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來國民黨北市府想用新光合併來解約?
※ 引述《DosTaLiCa (DOSstamp)》之銘言:
: 這是什麼危險的合約精神?
: 你公司合併了
: 就由合併公司接續合約
: "這不是常識嗎?"
: 然後國民黨台北市政府
: 居然想要用這個理由來解約??
: 所以未來合併的公司
: 合約都不算數?
合約算數,
所以存續公司承受了這契約,
然後這契約附有解除條件,
然後條件成就。
不知矛盾在嗎?
: 我台北市政府說了算?
: 這是什麼獨裁的政府?
: 上一篇文有人推
: 如果這樣出現在企業
: 這樣保戶的合約全部作廢
: 你當初買的便宜保險不就虧死
: 台北市政府可以這樣玩喔?
保戶的部分更複雜,
牽涉到為了金控,修了很多關於合併的法律,
例如債務移轉,廢掉民法債編的債權人同意權之類的,
無法比擬。
總的而言,想看到完整的契約,
尤其是解除條件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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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9.131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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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章萬安很沉不住氣,底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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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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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跟法律抵觸無效!(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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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壽還沒合併
所以還是得看契約條文 因為金控看起來合併了
https://i.imgur.com/V1oVjtp.jpeg※ 編輯: court0043 (101.10.49.158 臺灣), 10/11/2025 11:11:24
爆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有三方參與這次的土地轉移爭議: 輝達、新光人壽、台北市政府 前情提要: 1. 2021年,新光人壽標得T17 T18的地上權,並與北市府簽約。 簽約內容包括「蓋好建物後才得以轉移地上權」![[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https://i.imgur.com/JG54mJ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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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38
[討論] 大聖與獅的合約如何處理!法律籃球夏令營潛水一陣子,爭議當天看到雙方的說法其實就想丟出來討論了,看到今天更多資訊浮出水面後,我就提出我的想法給大家討論看看,也看能不能幫我自己解惑~(以下想法未經嚴格論證,錯誤百出,如果有想法非常願意一起討論~~ 【雙方合約】 委任契約於9/1生效。這在民法上就是標準的特別生效要件。簡單來說,契約要「成立」並「有效」,須具備一般/特別成立要件,以及一般/特別生效要件,才是一個成立比並有效的契約(大一民總)。問題來了,如果是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契約呢? 【實務怎麽說】: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其所謂「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乃契約實質拘束力之意;所謂「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指契約形式拘束力而言…(下略)。32
Re: [請益] FB:建商不肯交屋怎麼辦?: : #靠北建商205755 : 3年前下訂了預售屋(預計112年11月交屋),而建商在112年8月房子蓋好完工了卻不給我們 : 驗屋入住,對我們說只給我們兩個選擇。 :18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16
[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10
Re: [問題] 尾款已付,但toyota無法履行合約買 : 賣契約書裡頭的其他約定事項加了一條「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先問一下 這句的前後文是說什麼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如果是說這個折價 這些配件 要在7/31前領牌完成才有 那基本上這個條款對你沒有好處啊7
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 蔣萬安:待新壽消滅新光人壽作為契約主體 於併購案中已被消滅,統一編號消失 企業併購法中是概括承受 但若有訂定契約特別約定,優先於企業併購法 可排除概括承受條件7
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 蔣萬安:待新壽北市法務局說,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 ,需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 權契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蔣萬安說,根據契約的規定,如果新壽「新新併」變成不再存續,不容許持續三年多都沒 有開發行為,所以已經在日前七月中告知新壽不會同意。接下來就會走入到終止合約,就2
[問題] 109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選擇第32題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 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