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文化部回應ACGN 創作者權益推動協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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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們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先前我們關注並號召連署的公共政策參與平台議案「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本日已由主管機關文化部作出正式回應。
文化部在回應中指出,《憲法》第11條寫明「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在出版法廢止後,言論及出版自由獲得完全保障,出版品內容係依出版自律、民眾他律及相關法規辦理。
文化部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授權規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支持出版自律組織向業者、兒少宣導出版分級,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並與相關機關共同支持「iWIN」維運。
文化部也提到,近來生成式 AI 之快速發展,有可能真偽難辨或創造不存在之資訊,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或人權等侵害,尚須專業評估其產出資訊與風險。對此,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帶來的法制面衝擊,遂將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幕僚單位,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議 AI 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數位法制協調事項。
本協會肯定文化部之回應內容,其在扶植圖文創作、支持動漫畫出版產業的基礎上,表達應兼顧保護兒少及創作空間與自由之立場。而我們也認同,其支持在鼓勵創作、出版的同時,適當推動並輔導業者分級自律,以令公眾能夠對不同文化和創作表達形式的理解與接納,守護本國自由與多元之創作環境。
最後,我們持續等待衛生福利部在協調會中承諾提出之函釋,盼能與文化部立場一致,共同守護兒少權益與創作自由兩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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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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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說明
一、本部自105年起,規劃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歷經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及多場公聽會、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於107年完成研訂文化基本法草案,108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同年6月公布施行,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
二、《文化基本法》第3條已明定:「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及自主性。」按基本法之性質係屬政策宣示之作用,真正落實該特定領域事項,仍必須要由該特定領域事項之相關法律,將其內容具體化,以為施行之依據。
三、本部依職權辦理文化設施與機構、文化資產、文創產業、影視音產業、出版產業及藝術發展等之輔導、獎勵及推動,研訂各項獎補助法規據以辦理輔導及獎補助措施,落實文化基本法。以出版產業之輔導為例,本部向尊重創作及出版自由,並持續補助青年創作、漫畫創作,舉辦金鼎獎、金漫獎,鼓勵原創出版及推廣閱讀,積極推動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促進產業發展。
四、《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出版法廢止後,言論及出版自由獲得完全保障,出版品內容係依出版自律、民眾他律及相關法規辦理,本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授權規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支持出版自律組織向業者、兒少宣導出版分級,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並與相關機關共同支持「iWIN」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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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辦理情形
就提案人之提議內容,經本部去電提案人瞭解,也與近期部分平台網頁內容因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通知平台先行自律限制瀏覽或下架,所引起對非真人圖畫、二次元作品適用該條例及相關判斷標準之討論相關,謹就提案人建議,依次說明如下:
一、本部基於扶植圖文創作、支持漫畫出版產業之立場,除第一時間將民眾意見轉請衛生福利部參考,請該部考量虛擬創作與真實兒少之根本差異性,妥適評估相關之判斷標準,兼顧保護兒少及創作空間與自由外,並主動提供相關公協會、業者聯繫資訊予該部,建請後續相關會議持續邀集漫畫創作者及產業代表參與,以達社會溝通。本部持續洽詢了解漫畫創作者及產業建議,也盡可能廣蒐網路社群中相關討論,以充分了解創作者、業者及動漫愛好者意見。後續衛福部、iWIN等召開會議亦已確實邀請創作者及業者代表與會研商,如衛福部113年3月召開研商會議,除邀請法務部、內政部等公務部門,也採納本部建議,廣邀相關動漫出版同業、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動漫畫推廣協會、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等與會交流。另iWIN於113年3月至今,已召開2場次案件處理標準會議,亦參採本部建議廣邀ACG創作者及漫畫職業公(工)協會、平台業者、法學專家等討論處置流程。
