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NPB FA規則拿來對照也對照錯?
我自己有玩NS的實況野球 FA有限制搶人的人數 我當時就猜台灣應該是抄日職的
(遊戲交涉都在同時 有時候還會搶輸人... 這是題外話)
我查詢了一下原文規則 (WIKI或日本野球選手會)
獲得人数
獲得する選手が上記の補償対象選手の場合、直前のシーズンまで他の球団に在籍していたFA選手と翌年度の選手契約を結べる人数には2名までという制限がある。ただし公示されたFA宣言選手が多い場合は以下のように緩和される。
FA選手21名以上30名以下 - 3名まで
FA選手31名以上40名以下 - 4名まで
FA選手41名以上 - 5名まで
FA宣言前からその球団に所属していた選手(すなわち、FA権を行使しての残留選手)及びランクCの選手はこれに含まれない。
以上日文看漢字也大概懂 並且有寫 其他球團(他の球団)
並且 C等級的不限人數(球團年薪排行11以下)
--
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
3.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13名(含)以上時,則任何球團得依前兩項之 比例原則的自由球員人數締結合約。
---
台灣隊伍少 人數跟NPB不同能理解 但是怎麼沒抄到其他球團這點.....
本來有公告說 不包括母球團 怎麼今天又變成含母球團
我是覺得前一次公告的比較合理
你只能保自己的 然後不能搶人...??
提出三位還要放生一位...
原本提FA是可以增加價碼的手段 變成自己釋出自己的手段....
為什麼今天又突然說有通知各球團包括自己球隊的FA 只能兩人...
該不會這份文件有很大的法律效力
統一如果真的有三個FA留下來 會被其他球隊違約來罰?
所以只能照目前寫的 任何球團 改天會議再改?
怎不能先開會討論再改...硬要人家收回FA....
--
當初怕有球隊不排除解散
以後球員都不敢提 怕超過名額失業
還有一堆護航聯盟的 呵呵
C級也漏掉了 中職FA時,日本C級這版出來了吧
中職有中職的玩法阿 什麼抄錯 是在地化
抄還會抄漏
台灣還要分 ABC嗎XD 連第一版都沒共識
抄還抄錯w
台灣不都這樣嗎 波西條款跟美式訓練也都抄到變形
先把其他分出來再來分ABC
要改ok 開會改啊 聯盟解釋直接違反文義本來就莫名其妙
有夠白癡 抄也不會抄 也沒人有fa觀念 笑死
中職才不是抄錯哩 本來就是故意 保障球團那
草 (抄) 創 XDD
除了降價和減1-2年外,C級讓很多普通選手也能FA
沒辦法 球員工會看起來像是裝飾品毫無作用 不會爭取
工會就是裝飾品阿 理事長帶頭出來技術性FA 酸他還有人
護航:你們是不是只會看顏色酸
FA沒有在管你目的的 日職一堆效忠式FA
技術性FA那也是球員權益 他要把FA權力用在這邊是他的自
由好嗎
中職領隊會議遠高於會長職權 FA本來就是被逼出來的 根本就
我也覺得FA是自己的權利 但是提出三人放生一人是搞笑...
一開始 不想FA制的 綁死 薪資成本才會低
日職真的一堆效忠式FA,故意把自己的FA用掉 續留原隊
我記得在專欄讀過 舊版的規章是有抄對的 但新版不知道為
何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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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12
[討論] FA簽約限制是否公開說明?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11
[討論] 增加王鏡銘歸建條款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3
[討論] 制定FA球員年薪公開化及簽人數分級化聯盟應該要是制定FA球員年薪公開化及限定簽制人數分級化。 1.每年年初各隊要提供隊上球員的年薪排名給聯盟公開以利年底球員FA時參考。 2.每隊各簽FA人數要做分級化。 A.中職FA簽約限制維基百科內提到: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 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自 由球員締結合約。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1
Re: [分享] 白紙黑字的規章也能滾動?【Josh聊棒球】A.中職FA簽約限制維基百科內提到: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自 由球員締結合約。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球 員締結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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