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撞到汽車後照鏡 對方堅持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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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 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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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被折舊的例子 跟兩個沒有被折舊的例子
看別人的主張差異
一些有的沒的我就剪掉 只取財損部分
然後做一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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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判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簡字第 865 號民事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7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職權命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0月10日下午1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邱車),沿苗栗縣銅鑼鄉自強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民有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處時,因未依規定減速慢行,適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林昱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苗栗縣銅鑼鄉民有路往三義方向行駛至該處,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下稱系爭車禍),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系爭車輛有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需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80,000元(包括工資19,552元、烤漆50,000元、零件310,448元),而原告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業已依約賠付林昱興,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取得代位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林昱興固與有過失,惟被告之過失責任應有三成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規定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3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損照片、冠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修護廠估價單、結帳工單及發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57頁),並有本院調閱系爭車禍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參,堪予採信;則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保戶林昱興之財產權,應對其因系爭車禍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原告已依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自得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林昱興對被告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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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說
林昱興開小客車 去把小貨車給撞了 我們的昱興好兄弟有過失七成肇責 小貨車佔三成
昱興兄有車體損失險
原告(富邦產險)支出了38萬 其中工資19552 烤漆50000 零件310448
然後也爽快的賠了 現在代位求償跟被告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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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計算。查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行為而受損,需維修費用380,000元(包括工資19,552元、烤漆50,000元、零件
310,448元),其中零件折舊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計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6年6月(未載日以15日計,見卷第27頁之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即
111年10月10日,實際使用年數已逾5年之耐用年數,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經折舊後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31,045元(計算式:310,448元×1/10=31,04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為限。準此,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100,597元(計算式:零件31,045元+工資19,552元+烤漆50,000元=100,597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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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折舊的部分了
因為是要錢嘛 要錢就要算折舊了
新品換舊品折舊
工資 烤漆不在折舊範疇
零件部分310448直接剩下1/10=31045元
所以總共保險公司能向被告求償31045+19552+50000=100597的部分
法官講了 超過這範圍都是來亂的 懂嗎 林姓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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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經本件交岔路口之號誌為閃光黃燈,其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固有過失,然林昱興駕駛系爭車輛行向為閃光紅燈,本應停等禮讓幹道車之邱車先行,惟其駕車亦疏未注意此情,致與邱車碰撞,亦與有過失,綜合兩造之過失情節及原因力,認系爭車禍應由被告負擔30%之過失責任、林昱興負擔70%之過失責任,準此,基於保險代位權之規定,原告得代位林昱興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經抵扣肇責比例後,應以30,179元(計算式:100,597元×30%=30,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限,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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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就算肇責要賠多少
小貨車要賠30179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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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這就很一般人的打法
我去給修理廠修 修多少跟你討多少錢
會被判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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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全額賠的案子
