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不平等的審判
網誌圖文版:
https://reurl.cc/XQ7Ooe
不平等的審判
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這麼不公平
作者:Adam Benforado
推薦指數:☆☆☆☆☆
法官、檢察官、陪審團都是人,而只要是人類就有可能會被操弄
近期台北捷運踢飛老婦的新聞在Thread、IG、臉書上紅透半邊天,新聞內容大致上是一位老婦要求年輕人讓座,年輕人不讓,爭執以後把老婦給踢飛。看到這邊,若你不清楚這則新聞,你可能心裡會想說現在年輕人怎麼這麼沒水準,讓個座有很難嗎?
其實整個事件還原是,捷運車廂內還有許多空位的情況下,老婦堅持要年輕人讓位他所乘坐的優先席座位,並辱罵年輕人。年輕人不願意讓座以後,老婦便開始拿他身上的袋子等物品摔打年輕人。攻擊了幾下以後,年輕人擋掉了物品並踢了老婦一腳。
試想,用這兩種不同的敘事方式講給法官、陪審團聽,結果會有多麽不同?這也是為什麼我想讀這本書。本來就對各式各樣的審判、案例、公不公平等很有興趣的我,自然而然也會想了解透過心理學、神經科學,我們要怎麼看待那些不合理的判決?更有甚者,我們要怎麼讓司法變得更加「公平」?
本書適合喜歡心理學、各種案件審判、以及探討人性的讀者,作者透過各種不同的角色、角度,像是檢察官、法官、受害者等去剖析司法審判的缺陷以及該如何改善才能讓整個過程更加的理性與公平。
我接下來會根據書中幾則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案例來說一下我的心得與感想。希望透過簡短的分享能讓大家對於心理操弄有更深刻的體悟,並進而花多一點時間去了解不單單只有司法、而是整個世界可以因為一些小小的改變而更美好。
受害者與標籤
我們握有一些資訊,接著就自己很快地補上了那些我們不知道的資訊,這樣就讓我們有了個前後一致的故事
一名男子倒臥在自家門口,神智不清、眼神渙散。報警之後,救護人員抵達現場聽了目擊者簡短的說明加上自身經驗對於該地區可能發生的情況,判斷為酒醉。從一開始的案發現場到救護車再到醫院,這名受害者都被貼了一個「酒醉」的標籤,不論他的昏迷指數以及各種指標都顯示他腦部有受到重創,但一切用酒醉好像就說得通了。最終這名受害者因搶救不治身亡了。
人類是一個很有趣的生物,面對接受到的資訊會用各種方式將這它合理化。
「他會成為流浪漢一定是因為他好賭成性。」
「到現在都還單身,他一定很難搞。」
我們都會對片面接受到的資訊做更多的延伸,但這其實是很可怕的行為,因為我們最初的判斷並不一定是最準確的。就拿一開始的故事來講,當看到受害者時應該要用更客觀的數據跟指標來給他貼標籤,昏迷指數、流血多寡、瞳孔…等等。與其直接用酒醉做總結,應該要等到所有客觀的檢查結束以後再進行最終診斷。
回到我們平常的生活,工作上我們很容易一看到某種結果就直接得到結論。好比現在GDP節節攀升,人民一定越來越富有。或者這個月業績沒有達標,一定是因為業務沒有好好努力。試著在下結論之前多吸收更多客觀的資訊,避免武斷式的抉擇,很多事會有更佳的結果。
囚徒困境與不實自白
如果有機會擺脫短期的痛苦,人們經常會低估一但承認進行非法活動,將會帶來的長期後果
假設有人告訴你,一次劫車事件的受害者指認你是襲擊他的主嫌,現在你有兩個選擇:
承認你被指控的罪名,然後花兩年時間待在牢裡
試試你在法庭上的運氣,但有可能必須坐上25年的牢
我們可能會覺得做兩年的牢沒什麼,要是運氣不好要坐25年那才真的是慘。於是你跟檢察官認罪協商,說了個謊然後坐牢去了。結果你小看了牢裡的世界,裡面性侵、暴力猖獗,你待不到兩年就被性侵好幾次,更被虐待了無數次,於是你還沒出獄就瘋掉了。
或許這故事離我們很遙遠,那我來講一個小時候可能會面對到的困境。教室裡有人的東西被偷了,老師把你抓過來跟你說,有人看到是你偷東西,他要你自行承認然後不會受罰,否則他就要翻你背包並且進行全面搜查,如果查到真的是你偷的就要把你送警局。事實上東西根本不是你偷的,完全是討厭你的同學要陷害你。你怕這件事會鬧上警局,於是你跟老師說東西是你偷的。但果不其然,你不但沒有「不會受罰」,你還被其他同學貼上小偷的標籤,甚至被霸凌到要轉學。
認罪協商真的是一個很誘人的魚餌,我們應該好好檢討這件事存在的必要性。人類對於眼前的誘惑相較於長期的考量往往是沒有判斷能力的,此時衝動會取代理性。取消認罪協商並讓被告了解審判的重要性或許能讓這種悲劇減少許多。
審判的本質?
