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 cigaretteass: 要照這種邏輯 檢察官把柯身邊的人全 101.10.220.121 09/11 09:08→ cigaretteass: 部找來當證人問一輪 柯要與世隔絕了 101.10.220.121 09/11 09:08→ cigaretteass: ? 101.10.220.121 09/11 09:08→ douge: 樓上的文字都是文字工作者要記錄的歷史 140.112.175.204 09/11 09:10→ douge: 檢察官到底搞出什麼鳥 大家都見證歷史 140.112.175.204 09/11 09:10→ aragorn747: 講得好像都不用寫理由 笑死 101.12.205.174 09/11 09:10→ douge: 政黑板的每一篇文章 都見證了跳針是什麼意 140.112.175.204 09/11 09:11→ piyobearman: 暫時 可能 那麼多理由不如關回去好 49.218.140.69 09/11 09:12→ piyobearman: 了 49.218.140.69 09/11 09:12推 tyantmf: 政黑綠色納粹仔 是不是都喜歡看一半而已 223.138.72.121 09/11 09:12→ tyantmf: 223.138.72.121 09/11 09:12噓 cigaretteass: 笑死照你這樣說證詞還要具結幹嘛 你 101.10.220.121 09/11 09:13→ cigaretteass: 真的懂法律? 101.10.220.121 09/11 09:13
我真的笑死!一大堆小草法盲不讀書,還敢出來耍寶丟人現眼?
居然不知道證人在偵查中的陳述一樣要具結好嘛!
雖然依照159-1,證人在偵查中具結後的陳述可作為證據,但如果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
法院一樣要傳她來作證,接受被告的詰問,才能取得證據能力的好嘛!
而檢察官既然在本案公益侵占罪的部分有傳陳智涵作證,她就是本案的證人,一點
爭議都沒有好嘛!
小草不讀書,天天在那邊胡扯,還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其實不過是法盲一個!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039 號刑事判決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而合於上開規定者,與審判中對該證人行交互詰問程序所取得之證詞,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間倘存有差異或矛盾歧異,則應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取捨判斷其證明力之問題。
㈠原判決敘明證人詹昱祥、李嘉輝(均為上訴人轉讓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下稱詹昱祥等2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內容,屬被告(即上訴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不具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之「特信性」及「必要性」要件,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亦均否認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等旨。業已排除上開警詢陳述,未以之作為證明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證據。又原判決依憑承辦警員陸庭安證述並未對李嘉輝誘導訊問,及原審勘驗偵訊錄影(音)檔案亦未見檢察官對李嘉輝誘導等情,已說明:李嘉輝於第一審陳稱係受警員誘導,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上訴人之犯行,為不足採;詹昱祥等2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且彼等已於第一審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因認上開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之理由。經核於法無違。
㈡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援引實務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要件之判決見解,而以:傳聞證據不能僅以其具任意性,即認具有特信性,亦不得僅以證人先前之陳述與案發時間接近,未受外界干擾等證明力高低問題,反推具有證據能力。原判決未詳敘「詹昱祥等2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具特信性」之理由,逕認其等偵查中證述既有具結,且經交互詰問而合法調查,即具有證據能力;又忽略詹昱祥等2人於第一審交互詰問程序之證述與偵查中所述不一致,未說明偵查中證述如何較具可信性,即逕採為論罪基礎等語,指摘原判決違誤。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指摘,且不無誤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1第2項等規定,及混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情,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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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說得對 反正今天就知道結果了吧
我覺得真的很可笑 一堆只會說人跳針
人家一直講法條 真的高下立判
不然就是人身攻擊 層次有夠低的
好了啦 如果KP沒有被關回去就證明你說
的是錯的
要嘛你是錯的要嘛法院是錯的自己選一
個
他連別人在嗆他什麼都看不懂 我笑他
證人都要具結的講得好像隨便都可以
叫來聊天 他拼命貼判決書支持我的論
點 原來法律人根本連基本閱讀能力都
沒有難怪司法這麼脆弱
還在鬼打牆? 1.偵查中的證人也是本案得證人 2.偵查中的證人證詞要到法院接受被告詰問才有證據能力 你到底懂不懂啊!一直在那邊胡扯 沒律師執照就別那邊亂提供法律意見好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0:09:41那你知道陳智菡已在 2024 年 9 月 1
1 日出庭完成證人詰問了嗎
又在騙!小草不說謊不行嘛!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rAo4CJbh4CY※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0:31:33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0:32:19
律師被電到問A答B 慘
阿如果你是因為閱讀能力有問題我感
到很遺憾
笑死!還在扯,偵查中哪來的詰問啊! 小草真是吹牛不打草稿!可悲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1:26:19照你這笑死人的邏輯 陳佩琪在交保當
下摟著柯出來就應該馬上把柯關回去
了 還律師勒
法盲還在跳針? 陳珮琪是KP老婆,有同居義務? 那你陳智涵跟KP是什麼關係?非得同車? 小草都是這樣硬ㄠ的嘛! 臉皮真是厚的可以了!
