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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釋字371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釋字371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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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哪裡違憲?釋字371看了3次還是悟不出...


有請高手解惑,感恩!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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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29.10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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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19:22:04

alice196702/14 19:26實質違憲審查權

Gvant02/14 19:49該號解釋理由書內「毽? 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

Gvant02/14 19:49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毽楚v明確表示法官無法律位

Gvant02/14 19:49階法規範違憲審查權限。且在該號釋字內創設「具體規範審查

Gvant02/14 19:49」,使各級(非僅終審法院)法院得針對法律聲請釋憲,因此

Gvant02/14 19:49,確立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為集中制。(但仍有反對見解,可以

Gvant02/14 19:49去看李念祖老師寫的文章,可以更了解雙方說法!)

marshmallowH02/14 22:51因為憲法第80條說法官要依法(法律位階的法)審查=

marshmallowH02/14 22:51不能逕對法律拒絕適用而為審理

marshmallowH02/14 22:51但大審5條2項只說高院、最高院的法官可以聲請

marshmallowH02/14 22:51「無法適用地院法官也要聲請違憲審查的情形」

marshmallowH02/14 22:51所以違憲

※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23:16:35 ※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23:17:10 ※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23:17:56

esienhour02/14 23:20感謝,不過為何違憲的第五條第二項可以一直用到去年底

esienhour02/14 23:20沒修訂?

jack52002/15 08:56因爲釋字371就取代了舊5條2項,而且公法學界向來是一片

jack52002/15 08:56混亂,沒什麼領頭學者,難以取得共識,拖很久不修法也不

jack52002/15 08:56意外,現在已經有憲法訴訟法,還是有學者覺得這個法定的

jack52002/15 08:56很爛。

esienhour02/15 09:38謝謝,我以為一律適用“2年後停止適用”這個通則,所以

esienhour02/15 09:38一定要修訂,可能有371可用,所以不適用該條,但不適

esienhour02/15 09:38用的法令好幾年不修訂也怪怪的(雖然現在有憲訴法)

marshmallowH02/18 22:46更正一下自己推文

marshmallowH02/18 22:46是最高院跟行政法院(以前只有行政訴訟一級一審)可

marshmallowH02/18 22:46以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