都是主張回復 或回復上有窒礙難行的狀況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溢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宏溢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劉義和(下稱劉義和)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劉義和主張: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賴思勇(下稱賴思勇)為宏溢公司之受僱人,賴思勇於民國111年4月30日23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運曳引車(後掛載Q2-91號營業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搭載土方執行傾倒土方職務,沿彰化縣福興鄉柳橋路7段東向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柳橋路7段3.5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疏未注意而將車輛不當臨時停在無照明路段之系爭路段機車優先道,幾乎占據整個機車優先道,且未做任何警示措施,適有劉義和之子劉家輝,自同向後方騎乘訴外人劉家榮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駛至該處,因系爭路段無照明設備,視線不佳,見狀煞避不及而追撞系爭車輛之左後車尾(下稱系爭事故),致劉家輝人車倒地,受有出血性併神經性休克、顱骨骨折、胸腹內出血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送醫急救途中於111年5月1日不治死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92條第1、2項、第194條、第196條及債權讓與之規定,請求賴思勇、宏溢公司連帶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344元、殯葬費用291,900元、系爭機車損害47,000元、扶養費損害1,227,99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經扣除強制責任險金額1,000,997元後,尚應給付2,568,237元。原審僅判准賴思勇、宏溢公司連帶給付1,225,97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劉家輝並無肇事原因,請求賴思勇、宏溢公司應再連帶給付1,342,265元及自111年8月19日計算之遲延利息等情(未繫屬二審者不予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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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賴思勇先生呢 駕駛貨運曳引車 臨停占用機車優先道
那剛好劉家輝先生騎著摩托車 天色昏暗 沒有照明設備 就追尾上去了 人葛屁了
其他扶養費葬禮費什麼的 我不敢亂開玩笑
反正我們就講機車的部分
機車損害47000元
比全新光陽GP125 39800貴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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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賴思勇、宏溢公司則答辯:原審認定劉義和受有醫療費2,344元、殯葬費用291,900元、扶養費損害840,140元等,並不爭執,賴思勇另主張:系爭機車之殘值依行政院資產耐用年數表為12,341元,非財產上損害以50萬元為適當,劉家輝於系爭事故之過失比例為
85%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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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喔 重點來了喔
鄉民最喜歡的 法院折舊開擺 我就爛大招
你機車這麼舊了 他媽還要給我算47000
殘值明明換算下來只有12341
沒有給你多湊4塊讓你上山打老虎都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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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樣 治喪費什麼的我們不要亂開玩笑 那段都跳過
我們討論機車的部分
2.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不能回復原狀
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劉義和主張系爭機車因系爭事故受損修復金額過高,已經報廢,其受讓該機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未領取報廢金額等情,此為賴思勇於爭點整理協議所不爭、宏溢公司亦未爭執,堪認系爭機車之修復費用遠超過其毀損前之價值,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劉義和自得請求機車毀損前之價值賠償損害。又該機車經彰化縣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於事發時之價格約45,000至48,000元,本院參酌機車之外觀、使用情況及事故前之殘值等情,認劉義和主張機車損害金額為47,000元,即屬有據。又上開金額既為系爭機車於事發時之市值,而非維修更換零件金額,自無再行扣除折舊之必要,賴思勇抗辯應依折舊計算機車損害等語,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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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死者劉家輝的爸爸劉義和先生
主張的就是回復原狀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這段非常重要
劉義和先生 直接將機車報廢 用事故前的市值來請求賠償
而法院經過彰化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價值大概在45000~48000之間
所以認定劉先生請求的47000是即屬有據
※因為不是維修更換零件金額 所以不需要算折舊
賴思勇先生抗辯機車應該要折舊的屁話 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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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就是算肇責比例 判上訴者的賠償金額等等 就不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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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案例 也是主張回復原狀得利的案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21日1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75巷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駛至該路段與潭美街交岔路口左轉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遇設有「停」字標誌,應暫停再開,且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又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路況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潭美街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致與肇事車輛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伊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第2、3、4肋骨骨折、多處擦傷及腦震盪等傷害,因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106,666元、交通費2,600元,另受有工作損失105,435元、非財產上損失150,000元,及系爭機車修復費用13,888元、安全帽受損950元、手機架165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7,752元,及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被上訴人逾此部分請求,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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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俊誠三寶
開車支不讓幹 路邊給狗幹 地上停字不看 還突然左轉
幹倒許先生機車
肋骨斷三根 多處擦傷 鎖骨骨折 腦震盪
火起來了 除了人損部分外
連財損一點都不放過 安全帽950 手機架165 機車13888全部算進去 真的超火那種
我根本她媽記不住我手機架多少錢你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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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則以:伊對自身過失不爭執,然被上訴人亦有車速過快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
