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益信託課所得稅
※ 引述《ARita (ADA)》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所得稅法#3-4V & #4-3
: (1) 有關公益信託課稅,到底要不要併入受益人所得課稅?其法條差異為何?
: (2) 若委託人為個人,課稅與否及適用法源為何?
: 先謝謝各位.
個人雖非專業,發表一點淺見和看法,如果有誤還請各位大大指正
(1)
有關公益信託課稅,信託利益須依所得稅法課徵,而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三之四條第五項規定
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
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四之三條規定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
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
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比較上述兩法條可知,前者係以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為租稅客體,應於實際分配時併入
受益人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而後者則以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為客體,
免課徵所得稅。兩者所規範之客體不同,所發生之粗稅效果亦有所不同。
(2)
委託人為個人之自益信託,其委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三之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委託人為個人之他益信託,其委託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一條課徵贈與稅。
依所得稅法第三之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
、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依本法規定課稅。
依上述法條,委託人為個人之自益信託應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規定併入當年度所
得額課徵所得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一條規定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
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
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
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
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依上述法條,委託人為個人之他益信託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情形者,應就享有信託利
益之權利,按規定課徵贈與稅。
--
感謝.我糾結的就是(1)「信託利益」與「信託利益權利價值」
的差異 ,能舉例嗎?(2)委託人為個人之「公益信託」課稅,
謝謝
(1)信託財產經過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收益,而產生信託利益。受益人對此有享 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之一條規定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 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故於公益信託時,委託人免將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計入贈與總額。
※ 編輯: hsinchen (114.26.91.77 臺灣), 08/22/2020 06:52:31推清楚講解
所以結論是(1)信託利益=權利價值,只是在實際分配時,受益人
課所得稅? (2)贈與人不課贈與稅;受益人不課所得稅?
感謝講解.
(1)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客體,在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即依信託契約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惟信託利益係經受託人管理、收益而生,兩者難有相同之謂。 信託課稅究係就信託利益或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客體,自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觀之。 (2)依信託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之信託。 由上述法條可知公益信託係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受託人管 理或處分之信託行為。亦即公益信託之受益人為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相關稅務法規亦 無以公益信託之受益人為所得稅義務人之課稅規定。
※ 編輯: hsinchen (114.26.91.77 臺灣), 08/22/2020 16:46:01再請教一個問題,請問「孳息」算利益還是權利?若契約規定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其課稅時點為何?謝謝.
是用分配時點區分,還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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