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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證券交易法的一些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證券交易法的一些問題作者
Kapono
(Kap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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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pono (Kapono)》之銘言:
: 標題: Re: [課業] 證券交易法的一些問題
: 時間: Tue Apr 12 14:36:4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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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business85: 推 04/12 16:22: 推 tatalzy: 好文推 04/12 17:05: 推 Kirihime: 謝謝您的回答,本廢有上學校課程,會有第二問是當初老師 04/12 17:25: → Kirihime: 上課真的如此批評(在筆記裏有),但本學期遠距,教授不回 04/12 17:25: → Kirihime: 信...下禮拜期中...才臨時上來問,至於第一問我的想法是 04/12 17:25: → Kirihime: ,有分徵求態樣應該只有使用委託書規則不是嗎?公司法既 04/12 17:25: → Kirihime: 無區分,解釋上所謂受委託就不排除是你找人委託你還是對 04/12 17:25: → Kirihime: 方主動委託你?所以才有這個疑問,想確認一下公發公司主 04/12 17:25: → Kirihime: 動徵求是否凡代理行使就有3%限制 04/12 17:25: → Kirihime: 補充:雖前述有提及有上學校正課,惟僅在澄清事實,提出 04/12 17:26: → Kirihime: 如此愚蠢的問題全責在本人 04/12 17:26



原發文者詢問,公司法第177條「並未明文」非屬徵求,因何不列入「主動徵求」範疇


(一)公司法第177條不區分是否徵求說:

原發文者主張,因為條文沒有限制,所以不區分主動徵求或非屬徵求,應均有適用



(二)公司法第177條不包括「主動徵求」說:


(1)基於文義解釋:

(A)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B)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均係以「股東」為主詞出發,表明股東「主動委託」他人出席


(2)公司法第177條亦未明文包括「主動徵求」委託書


(3)體系解釋:

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法條文義明顯係由股東「主動委託」他人之角度,討論是否撤銷委託書。


(三)小結:

綜上所述,個人係採公司法第177條「不包括」主動徵求委託書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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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不明白,一年為什麼要有三個情人節;
西洋、日本,還有一個中國;
一如我不明白,為什麼妳的心底會有一個我+一個他(發生機率尚且不相等);
However,三個情人節的日期屬於互斥事件,不能同時發生;
就像是[妳喜歡我]交集[妳跟他在一起]
只能等於空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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