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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看板Examination標題Fw: [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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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時間: Thu Nov 5 23:08:56 20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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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該條的第五款

"散佈謠言"的行為是屬於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換言之,行為結束的時點要如何起算?

假設我在批踢踢或臉書上發一則假新聞,

那麼我是貼文之後,行為就算結束了?

還是說只要該貼文沒刪除之前,行為仍算是在持續中?


請問各家的見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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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odoroiscute (180.217.142.32 臺灣), 11/05/2020 2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