二、《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另《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我國藉《憲法》、《著作權法》,保障創作者得以自由創作,並能夠擁有及保留對其創作作品的所有權利,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利用或侵害;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至有關提案人於提議內容表示刑法「猥褻之定義不嚴謹」一節,經本部函詢「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意見,摘述如下: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猥褻定義已臻明確,且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並無「猥褻之定義不嚴謹」之疑義,仍應綜合相關客觀情狀依具體個案判斷。
三、本部鼓勵創作、出版,同時推動業者分級自律,並非限制創作自由之手段,而是藉進行適當內容分級和標示,提供公眾對不同文化和創作表達形式的理解與接納,以守護本國自由與多元之創作環境。
四、近來生成式AI之快速發展,其生成結果因受限於所學習資料之品質與數量,有可能真偽難辨或創造不存在之資訊,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或人權等侵害,尚須專業評估其產出資訊與風險,行政院已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帶來的法制面衝擊,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幕僚單位,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議AI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數位法制協調事項,國科會為協調統籌單位。另數位內容尚涉及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均為經濟部主管,本部將配合相關部會修法推動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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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情形
一、本部建請兒少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及維護兒少網路安全機構iWIN,於召開涉及創作產業之相關會議時,應邀集創作者及產業代表等利害關係人與會,以達充分討論及共識,相關機關(構)皆已參採辦理。相關會議本部均派員出席,除適時協助轉達業者意見,並於會議上明確表示本部扶植漫畫等文化創作產業、輔導漫畫業者自律及分級以兼顧保護兒少及創作自由之立場。
二、本部持續支持出版自律組織向業者、兒童及青少年宣導出版分級,在鼓勵創作、獎補助出版的同時,輔導業者自律,兼顧保護兒少閱聽權益。
三、本部就數位政策法制之研議,已成立數位政策法制專案小組,本年度並規劃以美國、歐盟、日本等實務及法制研究,研擬我國「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 規範指引」草案 ,作為本部因應AI 相關議題之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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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推動規劃
衛生福利部刻正彙整近期相關會議討論意見並進行研議,本部也將持續參與相關會議,扮演衛福部與創作者、業者之間的溝通橋樑,期盼能在妥善溝通合作下,兼顧兒少權益,更能守護臺灣珍貴的創作自由環境,並將針對數位政策法制,配合我國人工智慧法制之推動,持續研議辦理及精進相關文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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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取自:「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機關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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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沒有明確表態排除二次元創作,不過有積極參與相關會議的話,至少會與管制派的衛福部產生拮抗。
現在就看衛福部是否會遵守之前的承諾完成排除二次元創作的函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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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接下來要開始動AI喔?讚哦
聽君一席話
風頭過了才發文 有點lag
AI那些法規最好不要參考日本的,因為那邊進度慢到笑
原來文化部還活著喔
還行 現在一切都要回到衛福部那邊 那才是重點
AI訂好遊戲規則才不會造成主觀判斷啊
奇怪明明都是部級單位 文化部卻不能阻止這類事情?
聽君一席話 如聽一席話
文化部就給人提尿壺的 衛服部侵門踏戶屁都不敢吭
整個部乖的和孫子一樣 廢到笑
因為兒少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不是文化部
把擬真AI切出去就沒爭議了,這玩意跟ACG根本無關,少數
變態想把擬真AI和ACG綁在一起根本就是在害人
笑死 光看標題就是聽君一席話
拖這麼久才表態
衛福部不是要關TG,關到哪去了
看到衛服部連汪一聲都不敢
部長不是準備轉任新職位了?這篇的效力會越過520嗎?
猥褻定義已臻明確,且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並無
「猥褻之定義不嚴謹」之疑義←所以定義到底是?
我來總結:這個我們再討論
不參考別國完整法規,甚至別國都不完善的情況下
還要領先世界去訂新的法規嗎?
聽君一席話...
把擬真AI跟虛擬2次元綁一起,不就只是想找墊背而已
「並與相關機關共同支持「iWIN」維運」...那完蛋了啊
你文化部今天找iWin來幫忙的心態是?有墊背然後亂搞出事推
給一個民間機構?問題是你自己就該維護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
了,怎麼會去找一個會侵害言論創作自由的iWin幫忙?
還是是我沒follow到?iWin改調調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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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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