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 引述《pase139 ( )》之銘言:
: 一審法官認為,儘管曾祖父戶籍資料從昭和16年後便未再更新,出生迄今已有151歲,根: 據衛福部統計,國內最長壽男子為114歲,足可推定曾祖父已自然死亡,應不屬於生死不: 明狀態,因此駁回張男聲請。
: https://reurl.cc/YYRObl
傳說中薛定顎的曾祖父
也就是說只要法院不宣判死亡,名義上他的曾祖父就建在,那麼就必須給付敬老津貼等
另外也可以據此聲請金氏世界紀錄,因為紀錄上他是存活的
川普之前在靠杯美國系統就是在靠杯這個
行政單位本身是不可以去宣告這種失蹤的狀況,必須由法院宣告
但是其曾祖父最後是日治時期的紀錄台灣法院是不存在管轄權的
如果法院要繼續推拖就可以依此要求去向日本法院要求宣告
原因在當時戰後是允許台灣人自我認知成日本人的
但是日本法院也沒有現在台灣的管轄權
故其曾祖父將會在法律上一職存活且竹北土地可能因此被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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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修仙也說不定,你說豈有此理?!
所謂「遇事不決,量子力學」嘛聽過嗎?
這樣搞到收歸國有也是不符公平正義 悲哀
一審法官的想法,可能就是想推動行政爭訟
,讓這種擺明早已死亡的案例,可以由行政
機關自行認定,別再勞煩法院。
也可能一審官不想寫這種案件 的報告吧?
啊不就推託三多票沒當過兵喔
我懷疑某些國家的預期壽命也是造出來的
行政機關就不承認 他才去告的 不然勒
結果又被白癡法官駁回
到底要這個人怎樣啊 超衰洨
由法院死亡宣告確實是簡單途徑,但我也能
理解有法官會認為這種情形,行政機關應該
自行認定,法院資源不應該浪費在這種沒有
爭議性的案件上的想法就是了。
自行認定到底哪來的法源?
所以曾祖父名下的土地幾十年都沒繳稅嗎
法律上不存在自行認定應該是確定的事情
,台北港類似案例被直接沒收不給補償費
老人年金之類的不用追回喔
其實這種案子就少數 法官幫忙宣告就
好 在那邊搞這齣
收歸國有是違法的,你ROC只是佔領台
灣跟澎湖至今(依1945年一般命令第一
號,並沒有說產權移交),人家地主可
沒說給你,要出示白紙黑字的,更別說
主權也沒移交給你ROC,不屬於你的東
西怎麼可以私自併吞佔領地?併吞表示
ROC根本不沒有法治觀念,早該滾出台
灣了不是占著不放還覬覦民眾私有財產
*根本沒有....多打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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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篇推文,一些比較懂的鄉民有點出關鍵點 其實齁,原本的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其實"也沒啥問題" 但是呢, "不合行政機關(戶政/地政)的口味(流程)"8
我查了一下清同治七年大概是1868年。 然後我再查了一下Dio的出生年份: 迪奧在1867年至1868年左右於英國的貧民街出生。 所以如果這人的曾祖父活到現在大概只有不當人類才有辦法。![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zh/d/d2/Dio_Brand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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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會當理解第一審法官欲按呢做 而且伊真正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愛失蹤才會當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嘛毋是這擺才有的:1
所以這到底是誰的鍋?@@ 但從民法第八條 第九條 戶籍法第十四條 看起來判定失蹤人口的死亡宣告 走法院是正常程序![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https://i.imgur.com/v9yYBP8b.jpeg)
這有什麼好爭議的? 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能完整調查、核實、宣告任何人死亡的組織,只有二個體系:情治體 系和司法體系。 你要戶政機關、地政機關....之類的單位去調查、核實、宣告任何人死亡,這些機關有什麼 法源、能力執行這些事務?再說了,其實司法體系,主要也是透過半情治單位的警察,或情![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https://i.imgur.com/v9yYBP8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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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失蹤78年宣告死亡 土地充公翁失蹤78年宣告死亡 土地充公 中國時報 郭良傑 台南市新化區位於南科生活圈內,近來土地大幅增值,房地產開發交易熱絡。最近當地一宗 共有土地分割案,因聲請分割的業主找不到失蹤78年的共有人吳姓老翁,透過國有財產署向 法院聲請吳姓老翁死亡;經法院及國有財產署多方查證及公告後,確認吳翁在1947年5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