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剃鬚] 不能幫沙優租房子嗎?
如題
沙優從北海道到了東京
因為未成年又沒錢
只能靠身體換宿
但後來也有打工了
我對東京的租金沒概念
但沙優對房子也不太挑
而且挺獨立的
只要吉田用自己名義幫她租個經濟實惠的房間
應該是可行的吧?
口口聲聲說知道與女高中生同居會有法律問題
都社會人士了應該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吧
後藤跟三島也很奇怪
那麼喜歡吉田
知道吉田想要幫助沙優
應該都能出點力,甚至補貼點房租都行
結果是放任他跟沙優同居
然後在一旁擔心吃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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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田就餓鬼裝小利阿
畢竟這樣一樣是收留未成年 幫忙出錢不就同罪嗎?
日本法我不知道 台灣的和誘罪依實務判決 吉田被判無罪的機率還不小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00:36現實就有類似案例了(好像是教房地產的?
你是想被房東報警嗎?
日本房租很貴
日本房租應該不低
每年幾百例只講得出一個教房地產就把他當常態?
「倘未滿16歲女子之脫離家庭純係出諸己意發動,並非源於行為人之勸導誘惑,抑且,與行 為人彼此間尤各具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儘有自由,皆不與焉。」 「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 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 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04:34工具人轉職喜當爹
就因為不是常態還被判刑 所以才要拿出來講啊
順帶一提房地產那個也是被判有罪好嗎==
同居才能做菜啊 想什麼
可以參考某V?未成年跟男性同居 讓對方幫租房子?
而且那位還算是真的在教對方 而不是單純收留而已
跟那位相比 吉田相對做的事情就不多了
幫她租房子然後放牛吃草 在台灣是很難被判和誘罪的 日本法就不知道了
東京都的房子很貴阿
笑死 將心比心
你會把一個可愛的女孩子留在家裡還是租房子給他
就算沒要打炮有一個可愛的女傭在家裡有多爽
如果房地產那位是常態的話 那這作品就不會有話題了
再說 房子是登記在你名下 讓未成年寄住還是一樣是和誘罪
並不會 上面判決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更何況是租房她自己住 在事實上根本沒有支配關係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09:50而且吉田大概是被酸也沒教她謀生能力之類的(X
哪不會 你的房子登記名下還讓無關別人住 要不是他被判
不法入侵(提出和自己無關) 若是你提出他認識自己 那就是
和誘阿 不會因為是分居就把誘拐這事實抹消
我想你對法律有些誤會 第一 租房不等於房子登記在你名下,房子還是登記在房東名下 第二 她跟你認識不代表和誘,除了上面判決寫的「出於己意發動」不算和誘外,和誘還有 另一個不成文構成要件是要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對離家出走的事實有所貢獻跟 將人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完全是兩回事。
日本好像是有罪推定論?
你上面提出案例有一大前提 "脫離家庭" 也就是父母或是
監護人須放棄撫養 監護權 只要沙優哥哥或母親提告你誘拐
不管你如何辯解有沒有同住 有沒有作 就是誘拐事實
讓她能夠不回老家就有罪了吧
作品中 沙優哥哥是有給她30萬要她去住旅館的 並無法放棄
無同意她和別人居住
我覺得 是你本身誤解太大 不管如何作 誘管事實就是
成立 也不會因為另外登記房子就有有所改變
我覺得,從你一直講登記房子,就知道你根本不知道我在講什麼==
認真說不像樓上講的那樣罪名更難成立的話纘法律漏洞
被誘拐的少女只會更多
以台灣來說的話 未成年租房子不是要有成年人保證人做
有一個超大奶上司 對女主角沒感覺 好像可以理解
重點是上司也喜歡男主
擔保之類的嗎?
