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罷免制度一些想法
※ 引述《blackface614 (笑而不語)》之銘言:
: 看到現在在討論 是否要修改罷免制度
: 之前針對這個議題 有一些想法 跟各位大大討論看看
: 我的想法是 罷免的門檻還是不變 維持在25%
: 但我認為提議跟連署的門檻可以提高
: 例如:提議門檻從1%提高到5%、連署門檻從10%提高到15%...
: 甚至更高也可以
可以考慮
: 主要的想法是 如果要讓罷免案成立的話
: 就要讓它罷免成功機會高一點 才成案效果較好
: 這樣就有以下優點:
: 01.節省行政資源
: 不然以現在的罷免案例來看 都是沒過的案例比較高
: 如果沒過豈不是大家白忙一場 也浪費行政資源
: 02.降低有心人士操弄罷免
: 如果該地區的當選者真的爛到天怒人怨的話
: 就算連署調高 也是有辦法在時間內湊齊連署門檻
: 此外 我還有保證金跟歸還補助款的想法
: 保證金就是罷免提案人如果要進行罷免的話
: 就必須先付保證金 金額可參考該公職的選舉保證金
: 如果罷免失敗 保證金就沒收
不一定要罷免失敗就沒收,可以看如果同意票少於一個程度才沒收
比如說,如果最後功敗垂成(同意票24%),那這個罷免其實也是有意義的
: 而歸還補助款的部分
: 就是如果罷免成立 被罷免者必須歸還 當時給的選舉補助款
: 畢竟當初選上都補助你了 沒想到爛到被罷免
: 錢沒收回來理所當然 但不見得要全部沒收
: 可以依該公職人員擔任時間 沒收相關比例的補助款
: 如:當兩年被罷免 沒收1/2
: 當三年被罷免 沒收1/4...等
補助款原本就不是一次發,是按年度發的,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
其實有想到一點,就是罷免理由書不能亂寫
在提案通過後,應召開公聽會說明罷免事由
公聽會上,被罷免人可以檢附具體事證,針對罷免理由書的內容進行反駁
要求刪除不實的罷免理由
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得裁定罷免提案人是否應該修改
提案人有一次的修改機會,修改後再次召開公聽會
如果修改後雙方還是喬不攏,
被罷免人跟提案人都可以要求主管機關暫停程序,交給第三方裁定
這個第三方暫定是中選會,以中選會來認定罷免理由是否不實,
通過才能開始連署,沒通過就廢止提案
如果提案人不服,可以提行政訴訟
(可以考慮是否要直接以一審的裁定為準,避免曠日廢時,二審定讞人家任期都結束了
要通過這個程序之後,才能開始連署,避免一些亂七八糟的罷免理由
--
"罷免理由"就像選舉的"政見" 早有練蕭威一堆 還要處理很
麻煩多事
選罷法又要變成「防罷法」了嗎 民進黨搬磚砸自己的腳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 民進黨刻意把它降低 然後又要拉高
然後還要跟公投審議委員會一樣 事先審查 真是噁心至極
沒像國民黨修到殘 (雙二一)能用就好
講這麼多還不是抵不過雙標
民進黨也很噁心 還權於民 然後又要限縮人民基本權
罷免理由合不合理 誰來認定 民進黨少噁心了
所以你沒發現我的用詞不是「合不合理」,而是「不實」, 這已經是最低標準了,至少你不能用非事實來提案罷免 比如說罷捷團體說黃捷都沒有關心民生相關的提案,這很明顯就不是事實 違反國安法也不是你單方面說違反就違反 合理與否交給選民判斷
因為就有國民黨這種濫用民脂民膏報復的低級政黨
還不是有民進黨這種故裝清高的政黨 亂修選罷法
合不合理也不是民進黨來審的啊
中選會來認定罷免理由是否不實 <= 中選會如何認定不實
可以看其陳述是否符合事實,這很難嗎? 比如說「韓國瑜請假去選總統」這很難認定是不是事實嗎?
還亂修咧?雙二一不可能的門檻 是哪黨不要臉弄的?
黃捷在萊豬議題表決時落跑 可以算是不關心民生議題吧
關心路燈、路平、水溝蓋、幼托、學區....都不算民生? 罷捷團體大可直接把「因為她沒有反萊豬」寫在公報上
遏止濫用浪費公帑 再修可討論 至少不會修殘
媽的笑死,中選會=民進黨?
你要修罷免門檻就算了 提案門檻 連署門檻幹嘛去動
當初民進黨砲轟公投審議機關 現在自己也來這一套
黃捷罷免理由居然還有違反香港國安法,是鬧著玩嗎
https://i.imgur.com/ATFUc93.jpg <= 關心民生議題??
國安法 有台灣版的
台灣的國安法可沒有21條,罷捷還硬ㄠ說是2-1 而且有沒有違反要法院說了算,人家沒被起訴也沒被判有罪,你說人家違反就是造謠
※ 編輯: iamalam2005 (114.24.170.21 臺灣), 02/22/2021 23:43:27台灣國安法只有10條 第21條是哪來的
沒有爭議黃捷當然不會落跑 有爭議的民生議題不見人影
呵呵,那你可以這樣寫阿:「黃捷沒有關心任內發生的每一件民生議題」 這樣絕對不會不實,看看選民會不會買單
※ 編輯: iamalam2005 (114.24.170.21 臺灣), 02/22/2021 23:48:02沒有每一件啊 看黃捷的心情 想管就管 不想管就落跑
理由這種主觀的東西哪能當作依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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