好鬥的情緒可能使人有動機為了自己的利益扭曲規則,並且將這種行為正當化。
我們現在能夠從各種串流媒體看到一系列法律相關的影集,裡面律師與檢察官針鋒相對的畫面歷歷在目。雙方往往為了獲得「勝訴」而絞盡腦汁使用各種小手段,包含隱藏證據、誘導證人…等等。但勝訴真的是審判的本質嗎?
我唸到這段時其實滿有感觸的,因為我們都被太多影集教導,在法院上贏得審判才是最正確的。但審判的本質應該是要獲得最「真實」的結果吧?若證據不完整、證人不確實,那這樣的勝訴對被告或提告人是對的嗎?
書裡提到有些國家的檢察官工作不再只是單單針對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提出辯論,同時間也要針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作出同樣的辯論。目的除了要讓審判更公平之外,更是要消除檢察官取得「勝訴」才是獲勝的心態。
其實這種方式在很多公司都已經開始實行了。開會時對於「共識」不再只是單方面一昧附和,而是也要針對共識的反面提出足夠的辯論,進而讓整個目標看到的更加全面與完整。
司法的審判或許不在你我的生活當中,但我們卻能從中習得許多寶貴的知識與經驗。公不公平往往是我們從小喊到大的一個口號,但公平是什麼?我們跟社會都還在學習與成長。或許我們離零失誤的審判世界還有很長的一段路,但這卻應該是我們必須不斷前進的目標。
--
82
Re: [新聞] 快訊/北檢要抗告了 重話駁斥柯文哲「什說真的 就法律來講 你檢方起訴後還要羈押被告 主要原因應該就只有 擔心被告會逃亡或不按時出庭應訊 起訴後會用 避免被告會跟證人串供或湮滅證據 這種理由來羈押被告 你起訴時依法就應該已經得到可以讓法院認定被告有罪的所有事證了 審判階段只是讓法院調查認定 你偵查所得的證據是否能夠超越合理的懷疑![Re: [新聞] 快訊/北檢要抗告了 重話駁斥柯文哲「什 Re: [新聞] 快訊/北檢要抗告了 重話駁斥柯文哲「什](https://i.imgur.com/TXO2Hzfb.jpeg)
15
[問卦] 只有我覺得檢察官跟法官可互調很怪?看到某很兇女檢轉調法官 一個是行政體系 把被告先當犯人看待 有罪推定原則不用證據也可以起訴 一個是司法體系17
[問卦] 地院如果把上午高院的判決複製貼上會怎樣如題 如果地院更裁以被高院判決說服為理由,複製貼上高院上午的裁判 會氣死高院嗎? 我以前錯了,不該違反武器平等原則,要落實公平法院,沒有為檢察官保全證據的義務 高院︰你竟敢用我的魔法對付我?9
Re: [新聞] 證據不足柯案才審這麼久?律師怒飆小草:綠師所每個證據都爭執 50個證人要傳50個證人開庭 但開庭到現在每個證人都翻供 打臉檢察官,事實被檢察官扭曲還不能爭執嗎 就因為證據爭執就要繼續羈押 那每個不認罪的被告不就都得羈押? 那鄭文燦為何能放出來 且後面的證人都跟京華城案都沒直接關係 故意傳50個人證人說避免串供不就為了羈押?5
[問卦]我國司法 讓被告接受公平審判很難嗎是這樣的 我有一個朋友被檢察官聲請羈押4個月 家裡辦公室都被翻的亂七八糟 然後家人朋友同事將近百人全部都被叫去問話 之前好不容易檢察官寫好起訴書把我朋友起訴![[問卦]我國司法 讓被告接受公平審判很難嗎 [問卦]我國司法 讓被告接受公平審判很難嗎](https://i.imgur.com/Q34uC3vb.jpeg)
4
[舊聞] 當心恐龍國民法官1.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來源︰ 中時電子報![[舊聞] 當心恐龍國民法官 [舊聞] 當心恐龍國民法官](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0-07-25/656/B15A00_P_03_02.jpg)
