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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北科大傳師生戀 違專業倫理教評會決議懲處

看板AfterPhD標題Re: [新聞] 北科大傳師生戀 違專業倫理教評會決議懲處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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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之銘言:
: 北科大傳師生戀 校方:違專業倫理教評會決議懲處
: 2020-11-17 14:25 中央社 / 台北17日電
: 媒體報導,北科大女教師疑似與男研究生發展戀愛關係。校方今天表示,已依性平法規定: 調查,教評會決議給予該教師書面告誡,並停止系上經費補助一年。
: 蘋果新聞網日前報導,台北科技大學一名女教師疑似與指導的男研究生發展戀愛關係,遭
^^^^^^^^^^^^^^^^^^^^^^^^^^^^^^^: 其他畢業學生質疑女教師獨厚研究資源給男研究生。
^^^^^^^^^^^^^^^^^^^^^^^^^^^^^^^^^^^^^^^^^^^^
: 台北科技大學今天表示,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教師不得與: 有指導關係的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學校教師聘約第12條也明訂「教師於執行教: 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 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第一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
校處理。

既然本案教師與學生有前述指導師生的事實,及存有權力與利害衝突的疑慮,
即所謂專業倫理應避免的關係。

然後又有所謂其他畢業生"質疑女教師獨厚研究資源給男研究生"之事實。那麼
學校引據前揭條文處理並無問題。

學校另外又引述學校教師聘約第12條作為處理依據,這是校方和教師合意的私人
契約,其中約定的條款內容自然拘束當事人;雖說就內容來說與前述行政命令條
款同。其實引前揭準則條款處理即可。

至於何謂專業倫理,前揭命令與契約固無明文解釋,不因而表示不存在或可任由

當事人恣意解釋。就本案而言,粗略如有如上述利害衝突與分配學生研究資源不

公的事實,校方就此懲處,顯示認為此等行為不合教師專業倫理。

就抗辯流程來說,本案教師不服而想向教育部尋求救濟或法院訴訟的話,自己有

義務想辦法解釋或反駁校方前述對專業倫理與本案事實的解釋方式。支持本案教

師的人亦同。自己想辦法解釋與證明自己的主張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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