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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駁回黃呂錦茹抗告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院駁回黃呂錦茹抗告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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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先說一個前提:

承審的合議庭(即刑事第十六庭)曾處理今年初,由柯文哲等被告提起的接押抗告案,當時結果同樣是「抗告駁回」

導致他們當時全都要在看守所,度過蛇年春節。

: 今天傍晚5時公告主文:「抗告駁回」
: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
: 因為不服北院法官 羈押禁見裁定
: 昨天委任律師 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 今天傍晚 法官駁回黃呂抗告

只是看表面的話,會有這般結果,原則上根本沒必要意外

相反的,貫徹始終才是最重要的,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意志可以動搖,因此母親節期間,還不如在女子看守所裡,陪同應曉薇市議員面壁思過吧。

: 節錄駁回理由如下:
: 高院指出,黃呂錦茹涉犯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重大,且黃呂與其餘共犯間關: 於政治立場及本案犯行部分,均有利害關係,事後又曾指示他人製作某文件傳送予共犯,: 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

目前的重點在於「某文件」

以《選罷法》的角度來說,一般上脫離不了足以影響連署的資料,只是礙於現階段「偵查不公開」原則,外界暫時無從得知

然而也不能排除鏡檢掌握該資料,並在某日報導中爆料的可能性,所以是否有起到保密之效,此刻看來很難講。

: 再參酌現今通訊軟體便捷、迅速、私密等特性,黃呂非無透過通訊軟體與其他共犯就本案: 分工等情節進行聯繫以串證之可能性,如未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確保後續追訴程: 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必要。原審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法或不當。黃呂抗告無理由,應: 予駁回。

前次發回更裁的理由已經提到:

台北地院雖以黃呂錦茹涉犯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不足而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可是與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之供證,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所呈現黃呂錦茹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的情節不符,則黃呂錦茹是否罪嫌不足,尚有研求餘地。

當時的合議庭成員是刑事第十庭的審判長吳麗英、陪席法官陳麗芬、受命法官陳銘壎(後備法官是黃玉婷)

所以照目前的進展看來,在不同組織間尚有一定共識,國民黨還是不要浪費口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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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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