3
[問卦] 有沒有台灣國民法官法跟本被閹割的掛如題,台灣司法改革之一的國民法官法,居然只對10年以上之本刑有用 人家美國是只要半年以上刑責就有資格申請陪審團審判 台灣是不是應該修法放寬適用標準,讓一定刑責的受刑人有能申請陪審團審判 或是允許連署來啟動陪審團審判,來避免白色恐怖再次發生呢 --3
Re: [問卦] threads康乃爾博士法盲 沒證據≠無罪檢察官需要恪遵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刑事司法制 度中的基本原則,意指在未經合法程序證明並判決被告有罪之前,應假定被告無罪。 檢察官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的角色: 1. 提起控訴的責任: 檢察官負責提供充分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被告在法律上確實有罪。但檢察官不得基於個![Re: [問卦] threads康乃爾博士法盲 沒證據≠無罪 Re: [問卦] threads康乃爾博士法盲 沒證據≠無罪](https://i.imgur.com/brkyU7qb.jpeg)
1
[心得] 誰是審判人《誰是審判人》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公平正義的審判,究竟誰審判誰? 「法律馴服國家,人審判人。」 由於準備考試的關係上了一些法學相關的課,邊學邊驚嘆法律的意義與深度有多麼重,不是僅憑三言兩語就能決定任何一個審案件。發現這本竟然是法官寫的小說後實在太好奇就又手滑買回家了。 曾犯殺人罪而入監服刑多年甫假釋出獄的黃遊聖,出獄後被認為涉嫌殺害主張廢死的教授邱令典,引發社會一片譁然。此時正逢「國民法官」制度上路,這起撲朔迷離的謀殺案成為雲林地院第一件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們一同參與審判的案件。審理期間,檢辯雙方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展開激烈交鋒,而嫌犯黃遊聖從始至終卻以輕蔑、高傲的態度面對這場關於自身生命的審判。真相到底為何?國民法官制度又能夠真正做到所謂「公平正義」的審判嗎?![[心得] 誰是審判人 [心得] 誰是審判人](https://scontent-tpe1-1.cdninstagram.com/v/t51.2885-19/399994819_1563882197756135_5119215985445149460_n.jpg?stp=dst-jpg_s100x100&_nc_cat=102&ccb=1-7&_nc_sid=3fd06f&_nc_ohc=yVsk3Gm_H5cQ7kNvgEaQdUJ&_nc_ht=scontent-tpe1-1.cdninstagram.com&oh=00_AYAWUObu1y9VZa66GMWQmlt6zQcEWfOXnFBIcPRjowI26Q&oe=66783C95)
Re: [問題]有目擊證人說詞不清(非故意)害人坐牢的書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僅承認5種「法定之證據方法」,分別為「被告」、 「證人」、「鑑定人」 (此三者合稱為人的證據方法)、「勘驗」、「文書」(此二者合稱為物的證據方法) 意思是除了被告之外,其他人都算是證人,不知您的目擊證人是否包含"被害人"在內? 如果是的話,可以推薦 >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