原審竟未將系爭交通事故函送行車事故委員會進行肇事責任鑑定,而逕自以「80%、20%」認定責任比例,實屬不當。又就工作損失部分,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請假證明,無法確認被上訴人是否真的3個月都沒有工作,原審僅憑醫院診斷證明書上記載建議休養3月即為認定,亦有不當。另就非財產損失部分,因本件被上訴人亦與有過失,且伊於系爭交通事故後,亦有多次給予被上訴人關懷協助,綜合各種情況下,原審所認定15萬元應再予酌減,方符合比例原則等語,資為置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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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 你騎太快 出現了XDDDDDDDDDDDDDD
你以為只有筆錄會出現的東西 法庭上也是會出現的
他就騎很快阿
為什麼我八成肇責
他超速ㄟ
你又沒請假證明給我 我怎麼知道你有沒有骨折之後腦震盪之後偷跑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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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7,752元,及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的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宣告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兩造間不爭執之事項(經本院協商兩造整理不爭執、爭執之事項,並經兩造於113年2月26日同意,本院卷第90至91頁):
㈠、上訴人於110年7月21日17時44分許,駕駛肇事車輛沿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75巷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駛至該路段與潭美街交岔路口左轉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路況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被上訴人騎乘系爭機車,沿潭美街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與肇事車輛發生碰撞,致被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第2、3、4肋骨骨折、多處擦傷及腦震盪等傷害。
㈡、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支出必要醫療費用106,666元。
㈢、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支出必要交通費用2,600元。
㈣、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支出使系爭機車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13,888元。
㈤、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支出使安全帽、手機架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1,115元。
㈥、被上訴人業已因本事故領取保險理賠31,011元、上訴人則已給付被上訴人賠償款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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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 保障自己的大絕招 回復原狀之術
連1115元都要到了
安全帽 手機架這種東西 都可以要求回復原狀
165元的手機架 我敢說用兩個禮拜就在那邊垂阿垂晃啊晃
我就要求你回復原狀 你不能回復你想辦法
被上訴人所有財損的支出 全部採用 回復原狀原則
最後拿到全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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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駕車遇設有「停」字標誌時未暫停再開、支線道車未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肇致本件事故發生,致被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第2、3、4肋骨骨折、多處擦傷及腦震盪等傷害,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則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
㈡、關於被上訴人有爭執之損害金額,茲審酌如下:
⒈不能工作損失
被上訴人主張其為冷氣維修員,因系爭傷害經醫師診斷建議使用輔具,建議休養3個月不宜劇烈活動及負重,以每月工資35,145元計算,其收入因而減少105,435元,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薪資單為憑(本院卷第89、106頁)。查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於110年7月23日接受左側鎖骨開放性復位併內固定手術,術後宜復健加強患部肌肉力量,且患肢不宜劇烈活動及負重,建議休養3個月,建議使用輔具等節,業據三軍總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屬實(本院卷第106頁)。又被上訴人陳稱其案發時月薪為35,145元,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110年7月薪資單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89頁),堪可信為真,以此計算被上訴人3個月無法工作之損失為105,435元(計算式:35,145×3=105,435),是被上訴人此部份請求為有理由。上訴人雖執稱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請假證明,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休養3月之必要云云,然審之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有鎖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害,並因而接受開放性復位併內固定手術,其所主張3個月休養復原期間,核與常情並無相違。且被上訴人職業為冷氣維修員,應客戶需求出外勤維修冷氣乃其主要工作內容,其因本件事故受有骨折傷勢致無法負重,術後又需使用輔具,對維修工作本身或出勤交通往返均造成困難,是被上訴人陳稱其因系爭傷勢須休養3月無法出勤,致有薪資減損,尚非無據。上訴人前揭所辯,難謂可採。
⒉非財產損失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上訴人因系爭車禍事件受有左側鎖骨、肋骨骨折,並行復位內固定手術,手術後復須休養3個月,需使用輔具方能行動,除傷勢及手術復原疼痛外,尚且無法工作,對於日常生活亦造成極大不便,堪認被上訴人精神上必然受有極大之痛苦,故被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自陳為大學畢業,本件事故發生時擔任冷氣工程業務,月薪3萬餘元;被上訴人自陳為大學畢業,本件事故發生時擔任業務工程師,月收入約48,000元等情(原審卷第35頁),又被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害非屬輕微,在這些傷勢康復前需忍受身體疼痛、生活不便所致之承受身體傷害及生活不便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
⒊綜上,被上訴人因系爭車禍事故所受損害總額,應認定為379,704元(醫療費用
106,666元、交通費用2,600元、工資損失105,435元、慰撫金15萬元、系爭機車維修費用13,888元、安全帽及手機架損失1,115元,見上⒈⒉及不爭執事項㈡至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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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作損失跟非財產損失我不評論
系爭機車維修費用13,888元、安全帽及手機架損失1,115元 是直接全額判給
當然不爭執事項可能有很多原因
可能法官心證
幹阿你就三寶還在跟人家灰這個 勸你拿出點誠意
也可能這部分黃先生就...自知理虧
我不知道ㄏㄏ
看到前面那些 他很快阿 他有偷偷去上班吧的抗辯
我是不太信這種人會自知理虧 ㄏ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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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又是肇責多少要賠多少的說明 就不贅述
所以法律的打法就很重要
不同打法有不同結果
以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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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他能開出那台車價值四萬七的證據呀
他為什麼有辦法我不知道問法官和那個工
會啊 原Po要是有辦法讓汽車工會鑑定出二
手價跟新車價一樣 那你可以主張我的車子
就是這麼貴
大哥,你的第二點是因為彰化機車公
會有鑑價47k的殘值,裡面有哪裡說道
gp 是老車嗎?
GP二手有值4萬7的喔? 那公會怎麼認定的
啊? 非常好奇
你能證明殘值當然賠償上限就是那個殘值
不用再打折啊 如果原po撞的那台車能證明
他那支後照鏡的殘值 最多就賠那個殘值
問題是沒人會去算那種東西的殘值 所以當
然算折舊啊==
順便回樓上問題 改裝品也是財物 可算進
損害賠償的價值
真要賠也是要走完法律程序, 也不是你喊
多少肇事者就爽快賠你, 大家一起耗時間.
