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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中華郵政113 年半日制內勤約僱限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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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半日制內勤約僱人員(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
甄試簡章


報名期間:自113年10月21日(星期一)10:00起至113年11月4日(星期一)17: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報名免費

試務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1008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網址: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公告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應試人員通過第一試,於參加
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學歷:高中(職)以上畢業,並應於 114 年 1 月 4 日(含)前取得相關學歷畢業證書(註
1)。
(五)持有 114 年 1 月 22 日(錄取名單公告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
冊)。請於 113 年 11 月 4 日下午 5 時前依網路報名程序上傳證明文件,凡未上
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
二、僱用類別:半日制內勤約僱人員(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分 3 個錄取分發局,合
計正取名額 28 名、備取 13 名。
(一)擔任工作:各級郵局郵務營業櫃台、郵件處理、集郵業務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註 2)
(二)工作內容注意事項:因工作內容係擔任櫃台第一線服務人員,須具備一定程度表
達、溝通與問題處理能力及抗壓心理素質,且每日工作時間 4 小時,亦須具備
一定體力。爰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後,審慎決定報考。
僱用類別 應試資格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 (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半日制內勤
約僱人員
(限身心障礙
人士報考)
1.高中(職)以上
畢業者
2.持有身心障礙
證明(或手冊)
專業科目
(郵務營業規章)
◎單選題 50 題
基隆郵局
(A11107101)
10 5 20
板橋郵局
(A11107102)
12 6 24
臺南郵局
(A11107103)
6 2 12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13 年 10 月 21 日(一)10:00 起至 11 月 4 日(一)17: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甄試專區(以下簡稱甄試專
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https://www.post.gov.tw),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發售紙本。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不受理現
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詳閱本甄試簡章各項規定,並同意「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並依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
上傳照片。上傳照片後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
上傳。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
序並拍照存證。
(四)參加甄試人員務請先詳閱甄試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錄取分發局報考。請慎
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錄取分發局。
(五)請務必於 113 年 11 月 4 日(含)17:00 以前,依網路報名程序上傳身心障礙
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須 114 年 1 月 22 日(錄取名單公告日)仍為有效
之文件】,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取
消應試資格。
三、本項甄試毋須繳交報名費。

專業科目
(郵務營業規章)
13:50 14:00~15:00 單選題 50 題

二、第二試(口試)日期:114 年 1 月 5 日(星期日)
(一)以臺北地區為測驗地點(其他各縣市未設試場),請於 113年12月27日14:00
起至甄試專區(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查詢測驗地點、時間、試
場位置、第二試編號及應注意事項,入場通知書將另輔以限時郵件寄發。【台
灣金融研訓院另將以 e-mail 或簡訊方式提醒(未通過者不予通知)】。
(二)攜帶及繳交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正本(請參
照應試注意事項),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指
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並繳交下列表件各
3 份(請直接影印或黏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不退還):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 14:00 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2.履歷表及自傳(貼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於113年12月27日14:00
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3.國籍具結書(請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 14:00 至甄試專區下載)
4.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
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
學歷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第 5 頁,共 12 頁
5.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須 114 年 1 月 22 日(錄取名單公告
日)仍為有效之文件】。
6.其他相關資料:除應繳驗之必要資格條件證明影本外,如其他技能檢定、
語言能力檢定、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個人優良表現等資
料。
7.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採事後審核,如經查明有資格不符、
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甄試期間發
現有上開情事者,除其所繳證明文件資料應保全證據外,並拒絕其進場
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
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陸、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另請詳閱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務必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
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得離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
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駕照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身心障礙證明及屬應定期換證之
駕照應於有效期限內。
(二)應考人應於各節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
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
等非考試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
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
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第 6 頁,共 12 頁
(五)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
以下文具: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
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
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
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
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請關機並
取消鬧鈴及整點報時裝置後,妥為收納不得使用,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
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
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
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
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
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
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二)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
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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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
試題。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14:00 起於
甄試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
一)14:00 至 12 月 4 日(星期三)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
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四)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務必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
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駕照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身心障礙證明及屬應定期換證之
駕照應於有效期限內。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重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甄試專區公告,
應考人可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三、應考人測驗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將取消應試資格,各項成績均不予計
分。若於測驗期間發現,筆試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其他試別(如口試、體測、
術科等)則停止測試,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若
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項成績,均認無效;若於成績公告後
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九)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十)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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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上述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
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四、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柒、成績計算
一、成績計算(均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一)筆試成績:
1.原始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所得成績即為筆試成績。缺考以零分計算。
2.筆試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通知參加第二試。
3.筆試成績相同時,增額參加第二試。
(二)口試成績:
1.口試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
2.口試就下列項目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資料進行綜合評分(無分項
分數):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甄試總成績:
1 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兩項成績加
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2.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錄取:。
(1)筆試成績為零分或缺考。
(2)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二、甄試結果依甄試總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各錄取分發局正取或備取名額最後一名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1)筆試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若仍
為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測驗結果預定於 113 年 12 月 26 日 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並開放查詢,另輔以書面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甄試結果預定於 114 年 1 月 15 日 14:00 起
在甄試專區公告並開放查詢,另輔以書面寄發甄試結果通知書。
三、錄取人員一律按成績高低順序及相關錄取分發局業務需要,視缺分批分發進
用,預定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依序進用完畢。惟

拾、待遇與福利
一、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約僱人員月給工資表半日制人員第17級薪級起薪(月
薪 15,750 元),另核發職務待遇 2,625 元(合計 18,375 元)。
二、服務離島及偏遠地區郵局者,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服務特殊地區加
給標準表規定每月核發相關特殊地區加給(半日制人員折半核發)。
三、享有勞保、健保、職災保險(依各保險相關規定辦理)、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全勤獎金及員工年度休假補助等福利,另視
公司營運情況核發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以及年度考核晉薪。


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Home/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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