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1030-3第ㄧ項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其財產追加計算...
第ㄧ行文字敘述為主觀上假設某方是惡意的情況下作處分又符合第二項客觀要件下,在追加是沒有問題的,但若是將房屋贈予給子女且並非出於惡意目的(減少財產分配)純粹為愛護子女,那這樣的情況下該法條還有符合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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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探究主觀意識方面題目上會說清楚不用特別去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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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為何不納入財產分配?想請問大家 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有規定 婚後一方的財產如果是無償取得的話 那麼在婚姻關係結束後 這部分就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就我粗淺所知 無償取得像是繼承或贈與7
Re: [討論] 隔壁版討論婚前過戶房子夫妻財產婚後共有 不管你登記給誰 都是可以分的 引用網路文章: 依民法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或「分 別財產制」,若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就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依目前社會現 狀,多數夫妻均未約定,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6
Re: [求助] 男方房貸 女方生活費是主流嗎民法一○三○條之一之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父母給的五百萬是男方婚前財產, 怎麼結算應該有專業人士解答, 除此之外財產是平均分配的, 並不會因為房屋產權寫男方而影響此一分配.1
Re: [閒聊] 大家會很想在台北市買房子嗎?民法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