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王柏融回中職只能回桃猿不公平吧!
首先,這件事情請先去找當初哪個修中職規章的天才吧......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2020版)
第21章 自由球員辦法(FA)
底下的.............
第21-1章 旅外球員辦法
(107年12月2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增訂)
一、申請資格:
1、選手年資及累積之計算,同第21章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規定。
2、累計達到3個球季的選手,可取得旅外球員資格,在獲得球團同意後,可行使旅外球員權利。
六、本章所定之旅外球員回歸本聯盟後,原球團仍擁有該選手契約權。該選手原年資予以保留,繼續累積至第 21章第 135 條
規定年資,得擁有自由球員申請資格。若原屬球團已解散者
,則該選手成為自由契約球員;若原屬球團由其他球團承接者,則該承接之球團將被認定為原屬球團。(108年11月21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增定)
PS. 第135條【申請資格】 (為 第21章 自由球員辦法(FA)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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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中職參考韓職的
這部分可能錯一半.....
韓職規章翻開來看
除了美韓選手協定有非常完整的海外競標規範以外
類似於提早旅外的條款
是被放在 『第十章 選手契約之讓渡 』
這個章節裡面有提到怎麼看待契約受讓與棄讓的觀點用詞
而 第 104 條 關於國外職業球團的選手契約之讓渡等
① 球團依照第25 條在KBO 聯盟從最初登錄為現役選手後起算達7 個KBO 正規例行季賽(以下簡稱「正規季賽」)以上的參加活動選手,在取得總裁事前批准情況之下,可向國外職業球團進行針對該選手之選手契約讓渡程序。
至於韓職規章的FA章節 是 『第十七章 自由球員 (FA)』
探討的是FA球員資格及市場運作、契約規範等.....
台韓在寫規章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差的(邏輯上差很大)
不過亞洲三國的職棒來說,對於選手契約,目前仍以資方話語權較大
選手在取得FA資格之下,還必須提出FA申請,再視補償機制,攪動市場水溫
無論是推文提到的中職王柏融或是韓職朴炳鎬
都是在未取得FA資格之下,球團與海外球團進行了契約讓渡行為
但回到本國聯賽時,此名球員仍未取得FA資格的觀點評定下
契約優先權會在原球團之下
但如果是像金賢洙當初是取得FA資格後旅美,他回到韓國時
就理所當然可以自由接觸各球團
結語:中職喊著要修規章口號大旗的,麻煩先把邏輯問題解決一下XDDDD
--
總之就是一整個很不公平 = =
中職這個寫在FA章節 根本是自己打臉自己的 假Free啊XDDD
有趣的是 大谷也是提前出去的 但不保證得回火腿XD
我要下注的話 我賭大谷會回火腿
一定會回去吧
日職是直接在契約讓渡上,徹底將國外跟國內契約權都受讓
吱寶得利開始反串 呵呵
這概念會類似歌手的經紀約 有些會將海外合約分開來賣
像部分韓團的中國團員在大陸活動 會讓中國經紀公司管理
大谷跟火腿的關係這麼好 肯定回去也是去火腿吧
差別在於是用「拍賣」還是「租借」的概念去理解而已
未達FA標準,球員跨聯盟移籍實質上算是租借行為
但是玉仔當初是用「入扎」=「拍賣」的名義出去
這種事情球團不會有反應,因為「大家都有可能用得到」
就跟上賽季末那個全年墊底有機會打TS的狀況一樣
我是覺得入扎出去的球員回國要不要回原本的隊伍拿FA資格
這件事情應該要跟球員工會討論才是
不過聯盟現階段體制就是4大老+1菜逼八決定
我看這部份也就這樣給過了 (攤手
是接近租借 但又有點不一樣 畢竟該名球員在海外期間沒限制
等於這部分是原本母國球團把海外權利全部讓渡出去
這會比較接近藝人經紀約在不同地區可以不同操作方式
韓職要滿七年才能申請入札怎麼不說下 台灣滿3年就可以
申請根本就已經超前許多了
每個球隊跟聯賽在投入成本差異 就類似韓國藝人七年經紀約
你要養一堆可能連一軍都上不去的陪練球員(演藝練習生)
這就是經營成本 雖然藝人成名可以打官司解約 但球員很難啊
