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 洪孟楷:民進黨
※ 引述《sppmg (sppmg)》之銘言:
: 看了法條,洪說法是對的
…
: 下面方便大家,來貼法條。
: 照內政部理由:反廢死案因不屬於《公投法》所規範的「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因此無法進入公投程序。
: 這是指的應該是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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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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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駁回規定於 第10條第3項第一款:
: -------------
: 3.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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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說的是第1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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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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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文規定、明顯違法啦!
: 但大概就推文說的:沒有罰則,你奈我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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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罰則,所以立法院趕緊修法加上去就可以解決了?
恐怕不行。
罰則? 怎麼罰? 不合立法院的意就要受罰? 那到底是行政院再行政還是立法院
在行政? 於是在憲法法庭會有超高機率因為違憲而敗訴。
我國當今各種亂象的關鍵在哪裡? 不就是:
僅靠四十趴投票者的支持率就能夠黨選總統而執政,意即只要全國公民
中不到四十趴的人支持就能執政--畢竟公民的投票率不是百分百
這種少數民意執政的結果,就是我國至今屢屢出現少數民意能夠擊敗多數民意,
即使是絕大多數的民意如維持死刑制度。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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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
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
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大家看見了?
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所以那怕支持率不到四十趴,根據上面的規定,不管幾趴支持率:
只要比競爭者多一票
都可以當選而執政。
執政之後,就算沒掌控立法院而無法完全執政,冥禁黨也清楚表演給全國觀眾
看了,如何以低於四十趴的選民支持率,做到屢次扼殺我國多數乃至絕大多數民
意。
--
改成兩輪投票,絕對多數制就成了
推成3腳督?!35%可能嗎?
"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那總預算爭議更
多怎不公投
覺得總預算要公投你可以申請啊 呵呵
3
賴清德才說用更大的民主 結果沒收公投 說不仇恨動員 結果抗中保台 製造意識形態對立 抹紅在野黨 說對中國善意 結果驅逐陸配 兩岸交流限制 凡事皆統戰 說團結國內 結果大罷免大成功 是不是賴清德說的每一句話 跟放屁差不多?4
中選會,從頭到尾就只是公投的執行單位 不管是由標準的人民聯名提議成案 還是由立院表決提出的案件 一但成案,中選會沒有任何權利說不辦 更沒有審查權利4
看了法條,洪說法是對的 不太清楚原文中選會提到15條是怎樣,為何要提出自打臉法條? 還是說會議結論提出:有這法條(所以無法駁回)。 結果上面大官沒看仔細就以為這條是駁回理由就直接引用了?? 下面方便大家,來貼法條。![Re: [新聞]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 洪孟楷:民進黨 Re: [新聞]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 洪孟楷:民進黨](https://i.imgur.com/yj5NuRN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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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接下來立法院要怎麼反制? 提出釋憲案? *****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X
笑死,死刑是人權議題 人權議題還可以公投喔? 那要不要拆你家也可以公投嗎? 好了啦 整天吵這些議題製造衝突、製造對立2
抱歉,但廢死還真的可以公投, 而且廢死聯盟還認可廢死公投!!!! 不要以為我腦袋燒壞,講出世界顛倒的話, 這是真正發生過的事情喔!!!!!![Re: [新聞]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 洪孟楷:民進黨 Re: [新聞]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 洪孟楷:民進黨](https://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2/DJY_FB_DefaultImage20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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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罷免總統誰說不可能?你連為什麼會說沒辦法的原因都搞不清楚阿 先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條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法律授權表明來自憲法及增修條文20
[討論] 不太懂覺得這樣沒違憲的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款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換言之,第一輪投票時,得票最多的一組已經當選了19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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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是怎麼冒出來的?可以有點腦嗎?你們討論那麼多,最根本的問題是:他提錯修正案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一項: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 票 來源是4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我本來以為總統選舉是寫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但是翻了一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1項4
Re: [新聞] 切割翁曉玲?自家人不挺總統二輪投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2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原來總統的選舉方式只要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好了? 那這樣當初幹麼要修憲廢國大, 只要修法就好啦, 拜託喔,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是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依中華民國(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2
Re: [討論] kmt的不在籍投票是要在中國投票耶在中國投票是違憲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 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1
Re: [討論] 選舉的制度出了問題吧?原本的第一篇好像找不到了 所以用這篇來回 台灣的選舉制度就是相對多數 這是第三次修憲時決定的 其中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Re: [問卦] 我還是不懂為什麼40%可以主導一切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款: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就總統選舉制度而言,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款已經明定是「普選相對多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