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李義祥之事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空間
詳細事件全貌我沒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藉由這次事件問幾個刑法問題
看到太魯閣號的事件,我是直覺的想到李義祥最多就是想像競合
以一個過失致死罪罰之
詳細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我只設幾個情境題問一下
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之後,假設情境如下
1.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卻沒這麼做
2.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
卻因警察、台鐵行政效率趕不上通知列車停駛,又或是列車長看漏工人的示警使事故發生
3.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也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4.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但也盡最大的努力嘗試阻止過
這四種情境中,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
根據15條:「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會不會被評價成是危險前行為,因此具備有保證人地位
最後整起事件不被評價成為276過失致死,而是271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我自己認為如果是情境1的話應該就可以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4因不具備故意,所以不可能會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3的話不確定,我認為應該也是不成立
想請問我的結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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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qe123456z (61.216.148.116 臺灣), 04/07/2021 15:11:33
理論上有可能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實務上很難
證明死亡結果和不作為有因果關係 還有證明被告有上開
故意
我認為 就過失致死的部分 他應該是作為犯而非不作為
犯
知+欲。欲看不太出來
推1樓簡圖與冬雨大神,簡單明瞭,1的話申論改題老師
或許給過,但是實務承審法官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證明因果
關聯而不採認而維持過失致死,畢竟罪疑惟輕嘛~
那我再問一下情境2的問題 假設工人有足夠的時間阻止事故發生,而他也即時盡了最大努力去阻止 卻因警察、台鐵效率不佳,未能即時通知列車長使其停車 (經事後鑑定,他們經通報後的剩餘時間是可能阻止的) 有什麼空間能免除工人的過失責任來使其無罪或免除其刑嗎? 還是最多就只能用57條跟62條自首來減輕其刑而已了?
※ 編輯: sqe123456z (42.77.111.115 臺灣), 04/07/2021 16:40:19警察、台鐵效率不佳那是行政作業的問題,跟本題毫
無相干
分開討論吧
工程車架在上坡=有認識過失
跌落軌道=不作為犯+危險前行為
小弟初學,想問能否該當184條2項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1樓圖的就北大鄭逸哲老師畫的圖
臺鐵職員及警察部分應該是行政程序上的討論於此不論,
至於工人方面可能就只能在罪責層面討論減輕事由(刑法5
7、59)吧?276成立、184也不無可能
危險前行為+危險源監督
不純正不作為沒有過失吧?
殺人準因果關係感覺很難連起來 要證明他當下提前通知
能多救活哪些人...
借題請教 停放工程車是否有論間接故意的空間?沒有放
輪檔停放在坡地,對於滑動到鐵軌的結果是否有可能認識
到?
如果車子滑落到撞上只有幾秒的時間,那就很難證明有期
待可能性了...
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都要有認知,但區別在意欲,看起
來也沒有容忍事情發生
重點應該還是在探討 具不具有迴避可能
每個人的生活經驗不同 判斷就不同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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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台鐵和鐵路安全到底改革了什麼如題 前陣子太魯閣號撞工程車的事件 就是邊坡防護沒做好 讓李義祥沒拉好手煞車的工程車滑落到鐵軌上 導致太魯閣號煞車不及 整台車撞上工程車 發生不幸的事故 記得那時候有位大人物高喊 台鐵改革勢在必行 不要懷疑我們改革的決心7
Fw: [新聞] 【獨家/台鐵出軌】撞擊畫面曝光前切掉關鍵人爆互咬 運作者: ttnakafzcm (tt大)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獨家/台鐵出軌】撞擊畫面曝光前切掉關鍵人爆互咬 運安會批花檢偵辦慢半拍 時間: Thu Apr 15 21:47:30 2021 1.媒體來源: APPLE4
[問卦] 李義祥條款正式實施了嗎?去年的太魯閣事故 除了慘重的傷亡 還誕生了一個東西 李義祥條款 大概是這樣的 幫大家回憶一下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主嫌李義祥雖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但因過失致死最高刑責僅5年。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過失致死刑責,分級處罰,凡有情節重大、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回溯太魯閣號事故。2
Re: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就檢方目前掌握的事實 事故的發生是肇因於李嫌的停車疏失 這跟他是否是為了偷施工 或是其他原因沒有關係 不論他是基於甚麼原因到工地 都不會影響到過失致死的責任 而目前能夠掌握的證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