亞洲的棒球選手合約反而類似日本的事務所契約機制
日本藝人不會隨便換事務所的 相對的 小咖也能領底薪
這種精神玩法 跟亞洲的職棒還滿像的XDD
另外 中職訂三年也是為了留選手又能避免簽約金暴漲的妥協
光簽約金 經營規模成本 各國的聯賽要訂幾年就會有背景差異
方法直接複製貼上(甚至自助餐) 是沒寫過博論會被電死啊
24
在大王旅外前,中職根本沒有入扎的相關規定 太子跟聯盟反應,也遲遲沒有訂定 最後就LM自己寫一份,在領隊會議通過後 當成中職的特殊規定(打滿3年,母隊同意可旅外) 至於其他三隊為何會同意母隊有優先接觸權,X
說真的,會支持王回樂天的大部分一定也是支持一中 Lamigo已經徹底從中職消失了 火腿買斷的是要跟lamigo買斷並不是樂天 所以球團換成樂天之後怎麼還會要求王承認他是樂天的球員,難道他不能當嗎lamigo的球 員嗎?5
蠻令人意外的,居然有不少人,會因為球隊的轉手,就認為Lamigo桃猿與樂天桃猿之間, 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的繼受關係,其實Lamigo桃猿與樂天桃猿就是同一間公司,之前公司 名稱叫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叫台灣樂天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原本的股東老牛 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名稱:La New),將所持有的全部球團股份都出售給台灣樂天 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而已,王柏融旅日之前,是球團的員工,又不是母公司的員工,相關的2X
首Po人家火腿都用錢把你買斷了,你中職又有自己的解釋跟玩法,這樣合理嗎? 而且當初離開的是Lamigo桃猿,不是樂天桃猿,光是這點爭議就很大不是嗎? 王柏融回中職最公平的方式是 1,到味全 2,參加選秀16
理論上有收轉隊費,回來應該要直接FA才是正確的,不過中職嘛.你知道的 樂天一定會說.我沒拿到轉隊費阿(真正拿到轉隊費利益的是Lamigo),所以 王柏融還是我的 反正就等他回來再吵一輪這樣吧.中職哪次不是遇到問題才補漏 不過給樂天也好啦.現在的王柏融也早就不是以前那個王柏融了38
根本快變月經文了 一段時間就有人出來吵一次 討論這個根本沒意義再說也已經拍板定案了不是嗎 還有人下面推文說打線已經不均了 沒道理大王再回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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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賴師傅到樂天【自由球員轉隊公告】 依據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相關規定,原富邦悍將球團所屬球員賴鴻誠行使自由球 員權利,並於109年12月4日與樂天桃猿球團締結契約,聯盟複依據21章第144條契約締結 之規定,於接獲樂天桃猿球團檢送之選手合約影本後正式公告。 --12
[分享] 中華職棒聯盟針對FA事件聲明稿針對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第150條,有關「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FA)權利之選手 締結合約的人數限制規定」,中華職棒大聯盟經內部檢討,認定賽務部先前對外解釋不正確 。聯盟今(24日)正式致歉,並更正解釋內容為不論是否為原球團之球員,本季七名申請FA 之選手,任何球團只能與最多兩名選手締結契約。但為避免球員權益受損影響未來生涯,聯 盟也決定同意目前已申請FA之球員,可以於明(25日)下午5時前撤回申請。7
[討論] 自由球員【自由球員轉隊公告】 依據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相關規定,原富邦悍將球團所屬球員賴鴻誠行使自由球員 權利,並於109年12月4日與樂天桃猿球團締結契約,聯盟複依據21章第144條契約締結之規 定,於接獲樂天桃猿球團檢送之選手合約影本後正式公告。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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