實務上你如果家住海線做消波塊,24小時有小弟站對方家門口噓
寒問暖,一點事也沒有,還會成就一段佳話,席開上百桌
你乾脆說房子給沙優住 吉田去上司家住比較快
這的確是更好的解決方案
你講的很容易理解阿 "如何抵銷誘拐的事實"阿 實際上除非
交給社會.警察 或是帶她去找監護人說清楚外 其他都是誘姦
除非就讓她去住個不是自己名下的房子或房間 像是旅館
先不講為什麼又變成誘姦了 然後如果你要說的「誘拐」跟我說的「和誘」是同一件事情的話 我只能說要構成和誘有一定的要件 並不是你幫助她離家出走就是和誘 何況是原本就已經離家出走的人 舉個例子 假如我有間房子屏東 我人在台北 屏東的房子借給一個離家出走的少女住(前提是她離家出走是出於己意) 她要幹嘛就幹嘛我不會管她(我人在台北也管不到) 這在台灣100%不會成立和誘罪 有沒有其他法律責任我就不敢說了
不 就算房子給她住 也是你這租屋者同意的
還不如給她錢讓她自己去住旅館(這就跟她哥類似了
簡單一句話 犯罪事實終究是犯罪事實
要不犯罪 旅館就是最佳解
簡單一句話,不會構成犯罪的事實就不是犯罪事實 「倘未滿16歲女子之脫離家庭純係出諸己意發動,並非源於行為人之勸導誘惑,抑且,與 行為人彼此間尤各具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儘有自由,皆不與焉。」 判決就是這樣寫 如果你看不懂自主權、支配、來去自由,那我真的沒轍
問題是你說的是台灣 日本就小說中 主角帶沙優"踏入家門
那一步起" 就已經構成犯罪了
本文本來就有寫說台灣法是這樣 日本法怎樣我就不知道了。 僅依台灣法也不會留宿離家出走少女「那一步起」就構成犯罪
你不是一直在問日本嗎? 為什麼要用台灣法律去套?
我只有說依台灣法不構成和誘,日本我不確定 但台灣刑法繼受德國及日本 許多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致的 如果你確定在日本也是犯罪 那應該拿出日本刑法的條文來說為什麼有罪 而不是靠感覺。
所以就回你標題的 主角無法用自己名義幫沙優租房子
不管如何 犯罪事實就是成立了
所以日本法條怎麼寫的?
刑法224条から229条
未成年者を略取し、又は誘拐した者は3月以上7年以下の
懲役に処する
感謝提供日本刑法條文 但如何定義誘拐 也就是怎樣的行為才算誘拐 那就需要實務補充了 像台灣的「和誘」定義上面已經寫得很清楚 我沒有日本實務判決的閱讀能力 就不獻醜了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49:16未成年者の自由のみならず、保護者の監護権も含まれます
略取および誘拐は、未成年者を場所的に移転させることを
要するとしています
那我簡單說 在日本 未成年作任何事 都要"監護者"同意
所以 小說中 她哥哥在當下沒同意沙優住進剛認識的主角家
而主角帶到家中 沙優以"家事"作回報 就已構成"未成年
誘拐" 也就是 犯罪已經發生 從太正開始 判例就如此
刑法224條的《未成年者誘拐罪》處理,即使雙方同意,但若
沒有經過監護者的同意,也算犯法。
深夜帶青少年外出而沒有正當理由,也會依「東京都青少年
保護育成條例」處以罰款。
不這樣要怎麼演下去
而且 光日本刑法244條還沒講到未成年作愛的事 僅僅只是
勸說帶走就成立了
所以之前有人說都犯罪了還沒上的吉田腦袋有問題根本
此外 日本沒有像台灣一樣可以自願離開父母監護
兩回事 畢竟罪刑不同 是多一條罪刑不是同樣罪刑
在日本保護條例下 子女只要離開父母(監護人)監護範圍
也必須獲得父母許可 小說中 沙優哥哥"只"同意沙優到旅館
這樣 非常明白了吧
那我繼續回標題 可不可以幫沙優租房? 可以 但主角最優先
就是要先告知沙優哥哥和母親 告知有這件事......
與其說日本有罪推定,不如說日本沒有所謂交保,警察可以
羈押你到你自己「認罪」為止
其實從主角住的地方就能看出來了吧 .. 大概並不優渥
突然要再負擔一間房租主角不一定能承受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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