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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律師(勞社)司法官上榜心得(代PO)

看板Examination標題111律師(勞社)司法官上榜心得(代PO)作者
jp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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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這不是一篇傳統的上榜心得文,筆者自己也認為筆者的讀書方法沒有可參考性,謹就準備考試的一些迷思,提供筆者的經驗供參。

二、分數
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等 106
綜合法學(ㄧ)憲法等 126
綜合法學(三)民法等 126
綜合法學(四)公司法等 90

總分448

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116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15.5
國文 58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90.5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9.5
商法66.5
勞動法與社會法 61.5
總分583.5

三試
筆試:522
口試:86.333
總分 608.33

二、用書
基本上使用教科書,搭配補習班總複習,筆者認為不論他人有多推薦,親自到書局翻閱,確認風格是自己能接受而且看得懂的,才是最佳解

唯一反推周易的刑分解題書,有明顯的錯誤跟前後矛盾
舉例而言:該書認為恐嚇危安的「惡害通知」不需要行為人有能力實現惡害
依此見解,那「召喚隕石砸毀你家」之類顯然沒有現實可能性的惡害通知,也構成恐嚇危安嗎?
另一個更扯的前後矛盾:在強制罪的章節說明「情緒勒索」不構成強制罪
但竟然在強制性交的章節解題時認為「以自殺脅迫性交」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強制性交,但會構成強制罪
這樣也好意思在書封標榜自己是「一本書主義最新進化版」,真是令人不敢恭維

三、迷思破解
(一)要不要背判決、決議、判例的字號?
->除了釋字以外不用
筆者去年參加考試時,本來即抱持著練筆的心態,也想針對此點做個實驗,故除了憲法考科外,「所有的實務見解」均沒有寫出字號,僅寫「依實務見解」,例如:「依實務見解,借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就結論而言,有沒有背字號與分數應無關聯,經閱卷,也沒有看到閱卷老師對於此部分做任何記號
(二)如果不知道有實務見解怎麼辦?
->就算沒寫出「這是實務見解」,只要推論過程得宜,也能取得分數
例如今年民法第一大題第(三)題,考公同共有債權行使的問題,筆者完全不知道這號決議存在,但縱使不點出實務有此見解,而自行透過法條進行推論,在分數上似無特別之不利益。(本大題取得66分)
(三)如果完全不知道題目在考什麼怎麼辦?
->絕對不要放棄,筆者舉兩題爭議比較大者為例
1.民訴第一大題,筆者嘗試就袋地通行權之目的,以及「損害最小方法」下筆,從所有權相對論開始,就立法目的加以論述,得到為了使袋地所有權人實質利用土地,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的結論
而訴訟類型筆者寫給付訴訟,因為給付訴訟兼有確認性質(當然這是錯誤答案)
最終此大題獲得41.5分
2.刑訴第二小題,問檢察官可採行之2種詰問策略及辯護人可採行之2種辯護策略
筆者看到這題的時候跟各位一樣絕望,此時做了在考場上能做的唯一一件事—翻法條
既然他問詰問策略,那我就看詰問的法條,把法條抄上去,簡單的涵攝(因為翻異前供,檢察官可以行誘導詰問,辯護人可以抗辯不符合誘導詰問的要件),就這樣
結果筆者在本小題拿了15分(閱卷時有特別留意)
其它考科筆者均抱持相同心態,不管自己有多沒把握,都用法理嘗試論述,最後一招就是翻法條。
(四)只記一個通說跟實務見解是否足夠?
—>以考上律師而言應該相當足夠了
以筆者倉促的準備時間而言,實在沒有時間記一大堆甲乙丙說,故在答題上確實只各寫了一個學說(例如訴訟標的只寫新舊說),就結論而言,似無任何不利益。
(五)(此點寫給有實務經驗的考生們)
如果在職場上學習過如何寫狀,可否直接套用到國考答題方式上面?
—->完全可以
坊間解題書提供的參考擬答,往往與實務上撰寫書狀的方式大相徑庭
筆者走出考場的時候本來覺得沒救了—花太多時間在抄寫法條,但如果不把法條抄上去,我不知道該怎麼寫,所以每科的最後一題都相當粗糙
但就得分而言,反而取得未曾想像過的高分
也因此,筆者最後想要鼓勵與筆者一樣一畢業就得去工作的考生們,我們在實務工作中累積的經驗,都會成為考上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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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gigi12/02 21:57所以以前我都只敢看教授或老師出的實力研習XDDD

qpqpaazz12/03 04:30推推 想多看一點大家批評參考書的論述

nineuniverse12/03 23:36感謝前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