全部滅失也是看殘值 殘值可不是指全
新車輛價值 簡單說損害賠償的目的在
回復應有狀態而非原有狀態 無法以修
復方式處理 就是直接計算殘值
賠車價不賠折舊這招Y T就有人教了 重點就
是找一個讓法院信任的單位鑒定價格 然後
不修直接處理 我看到的Y T那個案例他是
直接估完之後賣給二手商 然後拿鑒定價格
打官司 假設他二手價本來100萬 他被撞壞
之後賣70萬 他就是跟對方求償30萬的差價
但是你如果要用車你要賣嗎? 每個人需求
不同 你二手處理掉帳面上是沒有虧 但實
際上你還不是要想辦法再買一台交通工具
我只能說你的法官不是我的法官。而我
的律師也不是你的律師。
法官是人不是神!一當事人很口憐,二另外
一方......,我想說的是,今天你是守法的
孝子,對方花式違規把孝子的車撞爛,對方
還用回復原狀要求修車,除非孝子碰上奶嘴
,試試看!不過台灣交通這麽亂,就是奶嘴
比正常人比例高太多
不過在怎麽不爽,絕對不要和法官報怨等,
更不用說罵法官,那你絕對不會有好下場的
!
首Po今天騎機車 因為穿厚外套擦到白色toyota的後照鏡 當下他們後照鏡往前折 但是可以扳回來 然後說殼跟鏡子有鬆脫 我看了一下壓回去 現在是說覺得後照鏡有鬆鬆的 但是跟他另外一邊差不多的感覺 對方說要送回原廠換新 請問一下這個狀況該怎麼處理15
我發現大家對於折舊概念有很大誤解 剛剛問一下教會認識的律師 所謂修車費與市價相比不成比例 而無修復實益的說詞 是指回復原狀需費過鉅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 白話文就是:![Re: [問題] 請問撞到汽車後照鏡 對方堅持索賠? Re: [問題] 請問撞到汽車後照鏡 對方堅持索賠?](https://i.imgur.com/Rzft2E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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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車身有很多擦傷 或者被你撞到的那台車十年了有多少擦傷 汽車後視鏡這種東西很多只有騎車的人認知很淺 只以為"就只是個後視鏡,怎了嗎?" 首先喔,後視鏡如果僅只是國產品牌7
先說 , 不要瞎掰好嗎? 到底是誰才對折舊有誤解? 我是不知道你的律師原文說了什麼 , 但跟法院判例比較起來 , 誰比較有說服力? 先上個判決 [新聞] 1688萬超跑被撞壞 法官竟判賠8萬8 原因曝光 內文提到 :![Re: [問題] 請問撞到汽車後照鏡 對方堅持索賠? Re: [問題] 請問撞到汽車後照鏡 對方堅持索賠?](https://img.news.ebc.net.tw/EbcNews/news/2021/10/15/1634310810_293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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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https://i.imgur.com/wCp6Rj8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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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2020小輕原油QM事件,民事判決看完,台灣期貨商負擔40%,還是贏,國外期貨商居然負值以下自行吸收?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0年7月21日與寶來曼11
Re: [新聞] 研究生人妻偷吃大10歲老王 竹科工程師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7
Re: [問題] 車子天窗破裂,求償時隔熱紙算在內嗎: 答案是可以 重點在於要不要算折舊 否定說(不用算折舊) 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85號判決 原告主張為修復原告小客車,已支付更換前擋風玻璃更換工資4,500元及隔熱紙6,000元, 共計10,500元,業據其提出全益汽車保養廠估價單、愛車汽車裝潢行收據各1紙為證(本院6
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支援判決書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 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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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人妻滾床婚禮禮賓!酒後一夜情「一發就中」 尪臉綠求償【裁判字號】112,訴,148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5
Re: [新聞] 護士嫩妻擋不住男教師猛烈攻勢!租屋激戰200次 綠帽夫不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七號民事判決 原告部分 附帶上訴:被告總共應給付一百五十萬元(追加一百三十萬元) 被告部分 上訴 :應駁回原告之訴4
Re: [新聞] 男大生性侵女同學還搞大肚子 她求償200萬原來是伯大哥阿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X
[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
Re: [新聞] 員旅睡人夫經理啪聲太大!機上蓋毯子動【裁判字號】110,訴,1138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