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哈洽馬如果上法院 需要指定當事人嗎
就是啊 我們的腳臭臭偶像 心心/哈洽馬有很多人
現在有
心心>腳臭臭偶像
哈洽馬>料理大師
蘿莉洽馬>昨天開實況完
霸氣洽馬>今天準備實況
時光卡在去年的洽馬>時間貌似繼續流動
心洽馬>心番第一季時心心把自己跟哈洽馬合體誕生新人格
我們知道心心/哈洽馬擅長搞恐怖風格的實況
可能哪天因此上法院 像是嚇到小朋友 整晚不敢睡覺 怕哈洽馬餵他吃蟲等等
可是心心/哈洽馬人數這麼多 一起上法院肯定不方便
那麼她們會指定當事人為形式當事人 其他去當實質當事人然後依民訴58條訴訟參加嗎?還是用非法人團體名義 指定一人當管理人去打訴訟啊?
感覺她們還會是共同訴訟 請問會是固有必要還是類似必要啊?
我覺得她們有合一行使必要 所以是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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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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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作業自己做
推
你確定哈洽馬的精神狀態在法律上有行為能力嗎w
噓
被告 谷鄉元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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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組表示頭疼 はあちゃまっちゃ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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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心番的時候可能還沒20 這樣也抓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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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不熟 不要用台灣的類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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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底下V再怎麼玩,小學41年級生應該都會出來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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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洽馬: 我沒有一千個帳號 就有一千個人格
推
他的精神狀態無行為能力ㄅ
噓
用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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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有嘴臭
推
Haachama は変
推
台灣有很多這樣的案例啊,精神狀態不穩定下殺人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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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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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算人吧 應該是由負責員工或是中之人代替
推
都同一個人,沒有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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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大量抄襲日本或日本法的母國德國,法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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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