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臉書串證創司法奇觀! 他揭柯文哲羈押
※ 引述《join183club (183club)》之銘言:
: 這邏輯錯在那,串證串證串證。
: 1. 請問你還有什麼沒問完?
: 2. 羈押理由,關在三坪,不見天日,應該是有明確的犯罪事證,再來談串證。
: 3. 對於調查中,對於事證,人權不合理之處,法官有沒有客觀。點點滴滴日後都會被拿: 來檢討。
首先。物理上的不可能
行為上的不相關: 檢察官的指控是「製造輿論」。製造輿論和串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串證的本質是教唆或共謀偽證,也就是直接影響證人說出不實證詞。
而製造輿論,即使真的有其目的,也僅是間接地影響社會觀感,
與直接影響證人證詞的「串證」行為毫不相干。
如果這是串證,三明智,也在串,用檢察官角度的言論意圖影響
看了節目的有關司法人員,證人,也是串證共犯
沒毛病
司法到了指鹿為馬的地步,確實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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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151.166 (臺灣)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1.166 臺灣), 09/05/2025 11:24:24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1.166 臺灣), 09/05/2025 11:28:33
※ PTT 網址
推
不要整天發臉書很難嗎
挑戰公開審判原則?
推
傻鳥都挺戒嚴了,當然要禁止發臉書
推
天天以自己名義發臉書 律師都不制止
推
鏡檢可以造謠,小編不能發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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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對柯的訴訟有害無益 民眾黨一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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禿鷹在分食柯的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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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是名利雙收
確實,倒不如說曼德拉前後共被囚禁了約27年半 ㄎㄎ
推
綠選擇政治辦案就是準備下台的訊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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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應該要修法阿 被羈押禁見期間禁止發文 禁止其他人分享被羈押禁見的人的想法 要不然就是以被羈押禁見人的名義發文視同本人犯罪 法院不處理,然後怪科技,笑死人20
順著檢方的邏輯,科技造成串供。所以媒體報導也有機會造成公開串證。因此,檢方應該 主張,重大囑目案件,應該全程不公開審理。 大家覺得這個說法如何? ※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 引述《asppsa (橘子綠了)》之銘言:11
其實提出司法奇觀的檢察官才是最懂做官的 古有指鹿為馬,今有司法奇觀 當年說鹿是馬的人難道不認得鹿嗎? 難道不知道自己在胡說八道嗎? 這是透過趙高的服從性測試來跟趙高納投名狀表忠心![Re: [新聞] 臉書串證創司法奇觀! 他揭柯文哲羈押 Re: [新聞] 臉書串證創司法奇觀! 他揭柯文哲羈押](https://i.imgur.com/yFyABE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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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邏輯錯在那,串證串證串證。 1. 請問你還有什麼沒問完? 2. 羈押理由,關在三坪,不見天日,應該是有明確的犯罪事證,再來談串證。 3. 對於調查中,對於事證,人權不合理之處,法官有沒有客觀。點點滴滴日後都會被拿 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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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文哲交保條件禁止接觸證人、全違規柯文哲的交保條件 除了7000萬交保金之外,另有以下限制 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並以電子腳鐐監控。 柯文哲示範什麼是無視人間律法 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柯文哲直接接觸同案證人![[討論] 柯文哲交保條件禁止接觸證人、全違規 [討論] 柯文哲交保條件禁止接觸證人、全違規](https://i.imgur.com/MLdQ7F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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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羈押313天今微笑出庭 將面對審判中我的評論就是 這群法官跟檢察官不是丟盡台灣的臉 是丟盡人類的臉 檢察官亂列數百的證人 然後以數位串證這種理由![Re: [新聞] 柯文哲羈押313天今微笑出庭 將面對審判中 Re: [新聞] 柯文哲羈押313天今微笑出庭 將面對審判中](https://i.imgur.com/2SGwmX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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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北檢辦柯竟喊「沒規定不能誘導」 名醫爆氣狠嗆1句北檢、高院妥妥的好心辦壞事 柯P三千萬交保就該收手打住 放出來,名嘴+鏡檢照三餐洗 > 空中串證 就算柯P判無罪,40%還有空中串證這一味可以吸 現在到好,司法狗自己幫柯P把串證的洞補上4
Re: [新聞] 民眾黨推「法庭直播」反彈大!女法官協會說這樣會影響隱私跟人權> 需經被告當事人同意 說這樣直播要花很多錢> 只有社會矚目案件 說這樣影響法官判案>6
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現在已經確定了 法官和檢察官的照片就是從網路上面自己載來的 自己載,自己編輯,自己po 犯罪嫌疑人就自己,這樣怎麼串證?左手串右手嗎? 憑甚麼羈押?![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 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https://i.imgur.com/q0hVno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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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 :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 :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 ^^^^^^^^^^^^^^^^^^^^^^^^^^^^^^^^^^^^^^^^^^^^^^^^^^^^^^^^^^^^^^^^^^^^^^^ 1.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3
Re: [轉錄] 吳怡萱: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是賴主張: : 我比較笨,我尋思「無其他方法防範」跟「完全取消以該行為為由」裁定羈押似乎是不同的 : 情況? : 畢竟以吳怡萱刊登的截圖。 : 我是看不到不得因「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由羈押的字樣啦。2
Re: [新聞] 柯文哲又生氣了!嗆檢主張「訴訟經濟」為了避免證人串證才羈押文哲 還額外限制他通訊自由 結果一看新聞 退庭前,柯文哲又忍不住拿了麥克風,對著蒞庭檢察官說「廖主任檢察官,你知道報紙頭 版拿你說的話當標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