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112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3) -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新年快樂! 在新的一年也會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持續跟大家分享「行政法」考試重點、最新實務見解與命題趨勢,幫助大家高效搞定行政法,早日上榜! 讀書會連結:https://reurl.cc/O0KZn7
【趨勢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11年12月28日作成【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本裁定與行政訴訟法有關,結論非常適合考在選擇題,今年很有可能考出來,馬上幫大家補充。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89條:「
I.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
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子法: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
【爭點】
1.爭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
2. 結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短者」為準
3. 例如: 管轄法院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告住桃園市;訴訟代理人住新北市。依照「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1)以原告住所地(桃園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3日
(2)以訴訟代理人住所地(新北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2日
(3)依照111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應該要以在途期間比較短的為準,也就是訴訟代理人住居所計算的2日為準
用圖說比較清楚,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的爭點與結論請參下圖
https://imgur.com/CIgJDJb
祝大家考試順利!
--
感謝整理
感激不盡!!
謝謝整理
請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
,代理人僅為一般代理,在途期間應如何計算?
一般代理就沒有特別授權了吧?再審要當事人提,不能再審
也就沒有在途了(應該
應該是,除上訴或再審外,好像沒其他是需要特別計
算在途期間的了?
5
[課業] 解析111年憲判字第11號在行政法會怎麼考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111年憲判字11號憲法判決對行政法考試超級重要,未來1-3年一定會出題。 千萬不要認為111年憲判字11號判決之後,大學對於任何不利「再申訴決定」 或「訴願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觀念是錯誤的!!! 大家最關心的憲法判決又來了!這次的111年憲判字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5
[討論] 謝和弦聲請假處分 行政法院駁回謝和弦上週五被中選會認定尚未執行完畢 喪失台北市議員候選人資格 謝和弦昨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今天傍晚裁定「聲請駁回」 全案還可以抗告5
[課業] 111憲判字第11號考出來了 地特要特別注意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剛結束的公務員升等考試,幾乎所有行政法今年新的重要考點都考出來,包含: 1. 新修正行政訴訟法(112年8月15日生效) 2. 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4日生效) 3. 111年憲判字第11號3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獨立機關之訴願】 註:本文解析內容需要調整,因版規無法刪除連結 ,修正後解析請參考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3
[課業] 考出來了!「行政訴訟法」111修法重點解析111年6月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新修法雖然要等112年8月15日生效, 但出題老師已經等不及了,今年11月的公務員升等考試就已經考出來了!! 例如: 依111 年6 月22 日修正公布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佐級晉員級 行政法概要 (A)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111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2) –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裁處「 行政罰」? 】 今年高考以下這題,還滿有趣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111年新修法與重要實務見解一定是考試重點! 我會在【行政法】 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這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