犯罪都是
綠營迫害
綠營台獨騙了台灣人幾十年是不用關喔?
小時候國民黨還教我們反攻大陸呢...
是不是國民黨也要關?
同意,不會判很重,但他現在就是裝可
憐騙抖內
"an war" XD
說個笑話:雜草自認高學歷 別人都智障
元首 跟 立委 一樣嘛?? 比重1:112 好
重好重
一定易科的,然後騙抖內讓小草來幫
牠付錢,計畫通。
館婊卡在自稱 知名網紅 有領導公眾形象
如果4窩來寫起訴or判決 100%會加重刑責
以作為警惕公眾 不能易科罰金4基本の
嘻嘻
冠詞也能寫錯,這很雜草XDD
難怪適合當外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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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是 他也太怕了吧 之前這樣嗆要威脅總統的人 不是不起訴就是易科罰金就沒事了吧 他是真的覺得自己會被抓去關喔![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 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https://i.imgur.com/MnDGXt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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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臉的陳之漢,敢做不敢當(影片「原版」大家都有眼睛看),想必是聽了律師(基於收 費後的維護客戶利益的義務)勉強幫他準備的說詞,只是也只是勉強準備,無法在法理上 說服院檢。 以下我就來分析: 首先是出現關鍵句的「時間更長的原版」(而不是很多媒體缺漏而沒剪取的部份):![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 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https://i.ytimg.com/vi/jNe1rpvM7z4/oardefault.jpg?sqp=-oaymwEkCJUDENAFSFqQAgHyq4qpAxMIARUAAAAAJQAAyEI9AICiQ3gB&rs=AOn4CLATCyprop112jZySvJXz5t0PsOE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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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覺得館長不會有太大的事,就夾著尾巴,低調幾天就好 大不了被關幾天,最後易科罰金這樣 但是現在又是鼓動小草,要是在那邊狡辯嗆聲,把其他人當智障一樣 後續恐怕不好收場 喊冤?你也要看他喊話的對象是誰,是小草還是小粉紅?![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 Re: [新聞]「砍賴清德X頭」館長拒認錯:網軍的圈套!竟](https://i.meee.com.tw/lE9670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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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吳思瑤收到的死亡威脅昨天在臉書發的 社群上收到這樣的訊息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DPP who wants an war. Then we give them war. Thank you, Sir. Kill DPP.」、「由,已經在台灣的海豹部隊,執行個別斬首任務,名單已有, 賴清德保不了妳,幾日內斬首」。![[討論] 吳思瑤收到的死亡威脅 [討論] 吳思瑤收到的死亡威脅](https://img.youtube.com/vi/XlFrnbv2bdM/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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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有人待轉大富翁要被關了話要說完整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翊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6307號),本院判決如下:6
[討論] 女生被法院罰2萬會想服勞役還是罰款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易服社會勞動。 女生被罰2萬會想服勞役還是罰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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