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塔綠班法學神沈伯洋真的被吳宗憲打臉了
※ 引述《qm21 ()》之銘言:
: 塔綠班法學神沈伯洋真的被吳宗憲委員打臉了嗎
: 懶人包:
: 吳宗憲說覺得他做的不對就依立法委員行為法送他去紀律委員會
: 就是正確的作法
: 沈伯洋說違反利益迴避才需送紀律委員會
: 酸吳宗憲看不懂中文
: 可是立法委員行為法好像沒有說只有違反利益迴避才能送紀律委員會
: 法學博士真的被打臉了嗎怎麼可能
沈伯洋應該是指這段:
第 22 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第 23 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前因是因為民進黨黨團提出對吳宗憲當主席時的譴責案
https://www.nownews.com/news/6406836
立法院15日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藍白提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逐條審查,過程中民進黨逐條有異議卻直接送保留,引發民進黨不滿,為此提出對召委吳宗憲的譴責案,最後6比6戰成平手,吳宗憲以主席身份自投反對
吳宗憲認為:「這些民進黨對我主持會議不滿,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按照『立法委員行為法』送紀律委員
會議處吧!」
沈伯洋回說無法送記律委員會,因為不構成委員利益迴避。
大概4這樣。
--
※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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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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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立法委員陳琬惠FB:請問賴清德主席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陳琬惠FB 3.轉錄內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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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吳宗憲沒收發言權然後叫大家多念書?第 五 章 討論 第 28 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 29 條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2
[黑特] 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立法委員行為法好有趣!查一下網上立法院議事規則 看到幾個蠻有意思的規定,順便補上立法委員行為規則 這些規定有幾個邏輯 1.開會前要簽名報到,未到會者要想主席請假, 未請假視同缺席(就不知道會不會扣薪水)2
Re: [新聞] 寡婦樓都更環委是建商獨董 高虹安:林依據新竹市環評委員組組織規定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 市長就下列人員中聘(派)之: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一級主管五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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