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蒼藍鴿4不4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對事不對人
: 公立住院醫師
: 如果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
: 那就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如果因為醫院約聘名額有限
: 有的醫院就會以「約用」的方式進用住院醫師
: 這個就是純勞工身分
: 不適用公務人員法令
: 聘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約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除了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
產生的年資都可以依法採計年資
不能採計的是 "臨時人員" 而不是約僱的關係...
只要他是依照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訂定並經上級機關核定
就算是約僱用未來一樣可以依法計算年資...
: 兩者福利待遇都不同
: 其中最能突顯聘用人員本質上就是公務員的部分
: 是聘用人員在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後
^^^^^^^^^^^^^^^^^^^^^^^^^^^^^
: 在符合一定條件下
^^^^^^^^^^^^^^^^
很簡單啦現在就是法規上"聘用"是直接受公務員法規範
而不是因為有你舉那些所以推出應該受公務員法規範
因為如果是用"推出來的"
他現在不是公務員所以原則上不必受公務員法規範
那麼"例外"要納入公務員法規範就必須要強而有力的理由:
你說他在符合依定條件下 年資可以提敘 所以應該要受規範
同樣的
既然 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 而且是 "未來"成為公務員
表示 現在不是 未來 就算是了 現在年資也不是必然可以補年資
那麼以一個未來未必可以實現的結果
1.成為公務員
2.符合一定條件
要課予一個現非公務人員的人公務員的義務 顯然要求過嚴
更何況以後他要不當公務員
你還要說因為你年資未來可以提敘所以要受規範嗎?
所以如果不是"聘用"人員本來就是受公務員法規範
要用這些論點是無法直接推出該受公務員法規範....
: 聘用年資可以提敘
: 而約用人員不行
: 這邊有說明
: https://m.facebook.com/taipeicity.union/posts/195882144413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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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原文跟你說過了,我們在雞同鴨講
這樣的對話沒有實益
你自己倒果為因 " → todao: 其實很簡單的道理,既然聘用期間的年資未來可以按規定提敘 03/04 14:17 → todao: 為正式公務人員年資,而聘用期間又不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約 03/04 14:17 → todao: 束,合理嗎? 03/04 14:17 "
※ 編輯: kaky (36.238.29.68 臺灣), 03/04/2021 16:44:03實務跟法條是不適用的,只要公司說可以就可以,不行就不行
還是那句,整個重看吧
當然,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看法,沒有問題
本來就是各抒己見
只是不用再對話下去而已
連結這篇都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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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政院擬具聘約人員草案 學者:未來政府會我覺得比較大的不同是進用來源的不同 現行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下稱僱用辦法)、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下稱聘用條例) 都還要搭配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其運作是機關這個有職等的缺有缺人了 我依注意事項的規定去找約聘僱人員來代理 依其是委任缺或薦任缺而分別適用僱用辦法或聘用條例 其中依注意事項的限制頗多12
Re: [新聞] 愛莉莎莎粉的反擊 台大醫蒼藍鴿一戰成名被檢舉!院方調剛看國考版就這公立醫院的住院醫生是不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戰了起來。 小弟查了一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住院醫生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 銓敘部過去解釋函令,也有提到聘用人員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那台大醫院住院醫生應 該算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係公9
[請益] 提敘年資問題請教問題請適當模糊細節,例如人事時地物 已經有多位板友發文後被自己同事主管認出 公務員圈子很小,不想黑掉或背處分請慎重 ----------以上提醒可刪除-------------- 版大們好,有關於提敘年資計算問題4
[請益] 休假年資&國旅卡103.01.01-105.04.01曾初任公務員 年資2年3月 離職時不覺得會再到公務機關任職 故申請領回一筆任職期間所繳退撫基金(若我理解沒錯 應該影響退休年資) 110.06起任某機關聘用人員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交服務證明 然後併計休假年資?2
Re: [問卦] 路燈維護員30k 爽缺嗎?這個我看一下是寫約用人員 約用人員一般是指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以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及各類基金僱用之人員 但也可能是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如果遇到勞資糾紛很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