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物權無因性 為何又變有因?
物權無因性:
物權因合意.交付.登記生效後 不受債權瑕疵影響
但這一題
甲積欠丙債務,為避免其A屋被強制執行,與乙約定假裝做成買賣,並移轉所有權。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B)丙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答案是(C)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D)只有買賣契約無效
假買賣契約因通謀無效
但所有權(物權)為什麼也無效了?
另外(A)(B)關於丙的描述 如何改才正確?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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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瑕疵理論
依民法第87條是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者都無效,跟物權無
因性無關,物權無因性是只債權行為有瑕疵但物權行為無瑕
疵的情形。
通謀虛偽的話什麼都會無效..
不是因為債權有因
而是因為物權跟債權都是假的aka虛偽意思表示
所以物權債權都無效
因為通謀虛偽的話,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都有
瑕疵
甲乙兩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條物權、債權
直接無效
謝謝樓上們! 簡單易懂多了 另外有人知道A B要怎麼改嗎?
撤銷是對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做的行為,因為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自始不生效力,不需要撤銷就無效,所以AB都是
錯的
原來如此~謝謝小可樂 我真是想太多了~
學說上針對這種情形有採共同瑕疵理論,就是對無因性理論的
緩和,將意思表示錯誤或是通謀虛偽的情形解釋成在債權行為
或是物權行為都是有問題的,所以同樣無效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A選項看起來是在描述民法244的觀念,撤銷權之行使僅得向
法院聲請撤銷,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即244撤銷權與242
代位權之區別)
(B)丙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這是在考87條的觀念。依據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是自
始無效,不需「向法院聲請」即無效!
無因講的是物權行為不需要有效的債權行為做為原因。但物權
行為的本身還是要合法有效。而雙方通虛做成物權行為就是無
效的。所以本件剛好就兩個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