手動置底啊?
哇靠有同居義務可以大於法律 說好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你真的是律師嗎
講這種完全沒有法學素養的話
刑訴上 三等親內直旁系血親或者姻親
本來就是另論
另論通常是看案件刑度 28年刑度不會
讓同居義務大於串證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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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沒看過這麼白痴的事情 交保當天馬上違反交保規範 直接跟案件相關證人接觸 有這麼白痴的人嗎? 想早點拿回來七千萬要說啊![[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https://i.imgur.com/1IKvUh8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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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訝異會拿這個出來問是認真還是反串 真的沒人知道 當證人詰問都結束 然後檢辯雙方都沒有異議後 就沒有不能接觸的問題了啊 到底有多少人連這個簡單邏輯都不知道???4
所以有人不知道本案的證人詰問程序還沒結束嗎? 在證人訊問的順序上,據了解,合議庭預定本周四(9/11)傳喚周榆修、木可員工李婉萱 作證,釐清柯文哲涉及的公益侵占案。 其後,全案將進入深水區。合議庭將依序安排全案關鍵被告群以「證人」身分輪流作證, 頭香第一棒暫時排定為李文宗(9/16),第二棒則為李文娟(9/23)、第三棒是威京集團![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https://i.imgur.com/OFnd9m5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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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yantmf: 223.138.72.121 09/11 09:03 → tyantmf: 三立自己說的 你們要不要打一架 223.138.72.121 09/11 09:04 推 aragorn747: 三立說的就很清楚啊 審理中的証人 陳 101.12.205.174 09/11 09:06 → aragorn747: 智缺是起訴書內的証人啊 101.12.205.174 09/11 09:06 → aragorn747: 真的會被小草笑死 101.12.205.174 09/11 09:06![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https://i.imgur.com/OFnd9m5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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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造謠檢察官偽造證據的都什麼人?檢察官自己屢次違反標準作業程序 1.雜誌報導訊息跟偵查機密一模一樣 2.偵訊過程錄音不連續,且部分錄音缺失(被覆蓋) 3.偵訊時誘導證人、筆錄多處登載不實與錄音意思南轅北轍 4.筆錄參雜個人主觀意見(例如:笑容代表滿意)8
Re: [新聞] 過去「秒抗告」!柯文哲裁定交保已第4天台灣的司法有多脆弱? 結論寫在前面,第一次羈押庭,呂政燁直接就說柯文哲就是有罪,只是圖利還是貪汙需要檢察官釐清 之後所有的延押,都是基於柯文哲是高度嫌疑罪犯的前提 為了庭審順利完成,所以可以合理繼續羈押 中間結束偵查確定起訴,完成部分證人出庭詰問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4
Re: [新聞] 江和樹再喊「橘子」回台還柯文哲清白台北地院的裁定書正本都已經寫了: 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 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 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其 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1
[生日] 今天是聲優中島由貴的生日今天是聲優中島由貴的26歲生日 推「由貴可愛」或祝由貴生日快樂就發26P![[生日] 今天是聲優中島由貴的生日 [生日] 今天是聲優中島由貴的生日](https://i.imgur.com/RpZlrv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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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青鳥怎麼看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其實裁定日期是「四月二十三日」,只是因為今天才上傳的關係,所以被媒體誤指成「四 月二十四日」才發佈 不過這部分就算了,主要先觀察所給予的理由: 二、經查(經訊問後): ┌────┬────────────┬───────┐X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傳聞證據原則禁止,例外可使用。 : 朱根本不在現場這是事實的話,他所知道的內容不就都是他人轉述的,這不就是傳聞證據? 不是,雅虎叫「傳聞證人」,他在法院 的陳述,實務上稱為「傳聞之再傳聞」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又原始證人並未就其實際體驗事實發生經過到庭陳述,而由他人至法院當庭轉述者,乃傳聞證人以原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內容之傳聞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惟若該審判外陳述,復非依據其本人親身經歷之事實,而係以原始證人(即他人)所體驗之事實為內容,縱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所指於審判外向法官、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然究其本質,已屬傳聞之再傳聞,本於同一法理,仍不得認已符合傳聞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imgur.com/C2sdNW6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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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