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7條第2項 施以監護處分的對象
各位好,小弟最近讀到刑法第87條第2項時有點疑問,因此想請教各位
第2項的法條文字是寫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第19條第2項之原因,但不是瘖啞人,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這樣的意思是行為人就算有精神障礙,只要未達到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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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kitawawa (49.216.135.234 臺灣), 02/09/2021 18: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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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kitawawa (49.216.135.234 臺灣), 02/09/2021 18:52:51
為什麼分類不見了= =
推
沒有 實務上就是19條二跟20條是各別獨立的事由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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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就可以下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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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啊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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