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恐嚇妻兒、鄰居 會被羈押兩個月嗎?
之前看好多新聞,家暴男恐嚇妻兒、瘋鄰居恐嚇隔壁住戶,
好像也都沒怎麼樣?
Q: 在台灣,恐嚇他人到什麼程度可被羈押?
##############################
以下是問 Google Gemini 2.5 Pro 的回答 (部分內容省略)
##############################
在台灣,恐嚇他人是否會導致羈押,並非單純取決於恐嚇行為本身,而是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的嚴格法定要件。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有羈押的必要。
簡單來說,單純的恐嚇行為,例如一次性的言語或訊息威脅,雖然可能構成犯罪,但通常不會立刻被羈押。羈押通常發生在更嚴重的情況下,特別是當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時。
## 恐嚇到何種程度可能被羈押?
羈押是為了確保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能夠順利進行的強制處分,會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因此條件非常嚴格。恐嚇案件要達到羈押的程度,必須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符合以下至少一種情況:
1. 一般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這種羈押主要基於保全證據和確保訴訟程序的考量。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例如,被告已經有躲藏、準備潛逃出境的行為。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例如,被告試圖刪除恐 嚇訊息、威脅證人不得作證等。
* 所犯為重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單純的恐嚇 危害安全罪(最高刑度2年)不符合此項,但情節重大的恐嚇取財罪(最高刑度5年)則 有可能落入此範圍。
2. 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
這是恐嚇罪最可能被羈押的情況,目的在於預防被告再次犯罪。
* 法定罪名:《刑事訴訟法》明確列舉了數種可以實行預防性羈押的罪名,其中就包括刑 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罪。
* 核心要件: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
# 結論
在台灣,恐嚇他人要達到被羈押的程度,關鍵點不在於單一句話的嚴重性,而是整體行為是否滿足了法定的羈押要件。
* 單次恐嚇:若僅為一次性的口角或訊息爭執,即使構成恐嚇罪,只要沒有逃亡、串證或 反覆實施的風險,通常不會被羈押。
* 可能被羈押的情況:如果恐嚇行為涉及詐取財物,或是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高度可能再次 恐嚇被害人或他人(例如有跟蹤、騷擾等持續性行為),法官就可能基於預防其再犯的 必要性,裁定「預防性羈押」。
最終,是否羈押將由法官根據被告的犯罪嫌疑、有無逃亡或串證之虞、以及是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風險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
個人心得
看來使用「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羈押條件中最容易讓檢察官操作的。
如果恐嚇妻兒、鄰居,要怎麼樣才能躲過「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不被羈押?
有沒有卦?
--
五樓去二二八被狂甲壓在牆上
檢察官給人民一個教訓
不會,甚至不會起訴
你就看有家暴力令的還是被騷擾被恐嚇有
誰被抓去關了?都嘛後面真的動手了,死
人了才會被抓去關
想押就押囉
恐嚇妻兒鄰居這種,符合上述的,很容易
反覆發生
不會
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4
[問卦] ChatGPT 告訴我吃雞鴨的要件中華民國對於羈押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至第114條,尤其是第101條與第101-1條為核心條文。 以下為整理說明: 一、羈押的基本法源依據:9
[問卦] 在網路上罵誰 會馬上被羈押?羈押要件 1.犯罪嫌疑重大 2.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3.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5
[問卦] 羈押的要件Google整理的羈押要件 羈押的要件主要分為一般羈押和預防性羈押。 一般羈押的要件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預防性羈押則 是指被告所犯為非屬重罪,但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顧慮時,經判斷有羈押必要時,得予5
[問卦] 台灣目前羈押最多人的案子是哪起?在台灣羈押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羈押的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逃亡之虞4
Re: [討論] 刑訴114條各位法匠怎麼解釋?自己把法條貼出來還裝瞎 這種類型的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刑訴114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X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羈押有兩種 第一種叫一般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101條 五年以上罪加逃亡或滅證串證 第二種叫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