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貪污犯文哲接觸證人會被抓回去關?
看了一下法官裁定理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DM,114%2c%e8%81%b2%2c2282%2c20250905%2c1
主文
一、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0段00巷0○0號4樓,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
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
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三、經查: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
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
現在那個貪污犯文哲
公然接觸公益侵占案的證人
文哲是不是要被抓回去關了
可憐哪
遵守規定很難嗎==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1.197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markban (101.10.61.197 臺灣), 09/09/2025 18:02:18
推
人家超越玉皇大帝的柯文哲,是規定要遵守他
→
好嘛!
→
趕快啊,哈哈
推
上次不就這樣 不過柯心裡沒有法治觀念 不
→
會管法官怎麼說
推
漠視人間一切律法
→
趕快關回去,廢渣
噓
接觸共犯不行嗎?
→
又不是證人
推
誰是證人也是柯說了算了,柯神兼任法官
推
說真的,法律那麼複雜,阿北又沒有法律專
→
業,接下來如果讓阿北比照京華城主張他對
→
法官交保條件不清楚也不了解,或許可以獲
→
得法官認同?
→
律師人就在旁邊欸 律師也不懂?
推
不要啦,我還要全力支持阿比選總統耶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73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31
[轉錄] 老兵-柯文哲7000萬交保柯文哲7000萬交保 貼文下面記者補充:![[轉錄] 老兵-柯文哲7000萬交保 [轉錄] 老兵-柯文哲7000萬交保](https://i.imgur.com/S10bxsRb.jpeg)
17
[爆卦] 瑪莎拉蒂富少的同夥停止羈押來源:司法院網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殺人未遂案新聞稿 一、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強制、殺人未遂、傷 害等案,承辦合議庭於今日(20日)上午就強制處分權之行使做出裁定。![[爆卦] 瑪莎拉蒂富少的同夥停止羈押 [爆卦] 瑪莎拉蒂富少的同夥停止羈押](https://i.imgur.com/sEN6SQ9b.jpg)
6
Re: [新聞] 幕後/7000萬保釋金有籌足!柯文哲不願在談下去之前,先回顧十二月二十九日時,台北地院刑事裁定內容: 一、柯文哲部分: (一)柯文哲准予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具保,並限 制住居於臺北市○○區○○○○段○○巷○○○號四樓,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X
Re: [新聞] 柯文哲7000萬保金不是「確定金額」 法院實際上,在整個案件中,已經有破億交保的個案 對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裁定(七月十一日)、一一三年度金訴字 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七月廿一日,即延長柯、應二人羈押的時候),當時已經有所述的 情形了... 七月十一日主文:
Re: [討論] 應曉薇助理 北檢聲請具保停押臺北地檢署除了毛姓教保員案外,另發關於此案的通稿 內容如下: 一、就應姓、沈姓被告部分: (一)應姓、沈姓被告於113年8月29日、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2月,檢察官就相關犯罪事實 ,分別於9月6日、11日、13日、20日、24日、10月15日訊問應姓被告;另於9月9日、11日
[政治]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記者黃資真、黃哲民/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自今年1月2日逆轉羈押至今,4日北院提訊2人決定是否延押, 最晚在10月1日做出裁定,不過今(5日)北院裁定柯文哲700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須接受電子監控。 一、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